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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172,153.47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137,880.1 万元,上述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担保额度范
围内。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违规担保情形。

    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出具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
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