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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09-27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31 楼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85656282     传真:(020)8565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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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索菲亚”、“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索菲亚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拟实施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有关法律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
具,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索菲亚本次回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回购的
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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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
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索菲亚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索菲亚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索菲亚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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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议案。

    2、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系就以下事项进

行逐项表决通过:(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

间、定价原则;(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4)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5)回购期限。前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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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告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及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审议通过
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系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
不超过 3 亿元。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回购资金总
额不低于 2 亿元且不超过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
购金额 2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71.4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
行总股本的 0.6188%以上;按回购金额上限 3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
于 857.1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9282%以上,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
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19 号《关于核准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
过 1,350 万股。201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宁基股份”,股票代码为 002572。2011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1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司名称由“广州市宁基装
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宁基
股份”变更为“索菲亚”,新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均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起
启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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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披露信息的适当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
务、质监、安监、环保、社保、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
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70.60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 18.13 亿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9.15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30.39%,2017
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7 亿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 3 亿元全部
使用完毕,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
资产的 4.25%、约占公司净资产的 6.10%。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92,342.6310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股 63,823.633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2%。

    本次回购按照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3 亿元、回购价格 35 元/股进行测算,股份
回购数量为 857.14 万股,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
为 91,485.4910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股 62,966.493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8.8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将符合《证
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
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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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 一 ) 公 司 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
//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
会公众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 二 ) 公 司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
//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四 ) 公 司 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
//www.szse.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告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及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审议通过
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且不超过 3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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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
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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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何   宇


律所负责人:刘涛                                     黄晓宏


                           201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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