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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8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的该利润分配提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同
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我们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
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良好的贯彻和执行,对编制真实、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严谨、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
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
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
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5,749.9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47,596.20 万元,
上述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对外担保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担
保情形。
    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子
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及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
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决策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