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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8月)2021-08-28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

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

   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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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内容完整地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是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证券事务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室。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三章规定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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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

券事务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

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公

司证券事务室备案。

   第七条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

信息向证券事务室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

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室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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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

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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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交易第 2 项、第 4 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若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销产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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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托或受委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需要在预计发生之前,及时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金额,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其他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无论金额大小,均需

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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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4、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的标准执行。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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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

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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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募集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七)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公司如存在公开发行债券的,还应当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

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

份转让进程。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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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

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

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

展情况:

    (一)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

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

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时;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

董事审批时;

    (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

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     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

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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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在上一条规定的报告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

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4 小时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

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合

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第十

四条规定的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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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司章

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需将事项知情人名

单随重大信息报告文件一同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

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

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

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局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

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言人为董事会秘书,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

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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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与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所属

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现行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若本制度规定的有关事宜,与现行适

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后实

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