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02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福建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
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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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
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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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
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
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
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
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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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八条或者第九
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
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
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
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监事人
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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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
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
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监事会联
系人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负责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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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制作。监事会文件应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
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
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
主持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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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
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
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
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
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
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
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
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
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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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
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
方式开会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与公司
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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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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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
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