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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1-27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5-00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2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6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 月 25 日

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6 号维多利酒店会议 1 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20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5,340,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987%。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225,198,626 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 440,990,000 股的 51.06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

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1,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和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0,026

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剑发律师、周其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