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02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二、对《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了解公司实际内部控制情况,现对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适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
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
露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
为: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共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806,342.32 元,扣除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792,475.39 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37,949,608.42 元,减去 2017 年度
分配利润 19,761,865.92 元,年末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250,201,609.43
元。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从事的传统产业属于周期性、资金密集型行业,受宏观经济增长减
速、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为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在控制财务风险的基础上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公
司发展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是随着公司募集项目的基本建成投产,生产规模扩大,销售增加,研发投
入增加,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能的有效释放,需要持续的流动资
金投入。
三是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2018-2020)》。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为了增强资本实力,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可持续发展需
求,确保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拟定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转让闽发斐君(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自设立产业投资并购基金的框架协议签署以来,公司并
没有实际出资,并购基金尚未正式设立,基于公司的战略转变及实际经营情况,
同时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本次转让闽发斐君(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份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转让闽发斐君资本份额。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昕 兰涛 陈金龙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