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3-2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为了合理平衡公司发展与股东投资回报的关系,增强公司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促进形成稳定的投资者回
报预期,在综合考虑外部经济环境、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以及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制定
了《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选择利
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值。
(2)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应在年报中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二)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需重新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一次,并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本规划,但内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三)重新审阅后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形成
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