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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是可
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书锦                  刘伟国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