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8-11-13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民新能
宁夏同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同心”)100%股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资产
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新能同心 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
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新能同心股东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除已披
露标的资产股权存在质押外,资产出售方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相关标的资产
的情形,新能同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公司股权质
押事项已经取得质权人有条件同意转让的函件,不会对标的公司后续股权转让造
成实质性影响。
3、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及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是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
的协同效应而进行的重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