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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2018-09-27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8-04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已经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如下:

    (1)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3亿元。

    (2)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

    (3)回购数量: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且不超过3亿元、回购股份价

格不超过35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2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71.4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6188%以上;按回购金额上限3亿

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57.1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9282%以上,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本次回购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

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5、目前回购股份必要程序已完成,公司将尽快实施股份回购,并按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

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使股价与公司

价值匹配,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回购股份的方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 35 元,

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

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2 亿元且不超过 3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且不超过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 2 亿元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571.42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188%以上;按回购金额上限 3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857.14 万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9282%以上,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3 亿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

 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6、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3 亿元、回购价格 35 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

 为 857.14 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截止至 2018 年 8 月 9 日)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8,518.9975       30.88     28,518.9975      31.17
     高管锁定股           28,518.9975       30.88     28,518.9975      31.1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3,823.6335       69.12     62,966.4935      68.83
三、股份总数              92,342.6310      100.00     91,485.4910     100.00



     三、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70.60 亿元,货币资金余额 18.1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9.15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30.39%,2017

 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7 亿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 3 亿元全部

 使用完毕,按照 2017 年 12 月 31 日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
资产的 4.25%、约占公司净资产的 6.10%。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不低于 2 亿元且不超

过 3 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谭跃先生、谢康先生和郑敏先生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

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

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债权安排
    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债权人公告。对于提出

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债权,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回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司已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予以锁定,不能卖出。公司将在回购期届

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规定,公司将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法律顾问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回
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回
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
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若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



    十一、备查文件

    1、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