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了《惠州中
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
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服务: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贵公司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6 日。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372,772,800 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 3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350,60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7.918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公司截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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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
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并由监
票人代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
出新事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48,310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568%。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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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杨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刘德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余祥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刘书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刘伟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3.1 选举方红所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2 选举何姣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第四届监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3 采取累积投票制,杨林先生、刘德威先生、余祥斌先生
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书锦先生、刘伟国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方红所先生、何姣女士当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其余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案”,
逐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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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留永昭 律师
签字律师:
陈珊珊 律师
那续怀 律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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