索菲亚: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1-27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5-00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2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6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5 日
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6 号维多利酒店会议 1 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20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5,340,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987%。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225,198,626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 440,990,000 股的 51.06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
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和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剑发律师、周其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