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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郭厚猛(021-52523232)
中京电子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曹 路(021-52523166)


三、中京电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
上市时间                        2011 年 5 月 6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2020 年 10 月 30 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京电子
股票代码                        002579
法定代表人                      杨林
董事会秘书                      余祥斌
联系方式                        0752-2057992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

    2020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0 号);2020 年 9 月,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585,06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1 亿元;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相关规定,督导中京电子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中京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中京电子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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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
合规经营。

    3、督导中京电子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中京电子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
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中京电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开展关联交
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保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
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列席会议、
发表核查意见、出具《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
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不存在发生重大事项且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中京电子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中京电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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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续督导阶段,中京电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
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培训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
告、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完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八、对中京电子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京电子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
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中京电子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1 亿元,于 2020 年 9 月到位。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珠海富山高密度
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 期)”,募集资金账户已销户。

    持续督导期间,中京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或使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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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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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月    日
                              郭厚猛


                                                 2022 年   月    日
                              曹   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2022 年   月    日
                              刘秋明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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