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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9-042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以专人送达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
知,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江淦钧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
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p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拟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
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p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章程修订对比表》。除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全文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p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章程修订对比表》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2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                                ……
3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
      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