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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发铝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19-009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8 年 6 月 15 日、9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印发了《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按通知要求编制公司的
财务报表。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
关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新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中的文件规定,同时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
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3)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归并到“其他应收款”项目;
    (4)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归并到“其他应付款”项目;
    (5)将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归并到“固定资产”项
目;
    (6)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到“在建工程”项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到“长期应付款”项目;
    (8)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9)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明细
项目;
    (10)将“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
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
目;
    (12)原列示于“营业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调整列示于“其他
收益”;
    (13)原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企业实际收到的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
司当期及前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
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
法”;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
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
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
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
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
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