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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6-03-2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Address: 7/F Bank of Guangzhou Square Service Center, No.30 Zhujiang Dong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0, PRC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信君达”或“本所” )接受索菲亚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为索菲亚实施《索

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之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备忘录
合称“《备忘录》1、2、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认
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真实、

准确和有效,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置业规则(试行)》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是、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就本次解锁事宜,本所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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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解锁的条件及其满足情况:

    (一)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第二条,本次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索菲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最近三年存在违反其他刑事法律规定、违反其与公司或其下属机构所
签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违反其就参与本计划所签
署的《声明与承诺》的情形,或发生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3、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目标是索菲亚以2012年为基数,2015年度未扣除激励成本
前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73%,且2015年度销售净利润率不低于12%,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上净利润、销售净利率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在
考核年度内发生公开发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或重大重组行为,则上述指标将剔
除上述行为的影响;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及本次申请解锁前所属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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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二)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索菲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索菲亚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
已满足,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
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最近三年存在违反其他刑事法律规定、违反其与公司或其下属机构所
签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违反其就参与本计划所签
署的《声明与承诺》的情形,或发生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3、根据《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时间为:首次授予日
起满36个月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申请解
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3月4日,至
2016年3月4日,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时间条件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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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时间为:自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24个月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4、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2015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040号)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业绩情况满足《激励计划》第七
章第二条第三项第(1)和(2)目分别规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指标。

    5、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考核记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
意见等资料,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201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已故激励对象
倪艳华、已退休激励对象陈尚燕和张克忠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不纳入解锁条件)。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分别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上述激励对象2015年度考核成
绩均为合格以上,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5年财务报
表,业绩考核条件亦达到;

    2、2016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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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确认首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分别确认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
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期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司办理本
次解锁具体工作;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成就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获授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17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及同意公司获授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5名激励对象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决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及
《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所为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6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首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确认首
期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分别确认公司获授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7名激励对象及获授首期授予限制性
股票(预留部分)的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
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解锁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索菲亚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
了本次解锁的相关法律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本次解锁。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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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

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邓传远




主任签字:

              王晓华                                      赵剑发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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