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股利分配政策(2015年3月)2015-03-2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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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分配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股利分配政策。
第二条 股利分配的原则。本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股利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两种形式。公司根据每一
会计年度的盈利状况和发展情况,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
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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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具
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得在未弥补公司亏损或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股利。在进行上述分配后尚有剩余,即为公司未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本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
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
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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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3、现金分红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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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章 分配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
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需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
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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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且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章 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和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
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
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情况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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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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