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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4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86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 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0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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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933,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705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8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1,950,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0%;
    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71%;
    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二) 《关于增选杨鹏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1,938,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
    反对 2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49%;

                                   2
    反对 2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三)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1,950,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0%;
    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71%;
    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
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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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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