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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10-26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索菲亚”)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和

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向控股子公司司米厨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以

及现金流的资金需求。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

利于保证上述子公司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同时,该子公司的

另一股东 SCHMIDT GROUPE 亦按照其持有司米厨柜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向上

述子公司提供等同于其持股比例的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两位股东向司米

厨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平、对等,没有损害到公司的利益,亦没有对公司及上

述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金额在董事会审批的权限范围内,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故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就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我们进行了讨

论;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通知我们并

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了我们的认可。

    我们审阅了相关文件后,对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

的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5,396.3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   跃:


                                      郑   敏:


                                      谢   康:

                                       二 O 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