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禁的核查意见2021-02-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禁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公司”或“上市公
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中京电子部
分可转债解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出现的简称均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一、本次解禁的可转债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胡可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9 号)核准,上市公司向胡可、张宣东、何波、
徐景浩、林艺明、富歌、雷为农、韩於羹等 8 人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珠海亿盛 45.00%股权;向新迪公司、华烁科技、
中山立顺、APPLE、嘉兴兴和、元盛科技、上海金嵛、正达联合、富国东海等 9
人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元盛电子
23.88%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4,000 万元。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 2,400,000 张,债券代码“124005”、债券简
称“中京定 02”。上述定向可转债已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登记,限售期自 2020 年 2 月 21 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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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上述限售可转债未发生变化,为 2,400,000 张。
二、本次申请解禁的可转债持有人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解禁相关承诺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之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方均已履行相关承诺。
三、本次解禁的可转债情况说明
1、本次解禁的可转债数量为 2,400,000 张。
2、本次可转债解除限售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
3、本次可转债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所持有限售可转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张) 可转债数量(张)
1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00
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 360,000
3 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360,000 360,000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1
4 240,000 240,000
号私募基金
5 陈卓玉 240,000 240,000
6 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 200,000
合计 2,400,000 2,400,000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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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可转债数量、解除限售日期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可转债的 6 名可转债持有人均履行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的相关可转债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部分可转债解禁事项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中京电子本次部分可转债解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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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可转换公
司债券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 郭厚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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