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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发铝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02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福建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代

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

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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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

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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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

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

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

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

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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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

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八条或者第九

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

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

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

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监事人

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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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

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

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监事会联

系人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负责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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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制作。监事会文件应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

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

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

主持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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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

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

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

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

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

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

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

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

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

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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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

举手方式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

方式开会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与公司

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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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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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

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