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目 录 释 义 ...........................................................................................................................3 声明事项 ........................................................................................................................7 正 文 ...........................................................................................................................8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8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 25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31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 34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 67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 79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 79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80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0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后圣阳股份的股本结构 ....................................... 116 十一、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查验 ............................................................... 117 十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19 十三、结论性意见 ................................................................................................... 119 2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上市公司/公司/圣阳 指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标的公司/新能同心 指 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目标资产 指 新能同心 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新能同心 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00%股权的交易 新能同心的现有股东,即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 交易对方/中民新能 指 司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12 日更名为 中民有限 指 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民投 指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电力 指 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系圣阳股份控股股东 德州翔宇 指 德州翔宇太阳能有限公司,系新能同心全资子公司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系新能同心全 潍坊中民 指 资子公司 海宁中民 指 海宁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新能同心全资子公司 长丰日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系新能同心全资子 长丰日盛 指 公司 上海新能 指 中民新能(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融创 指 青岛融实创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晶彩瓷业 指 德州晶彩瓷业有限公司 晶华药玻 指 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歌尔股份 指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利贝奥 指 海宁利贝奥沙发有限公司 星莹家具 指 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 汉林沙发 指 海宁汉林沙发有限公司 瑞弗航空 指 浙江瑞弗航空航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菱雪电子 指 浙江菱雪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3 长丰红阳 指 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旻投电力 指 旻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健兴业出具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 《标的资产评估报 指 行股份购买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告》 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8)第 1212 号)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9 月 30 日 圣阳股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告日,即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交割日 指 指交易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目标资产 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但是在实际 过渡期 指 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自评估基准日(不 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起至目标资产交割日当月最 后一日止的期间 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限公司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发行股 产协议》 份购买资产协议》 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盈利预测补偿协 指 限公司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盈利预 议》 测补偿协议》 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限公司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发行股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盈利预测补偿协 指 限公司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盈利预 议之补充协议》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重组报告书(草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指 案)》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圣阳股份审计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指 告》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18JNA20010) 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2018 《新能同心审计报 指 年 1-9 月、2017 年度、2016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 告》 告》(XYZH/2018JNA20078) 4 信永中和出具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备考审计报告》 指 年 度 、 2018 年 1-9 月 备 考 审 计 报 告 》 (XYZH/2018JNA20085) 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2018 《内控报告》 指 年 9 月 30 日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XYZH/2018JNA20082) 信永中和出具的《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2018 年 1-9 月、2017 年、2016 年、2015 年主要税种纳税 《税务鉴证报告》 指 及 税 收 优 惠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 (XYZH/2018JNA20079)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指 规定》 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通知》 指 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中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643 号 致: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圣阳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圣阳股份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 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 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 存。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7 正 文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圣阳股份的主体资格 圣阳股份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购买方、新增股份的发行方。 1、圣阳股份的现状 圣阳股份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2011年5 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根据圣阳股份目前持有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 月21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圣阳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169524686K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圣阳股份 股票代码 002580 法定代表人 宋斌 住所 曲阜市圣阳路 1 号 注册资本 35,405.7227万元 HW49 阀控式密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凭许可证经营,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锂电池回收、贮存、经营、再利 用;蓄电池、电池、太阳能电池、新型化学物理电源、蓄电 池零部件、电源设备、电子电器、风能驱动、光伏发电及其 他发电机组、机械零部件、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经营范围 新技术改造应用;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监控系统、储能能量 管理系统、储能设备及其零部件、软件系统、储能系统的研 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安装、运营、服务;能源互联网、 智慧能源、新能源技术研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电缆连接 线的制造加工及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 8 程设计、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购销、合同 能源管理;蓄电池及电源系统的维修、维护;本公司生产及 代理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公司科研和生产使用及代理 产品、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 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经营“三来一补”业务;房屋、设 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8.08.20 营业期限 1998.08.20 至长期 2、圣阳股份主要历史沿革 (1)设立情况 圣阳股份系由其前身山东圣阳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而来。2007年11月 19日,宋斌等43名自然人和山东圣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动力”) 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 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次整体变更出具了中和正信审字 〔2007〕第2-35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中和正信验字〔2007〕第2-04 0号《验资报告》。2007年12月25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为: 序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号 (股) (%) 号 (股) (%) 1 宋斌 9,909,742 24.90 24 金如榆 255,165 0.64 2 圣达动力 7,317,695 18.39 25 孔晨 255,165 0.64 3 高运奎 2,041,322 5.13 26 孔凡举 255,165 0.64 4 李恕华 1,786,157 4.49 27 孔峰 255,165 0.64 5 景勇 1,786,157 4.49 28 李长国 255,165 0.64 6 隋延波 1,786,157 4.49 29 李承爱 255,165 0.64 7 翟凤英 1,658,574 4.17 30 李文涛 255,165 0.64 8 孔德龙 1,530,991 3.85 31 刘斌 255,165 0.64 9 序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号 (股) (%) 号 (股) (%) 9 杨玉清 1,275,826 3.21 32 马建平 255,165 0.64 10 王平 637,913 1.60 33 米伟 255,165 0.64 11 于海龙 510,330 1.28 34 齐福龙 255,165 0.64 12 宫国伟 510,330 1.28 35 宋准科 255,165 0.64 13 孔令东 507,702 1.28 36 王军 255,165 0.64 14 李东光 481,489 1.21 37 徐长春 255,165 0.64 15 孔令霞 476,917 1.20 38 颜红梅 255,165 0.64 16 孙传祥 407,121 1.02 39 杨淑丽 255,165 0.64 17 辛本营 280,682 0.71 40 杨树峰 255,165 0.64 18 孔庆国 260,605 0.65 41 张莉茜 255,165 0.64 19 陈世平 255,165 0.64 42 张辛娜 255,165 0.64 20 陈淑娟 255,165 0.64 43 周庆申 255,165 0.64 21 杜敏东 255,165 0.64 44 朱教伟 255,165 0.64 22 顾克莲 255,165 0.64 合计 39,800,000 100.00 23 顾清华 255,165 0.64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年4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1日证监许可[2011]488号文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80万股,公开募集资金净额43,837.11万元。信 永中和于2011年4月29日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出具了XYZH/2010JNA3050号《验资报告》。2011年5月6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2011年6月7日,公司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7,510万股,其中1,505万股股份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0 1)2012年5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2年4月20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2011年年末总股本7,510万股为基数,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3,004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为10,514万股。 2)2012年7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增加股本 201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 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2年 5月16日,《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2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2012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2012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4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向152 名激励对象授予386.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0元/股,授予日为2012年7 月10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工作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0,900.10万股。 3)2013年3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增加股本 2013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预留部分 中的3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9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6.76元/股,授予日为2013 年2月25日。 11 2013年3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的公告》,董事会已经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 作,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933.60万股。 4)2013年5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2013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 激励对象时希领、孔祥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总计4.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7.70元/股的授予价格为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013年5月16日,公司完成了 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42,000股的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929.40万股。 5)2013年9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201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将原激励对象孙佑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0万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以 7.70元/股的授予价格为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将原激励对象张崇波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5万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以6.76元/股的授予价格为回购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2013年9月16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6.4万股 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923万股。 6)2014年5月,实际控制人个别成员发生变动 2014年5月7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景勇、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 王平、杨玉清、宫国伟和于海龙等11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 根据协议约定,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 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0人与景勇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12 景勇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宋斌、高运奎、李 恕华、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0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29.04%股份。 7)2014年6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2014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原激励对象李伟、辛本 营、孔岩已获授总计13.09万股限制性股票以7.70元/股的授予价格为回购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同意对15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98.40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2012年7月1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1.275万股,回购 价格为7.70元/股;2013年2月25日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7.125万股,回购价格为 6.76元/股。2014年6月23日,公司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811.51万股。 8)2015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3,892,815股,发行价格18.40元/股。2015年3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 售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200.79万股。 9)2015年4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5年3月29日 总 股 本 122,007,915 股 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8 股 , 合 计 转 增 股 本 97,606,33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1,961.42万股。 10)2015年6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13 2015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 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13名原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1,250股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41名原 激励对象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4,250股。2015年3月31日,公司公告 了《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2015年6月15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共2,061,900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减至21,755.23万股。 11)2015年12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个别成员发生变动 2015年12月5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王平、 杨玉清生宫国伟和于海龙等10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二)》,根据协 议约定,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 海龙等9人与翟凤英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翟凤英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宋斌、高运奎、 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9人,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24.32%股份。 12)2016年1月,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增加注册资本 2015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5年12月10日,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5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的议案》。2016年1月5日,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本次 的授予对象为253人,授予数量为5,723,500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22,327.58万股。 14 13)2016年6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解锁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65,930股。2016年6月8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共2,265,93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减至22,100.99万股。 14)2017年1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70名激励 对象授予合计58.83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 过程中,刘斌因资金筹措不足的原因放弃认购董事会授予的7,400股限制性股票。 因此,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为69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58.09万股。2017年1月5日,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司总股 本增至22,159.08万股。 15)2017年3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将原激励对象郭永千、孔芳、孔令成、王化胜、尹涛、颜丙星、齐福龙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以9.38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016 年12月28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收到债权 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2017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 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90,000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至22,150.08万股。 16)2017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1,500,8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15 增6股,合计转增股本132,900,490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 至35,440.13万股。 17)2017年12月,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7年12月18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 于海龙和宫国伟与新能电力签署《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 玉清、王平、于海龙、宫国伟与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能电力以148,616,046元的价格(即每股8.37元) 受让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于海龙和宫国伟 合计直接持有的圣阳股份非限售流通股股份17,755,800股,占圣阳股份总股本的 5.01%。 同日,新能电力与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 于海龙、宫国伟及青岛融创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宋斌、高运奎、李恕华、 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于海龙、宫国伟及青岛融创将合计持有的 57,780,3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3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新能电力行 使。表决权委托自协议依法签署后生效。 本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前股份情况 转让后股份情况 出让方/受让方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宋斌 33,925,387 9.57% 25,704,287 7.25% 高运奎 6,929,008 1.96% 5,249,908 1.48% 李恕华 6,042,746 1.71% 3,114,146 0.88% 隋延波 6,634,745 1.87% 5,073,545 1.43% 孔德龙 4,813,593 1.36% 3,647,193 1.03% 杨玉清 3,944,770 1.11% 2,988,870 0.84% 王平 1,972,382 0.56% 1,494,482 0.42% 于海龙 1,573,491 0.44% 1,192,191 0.34% 16 宫国伟 1,873,971 0.53% 1,489,671 0.42% 出让方合计 67,710,093 19.11% 49,954,293 14.09% 新能电力 - - 17,755,800 5.01% 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后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前表决权情况 转让后表决权情况 出让方/受让方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例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例 宋斌 33,925,387 9.57% — — — — 高运奎 6,929,008 1.96% — — 李恕华 6,042,746 1.71% — — 隋延波 6,634,745 1.87% — — 孔德龙 4,813,593 1.36% — — 杨玉清 3,944,770 1.11% — — 王平 1,972,382 0.56% — — 于海龙 1,573,491 0.44% — — 宫国伟 1,873,971 0.53% — — 青岛融创 7,826,086 2.21% 新能电力 - - 75,536,179 21.31% 新 能 电 力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通 过 表 决 权 委 托 的 方 式 获 得 上 市 公 司 57,780,37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30%。圣阳股份控制权 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新能电力。新能电力的控股股东为中民新能,中民新 能的控股股东中民投无实际控制人,故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2018年2月7日,宋斌等9人已将合计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7,755,800股无限售 流通股过户至新能电力的名下,并于2018年2月8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18)2018年4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股本 17 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原 激励对象彭涛、唐传文、孙志刚、赵志杨、夏猛猛、孔令涛、陈亮、姚继蓬、孔 祥科、苗德翠、孔祥英共计11人已获授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4,080 股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1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减资的公告》。 2018年4月10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354,401,307股变更为354,057,227股,具 体变更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前 回购注销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56,093,493 15.83% 55,749,413 15.75% 高管锁定股 50,822,181 14.34% 50,822,181 14.35% 股权激励限售股 5,271,312 1.49% 4,927,232 1.3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8,307,814 84.17% 298,307,814 84.25% 三、总股本 354,401,307 100.00% 354,057,227 100.00% (4)目前股权架构 根据《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的信息,截至 2018年9月30日,圣阳股份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股份数量(股) 1 宋斌 25,704,287 7.26 25,444,040 2 新能电力 17,755,800 5.01 — 3 杨龙忠 9,217,440 2.60 — 4 青岛融创 7,826,086 2.21 — 5 高运奎 5,249,908 1.48 5,196,756 6 隋延波 5,073,545 1.43 4,976,059 18 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股份数量(股) 7 孔德龙 3,647,193 1.03 3,610,195 8 李恕华 3,114,146 0.88 — 9 杨玉清 2,988,870 0.84 2,958,577 10 景勇 2,080,898 0.59 — 合计 82,658,173 23.33 42,185,627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能电力,其直接持有上 市公司5.01%的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57,780,379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32%)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 为21.33%。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能电力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电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根据中民投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民投股东共62家,股 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民投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中民投62名股东名单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投资方名称 占比 金额(万元) 19 1 亿达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 西藏融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3 北京蕴恒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4 陕西大唐西市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5 陕西荣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6 包头嘉康环灜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7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140,000.00 2.80% 8 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 0.80% 9 中能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10 世嘉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 40,000.00 0.80% 11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12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13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0 1.80% 14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15 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16 北京亿润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17 北京华鑫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000.00 1.00% 18 北京康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19 北京普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 0.20% 20 武汉盈信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21 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494.44 0.07% 22 大连顺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23 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4 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25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6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7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8 广西尊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0 29 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30 信发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31 北京睿嘉融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0.60% 32 北京润地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0.60% 33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25,000.00 0.50% 34 万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0 0.80% 35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0.30% 36 锦绣前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37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4.00% 38 桦甸市大悦城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39 天津汇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40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41 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 70,000.00 1.40% 42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0.50% 43 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00% 44 深圳市前海恒利汇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45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46 吉林省雨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47 奥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48 上海恒颉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0.60% 49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26,505.56 0.53% 50 正大光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51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0,000.00 2.20% 52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53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0.60% 54 宁夏万新汇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5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 1.50% 56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1 57 深圳海之威博达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4,000.00 0.28% 58 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4,600.00 1.69% 59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0 4.40% 60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61 黑龙江省嘉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6,000.00 0.52% 62 霍尔果斯市国信保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45,400.00 16.91% 合计 5,000,000.00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圣阳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圣阳股份未出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民新能。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民 新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中民新能系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持有新能同心 100%股权。根据中民新能 目前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民新能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18103966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何正荣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 15 号楼 101-41 室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22 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仓储服务;新能源 产品研发、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经营范围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10.29 营业期限 2014.10.29 至长期 (2)出资结构 根据中民新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民新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中民投 800,000.00 100.00 合计 800,000.00 100.00 根据中民新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 民新能为依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交易对方有关诉讼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民新能出具的关于其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中民新能最近五年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如下: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 诉讼/仲裁结果 (万元) 2015 年 8 月,中民新能与中国能源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高 集团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级人民法院于 简称“黑火公司”)、新巴尔虎左旗蒙力 2017 年 12 月 19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力公 2016 年 8 月 23 日作出一审判决 10,581.52 司”)签订了《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 日 ((2016)内民初 科技有限公司一期 30MWp 光伏项目承包 39 号),判决黑火 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质 公司支付蒙力公 量不合格,各方产生争议。 司各项损失 23 2016 年 8 月,蒙力公司作为原告、中民 5,463.66 万元,驳 新能作为第三人,以黑火公司作为被告, 回蒙力公司要求 以被告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内蒙 返还已付工程款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 的请求、驳回黑 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共 10,581.52 万 火公司反诉请 元。后黑火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蒙力公司 求。黑火公司已 支付未付工程款及利息。 上诉,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 日,二审已开庭, 尚未宣判结果。 2015 年 5 月 18 日,中民新能、董耀、陈 永球、博爱县亨昱电力有限公司及中国能 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电建”)五方共同签署《博爱县亨 昱电力有限公司、董耀、陈永球、中国能 中民新能主 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与中民新 张 能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约定共同 17,767.5895 合作开发博爱光伏电站项目。 万元,北京 截至本法律意见 2017 年 10 月 17 日,项目合作方董耀以 2017 年 10 月 电 建 主 张 出具之日,案件 中民新能为被申请人、以中民新能未能履 30 日 25,191.3929 尚在审理过程中 行投资义务为由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赔偿 万元,董耀 损失 3,5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4 日,中 主 张 3,500 民新能反请求主张融资损失、违约金损失 万元。 17,767.5895 万元,并增加北京电建作为 反请求被申请人。2018 年 4 月 8 日,北 京电建作为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请求主张 中民新能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25,191.3929 万元。 2015 年 8 月中民新能与隆基绿能科技股 中民新能向隆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签 绿能支付了相关 订了《100MW 组件采购合同》,在合同履 款项,隆基绿能 约过程中,中民新能未能如期支付对方部 于 2017 年 7 月 7 2017 年 6 月 6 分组件款。 15,926.85 日撤回了仲裁申 日 2017 年 5 月 8 日,隆基绿能作以中民新 请,北京仲裁委 能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 员会于 2017 年 7 仲裁,请求中民新能支付组件采购欠款及 月 10 日作出撤案 违约金。 决定。 2015 年 5 月,中民新能和上海东芯建筑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公 各方已达成和 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总包方、洛宁县 解,申请人撤回 中建材浚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了仲裁申请,上 “洛宁浚鑫”)作为发包方,各方签订了 2017 年 10 月 海国际经济贸易 《河南洛阳市洛宁一期 18MWp 地面分布 16,130 30 日 仲裁委员会于 式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及两 2018 年 10 月 15 份补充协议;同时,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 日作出撤案决 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出具《担 定。 保函》,为洛宁浚鑫在前述总承包合同项 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4 联合体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实现并网。因洛宁浚鑫拖 欠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中民新能与东芯公 司作为申请人,以洛宁浚鑫、中建材公司 为被申请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主张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律 师费等约 16130 万元。 根据中民新能的声明与承诺,除上述诉讼/仲裁外,中民新能最近五年内未涉 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涉案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中民新能并承诺其持有的新能同心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 在权属纠纷,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除已将所持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外,不存在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 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保证其持有 的新能同心股权在本次交易获得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可顺利变更登记到圣阳股 份名下。同时,根据中民新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中民新能 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主管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未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交易对方 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涉及未完结 诉讼和仲裁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25 圣阳股份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新能同心 100%股权, 具体如下: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新能同心的股东,即中民新能。 2、目标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目标资产为新能同心 100%股权。 3、交易价格 根据目标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双方约定,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2.33 亿元。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新能同心的全体股东,即中民新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认购方式为资产认购,中民新能以其持有的新能同 心100%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7、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26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为 5.8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果圣阳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对本次交易可能 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 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①价格调整触发条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前(即“可调价期间”),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1)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 交易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的收盘点数(即 7958.77 点)涨幅/跌幅超过 15%; 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 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 5.45 元/股)涨幅/跌 幅超过 20%; 27 2)可调价期间内,电气设备(申万)(代码:80173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 日前一交易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的收盘点数(即 3617.80 点)涨幅/跌幅超过 15%;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 5.45 元/股) 涨幅/跌幅超过 20%。 ②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 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 ③发行价格调整 在可调价期间内,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触发条 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 行调整,则上市公司后续不再对上述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在可调价期间,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成就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且仅可对发 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可选择将本次交易的发行 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④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调整后的 发行价格。 28 ⑤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8、发行数量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圣阳股份新增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交易对 方获得的新增股份数量=目标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 本次交易目标资产作价 12.33 亿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5.88 元/股计算,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209,693,877 股。圣阳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最终发 行数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发行股数也相应调整。 9、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中民新能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圣阳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该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圣阳 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9 2、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取得的圣阳股份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 毕之日。 4、本次交易完成日后,本公司因圣阳股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 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 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 予执行。” 10、上市地点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11、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12、过渡期损益安排 除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有关成本及税费由交易 各方依法或依约定承担),目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 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 亏损由中民新能向公司或新能同心以现金方式补足。 1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30 交易对方中民新能承诺,新能同心承诺净利润数为:2019年度合并报表口径 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数不低于11,100万元; 2019年度、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 利润数不低于22,700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数不低于34,500万元。 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新能同心在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 上述承诺的对应会计年度净利润预测数,中民新能优先以股份形式对公司进行补 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公司将对新能同心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新能同心期末减值额大于盈利补偿期 间累积已补偿金额,则中民新能应对公司另行补偿。但减值补偿与业绩补偿的总 金额不超过目标资产交易总价。 14、关于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及责任 交易对方应于交易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完成将新能同心100%股权从交易对 方过户到圣阳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决议有效期限 圣阳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但如果圣阳股份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 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31 1、 圣阳股份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关于本次重组的第一次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圣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就圣阳股份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2)关于本次重组的第二次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圣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圣阳电源 32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等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 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确保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民新能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制定<山东圣阳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就 圣阳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2、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1 月 9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民新能的股东做出股东决定,通 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 新能同心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1 月 9 日,新能同心股东中民新能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取得的主要批准和授权 33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取得圣阳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同意豁免中民新 能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 准和授权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尚待取得相关授权和批准后方可实 施。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新能同心 100%股权。新能 同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能同心的主体资格 1、设立及历次重大变更 (1)2014 年 12 月,新能同心设立 2014 年 11 月 5 日,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编号为(同心)登记内名 预核字 [2014] 第 00241 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中民有限出资 50 万设立的企业名称为“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8 日,中民有限签署《公司章程》,约定新能同心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由中民有限出资 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4 年 12 月 9 日,新能同心取得同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新能同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 中民有限 50.00 50.00 100.00 货币 34 合计 50.00 50.00 100.00 — (2)2016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3 月 8 日,新能同心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新能同心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至 50,000 万元,其中,中民新能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9,950 万元;并通 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新能同心签署了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3 月 22 日,新能同心取得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能同心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 中民新能 50,000.00 50,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50,000.00 50,000.00 100.00 — (3)2018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 2018 年 9 月 20 日,新能同心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新能同心的注册资本 由 50,000 万元增至 66,200 万元;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同日,新能同心签署了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新能同心实缴注册 资本共计 66,2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28 日,新能同心取得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能同心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35 1 中民新能 66,200.00 66,2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66,200.00 66,200.00 100.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2、新能同心的现行法律状况 (1)基本情况 根据新能同心目前持有的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能同心的基本 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24317713797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同心县预海北街 04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程 注册资本 陆亿陆仟贰佰万圆整 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 生物质、沼气、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 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 经营范围 园艺、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 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12.09 营业期限 2014.12.09-2044.12.08 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关于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情况的说明 36 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8 日,新能同心与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 订了《融资租赁合同》(DSYH-2015-008)。2016 年 1 月 5 日,陕西鼎盛裕和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租金保理合同》2110099992015113172)。 2016 年 1 月 5 日,中民新能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下称“质权人”)签订《股权质 押合同》(2110099992015113172ZY01),约定中民新能将其持有的新能同心 100% 的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为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前述《租金 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质权人向中民新能出具了《关于中民新能宁夏 同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意见书》,附条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和配合于 转让前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该《关于中民新能宁夏同心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有关事宜的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1、为保障我行利益,请圣阳股份公司出具同意股权质押的情况说明,即 圣阳股份公司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按照上市公司审批要求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将其持有的同心公司 100%股权质押给我行的事项,审 批通过后与我行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本次交易事项获得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 相关方为同心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登记至办理新的质押登记期间(以下简称“过渡 期间”)(《租金保理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措施,签 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编号为 2110099992015113172 的《租金保理合同》的履行不受本次交易及 股权质押解除的影响,如果同心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贵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以上条件均能满足的前提下,我行同意贵司进行本次交易,在过渡期间担 保措施全部落实后,我行可配合中民新能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37 圣阳股份对此已出具书面说明,承诺:若中民新能与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 后,公司将在过户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审批要求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如需),审批通过后继续将新能同心的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中民新能的说明及确认,根据中民新能与质权人沟通情况,办理新能同 心股权转让前,解除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与手续预计如下: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新能 同心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解除股权质押—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到申请后三个 工作日内按照行内标准要求中民投/中民新能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中民新能提供保 证金或其他抵押物—中民新能/中民投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签署相 关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解 除质押的说明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 解除质押。 对于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中民新能出具书面声明,承诺: “(1)标的公司股权过户已获得质权人同意,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 核通过后过户给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标的公司因股权质押事项导致过 户出现风险,本公司承诺将代为解除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质押并办理完毕股权 质押解除之相关登记手续,保证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交割事宜构成任何影 响。若在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对于标的公司股权质押事项提出要求,本公司将 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标的公司股权过户不存在障碍。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公司将提供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担保措施,配合中国进出口银 行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保证责任、提供抵押物、提供保 证金及借助中民投支持等,以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交割;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能同心的股权解除 质押事项。若在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执行”。 38 根据中民新能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 合法持有新能同心 100%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该 100%股 权已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基于上述,对于标的股权质押事项,如前所述,质权人已出具附条件同意的 解除股权质押同意函,中民新能书面承诺将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预计标的资产 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预 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对方中民新能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 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 规定。 (二)关于新能同心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新能同心设立至今,中民新能 一直持有新能同心 100%股权,为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投亦一直持有中民 新能 100%股权,中民投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故新能同心无实际控制 人。 基于上述,新能同心自设立之日起至今,均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 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新能同心的业务 1、新能同心的主营业务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新能同心审计报告》及新能同心的说明,新 能同心主营业务为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且最近三年新能同心的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化。 39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 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旗下光伏发电项目如下: (1)集中式光伏电站 是否通过 项目公司 项目备案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文号 并网验收 关于中民投同心光伏发电 中民投同心 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备 宁环表[2015]12 新能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 是 案号:宁发改备案 号 项目 [2014]68 号) (2)分布式光伏电站 环评批复/备案 是否通过 项目公司 项目备案名称 备案文号 文号 并网验收 10MW 分布式光 20183714210000 德发改备字[2015]54 号 是 伏发电项目 1508 德州翔宇太阳能 德州翔宇 有限公司 20183714000100 德发改备字[2014]106 号 是 4823kwp 分布式 000547 光伏发电项目 0.75MW 分布式 1607840058 20160312 号 光伏发电项目 19.5MW 分布式 20183707840000 1607060016 是 光伏发电项目 0631 1.76MW 分布式 20183707000100 1607090007 光伏发电项目 000449 潍坊中民歌尔光 潍坊中民 电 2 期 10MW 分 20183707000100 1607060064 布式光伏发电项 000439 目 是 潍坊中民歌尔安 丘 4MW 屋顶分 20183707840000 1607840253 布式光伏发电项 0628 目 海宁中民新能源 20183304810000 是 海宁中民 25MWp 分布式 海发改投备(2016)83 号 0804 光伏发电项目 长丰县红旗水库 环建审[2016]28 长丰日盛 分布式光伏发电 发改备[2014]338 号 是 号 项目 2、新能同心的经营范围 40 根据新能同心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 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 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 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园艺、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 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 定。 3、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 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第“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四)新能同 心的主要财产/4、对外投资”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自 公司章程的规定。 4、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序 公司 许可类 资质名称 许可证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号 名称 别 国家能源 新能 电力业务许 1 1031316-00151 发电类 局西北监 2016.03.31-2036.03.30 同心 可证 管局 经核查,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旗下光伏发电项目均为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 号)的规定,对于“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 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因此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无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41 5、新能同心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状况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未在 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境外资产。 (四)新能同心的主要资产 1、土地、房产 (1) 土地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旗下 光伏发电项目中,新能同心及长丰日盛所属项目属于地面式,涉及用地事项,具 体情况如下: ①新能同心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 项目用地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永久性用地,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 地,另一部分为非永久性用地,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具体如下: 1)关于划拨用地 根据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新能同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共 计 1.7663 公顷(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 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 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用地。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42 设施用地含电力设施用地部分,具体包括: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 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新能源发 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项 目。 基于上述规定,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 心已就该划拨用地事项取得如下审批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宁 林资许准[2018]167 号),同意中民投同心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同心县林地,并要求 新能同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同心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出具证明,确认:新能同心以划拨 方式取得上述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后续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不存在障 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中民投同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80 号),同意将同 心县丁塘镇及河西镇集体土地 1.7663 公顷(林地 1.663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646 公顷,未利用地 0.0385 公顷)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中民投同心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用地。 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新能并出具承诺如下:“1、新能同心未办理完成 相应资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确系标的公司所有,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 2、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资质文件自标的公司股权过户至 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内办理完毕;3、若上述权证自标的公司股权过户至 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内未办理完毕的,则本公司将承担上述权证办理过 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以及其他程序性费用等;4、如果因上述未 办理权证事项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 30 日内无条 件以现金给与足额补偿,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因影 43 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方索赔等;5、上述补偿承诺为无条件 及不可撤销的承诺,履行期限为长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以划拨方式 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宗土地之使用权证书办理不 存在障碍,因此,新能同心划拨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其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于租赁用地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租赁以下集体土地(含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作为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土地性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号 方 (亩) 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04.28- 1 忠市同心县丁塘镇 市同心县丁塘镇干湾 7,123.3 同心 地 2035.04.27 干湾沟村村委会 沟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10.19- 2 忠市同心县丁塘镇 市同心县丁塘镇八方 2,113.21 同心 地 2035.10.19 八方村村委会 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10.15- 3 忠市同心县丁塘镇 市同心县丁塘镇干湾 271.7 同心 地 2035.10.15 干湾沟村村委会 沟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05.10- 4 忠市同心县河西镇 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 96.65 同心 地 2035.05.10 旱天岭村村委会 岭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07.23- 5 忠市同心县丁塘镇 市同心县丁塘镇八方 69 同心 地 2041.07.22 八方村村委会 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 新能 集体土 2015.07.23- 6 忠市同心县丁塘镇 市同心县丁塘镇南阳 50.7 同心 地 2041.07.22 南阳村村委会 村 i.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a.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 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44 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取得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通过承包取得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 不改变用途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转包、互换、继承、出租, 也可以入股和联营。但入股和联营的建设用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该条 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 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还应当依法办理 土地征用、使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 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 号)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 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 按现用途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 规〔2017〕10 号)进一步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未利用地或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 件前提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根据宁夏回 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 贫攻坚实施方案》(宁党办〔2017〕97 号),宁夏确定的深度贫困地区包括同心县。 经核查,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集体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 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新能同心租赁集体土地作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前 述《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 号)及《国土资 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 号)关于光 伏方阵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相关规定。 b. 同时,经核查,该等集体土地租赁已履行如下程序: 45 根据相关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丁塘镇、河西镇当地政府已作为合同一方对租 赁合同签署确认,该等集体土地在租赁时已经取得其同意;同时,丁塘镇、河西 镇当地政府并出具证明,确认“新能同心租赁上述集体土地事宜已经该镇人民政 府同意,该等地块用于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光 伏项目用地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该等集体土地流转合法、有效,新能同心有权继 续占有、使用该等集体土地”。 根据相关村委会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和确认,新能同心租赁丁塘镇干湾沟 村、八方村、南阳村及河西镇旱天岭村集体土地已经相关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018 年 11 月 28 日,同心县林业局出具《证明》,确认:新能同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受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ii.关于第 1 项 7,123.3 亩集体土地租赁中 322 亩涉及权属争议的说明 2018 年 6 月,赵秀英、杨菊花等 23 名同心县丁塘镇八方村村民(以下合称 “原告”)将同心县丁塘镇人民政府、同心县丁塘镇干湾沟村村民委员会及新能 同心诉至同心县人民法院,诉称新能同心 2015 年 4 月向干湾沟村租赁的 7,123.3 亩土地中,包括原告拥有使用、收益权的地名为“马牛庄子”的土地共计约 322 亩(有原告持有的《草原使用权证》为证);原告以干湾沟村村委会以集体名义 将其无权处分的原告拥有使用、收益权的共计约 322 亩的集体土地租赁给新能同 心为由,请求判令新能同心与干湾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 效,并要求新能同心按原土地租赁合同标准与 23 名原告分别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并按原合同标准向 23 名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共计 96.6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8 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裁定书》,判定:原告 主张被告干湾沟村村委会将其所承包经营的草原租赁给了被告新能同心使用,根 据原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告及干湾沟村均持有诉争区域的草原使用权证,存 在重复发证的情形,且双方对争议的土地地名表述不一致,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 不清,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 46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 的起诉。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诉讼已完结,同心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在该院不存在任何未 了结的诉讼情况(包括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亦不涉及任何财产被冻结、查封等 情形。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已 审结;但在租赁的 7,123.3 亩土地中,有 322 亩的土地经同心县人民法院裁定, 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因此,新能同心租赁的集体土地中,有 322 亩因存在 权属争议而面临潜在纠纷。但基于下述理由,该等情形不会对新能同心的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障碍: a. 涉及权属不清情形的 322 亩土地占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租 赁土地总面积的 3.35%,占比较小,同时,该争议土地之上架设的光伏组件占中 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建设的全部组件的比例为 2.8%,不属于 新能同心的核心运营资产;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目前亦不存在因 322 亩 租赁土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形而导致新能同心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b. 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 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规定的以 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核未利用地)的条件;同时,根据新能同心提 供的相关资料,其租赁的集体土地已经履行当地镇政府批准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之相关手续,除 322 亩的土地经同心县 人民法院裁定,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外,新能同心对其他集体土地的租赁使 用合法、有效; c. 新能同心已出具《声明与确认函》,保证如后续该 322 亩土地经确权后属 47 于赵秀英、杨菊花等 23 名同心县丁塘镇八方村村民所有,则公司将按照村民的 要求与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确保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不受影响; d. 新能同心目前已租赁的土地达 9,724.56 亩,其中尚存在未完全利用可作为 项目用地的情形。因此,如发生 322 亩争议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则新能同 心可在短时间内在用其他租赁土地替代,不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e. 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新能已针对新能同心集体土地租赁事项出具《承 诺函》,保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土地 和/或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子公司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 或消除不利影响,并保证承担新能同心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 本和费用,使其免受损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关于支 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 攻坚的意见》规定的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情形, 且新能同心租赁集体土地已履行相关批准程序,除有 3.35%的土地因权属存在争 议而存在潜在纠纷外,新能同心对其他集体土地的租赁使用合法、有效;根据新 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等存在权属不清情况的 322 亩土地占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土地总面积的 3.35%,且该争议土地上架设的光伏组 件占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架设的全部组件的比例为 2.8%, 不属于新能同心的核心运营资产,目前亦不存在因该 322 亩土地权属不清而导致 新能同心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中民新能并已承诺承担新能同心因 此遭受的损失。因此,新能同心租赁的集体土地中,有 3.35%的土地因权属存在 争议而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会对新能同心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障碍。 ②长丰日盛 48 根据长丰日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长 丰日盛租赁 1 宗国有划拨土地作为长丰县红旗水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具 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面积 土地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权证号 (亩) 性质 安徽省合肥市长 丰县红旗水库南 《国有土 长丰县瓦东 侧、东侧及东北 地使用证》 国有 2015.07.01- 长丰日盛 干渠管理分 侧(长丰县下塘 (该证书 约 600 划拨 2035.06.30 局 镇境内,东至韩 之上未列 岗村,南至顾圩 编号) 村、小井村)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已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出具说明,确认:长丰日盛新能 源发电有限公司长丰县红旗水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长丰县下塘镇,光伏厂 区位于长丰县红旗水库境内,为水库水面,不占用基本农田。基于上述,长丰日 盛租赁划拨土地已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相关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房产 ①自有房产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新能 同心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办公楼、食堂共三栋建筑物相应的房产证尚在 办理过程中。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 10 号)的规定,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 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新能同心目前 正在积极与电站所在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相关建设审批 手续,并且已取得了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 审意见》。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如下: 根据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新能 同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规 49 划,其位于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境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办理 不存在障碍,该公司不存在受行政处罚或被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新能并出具承诺如下:“1、新能同心未办理完成 相应资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确系标的公司所有,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 2、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资质文件自标的公司股权过户至 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内办理完毕;3、若上述权证自标的公司股权过户至 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内未办理完毕的,则本公司将承担上述权证办理过 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以及其他程序性费用等;4、如果因上述未 办理权证事项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 30 日内无条 件以现金给与足额补偿,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因影 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方索赔等;5、上述补偿承诺为无条件 及不可撤销的承诺,履行期限为长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自有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情形不 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房屋租赁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并正在使用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共 2 处,具体如 下: 序 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坐落位置 权属证明 租赁期限 号 (m2) 宁夏回族自治 中民新能宁 区银川市兴庆 新能同 房权证兴庆区字 2018.9.1- 1 夏盐池有限 区民族北街蓝 848.75 心 第 2016065325 号 2018.12.31 公司 泰广场 A 座 9 层 安徽省合肥市 皖(2018)长丰县 长丰日 4,897 2016.12.8- 2 长丰红阳 长丰县下塘镇 不动产权第 盛 (注) 2041.12.7 红旗水库库区 0046979 注:根据《租赁协议》,长丰日盛租赁长丰红阳开关站、输电线路,开关站使用权面积 4,897 平方米。 ③屋顶租赁 50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控股子公司旗下屋顶分布式项目租赁使用的屋顶共 9 处,具体如下: 51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土地性质 权属证明 面积(m2) 租赁期限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 开发区晶彩瓷业三个生产 2014.09.25- 1 德州翔宇 晶彩瓷业 国有土地 / 76,872 车间(二个主车间和一个 2039.09.24 原料车间)的建筑物屋顶 合同签订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晶华药 日-节能效 经济开发区(补证)地字第 371400200900066 号 用玻璃有限公司三个生产 益分享期 2 德州翔宇 晶华药玻 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济开发区建字第 约 40,000 车间及两个成品库的屋顶 结束,节能 371400200900056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车棚 效益分享 期为 25 年 鲁(2017)安丘市不动产权第 0009771 号 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232454 号、潍房权证高新 字第 00232455 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092517 合同签订 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092516 号、潍房权证 日-节能效 山东省潍坊市歌尔电声 高 新 字 第 00289112 号 、 潍 房 权 证 高 新 字 第 益分享期 3 潍坊中民 歌尔股份 园、光电园、科技园、安 国有土地 约 290,000 00307283 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135200 号、 结束,节能 丘厂区屋顶 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001326 号潍房权证高新字 效益分享 第 00372041 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371041 号、 期为 20 年 潍房权证高新字第 00371038 号、潍房权证高新 字第 00371040 号 鲁(2017)安丘市不动产权第 0009771 号 合同签订 地字第 3707002016G002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日-节能效 山东省潍坊市歌尔股份光 证 、 建 字 第 3707002017G0036 号 、 建 字 第 益分享期 4 潍坊中民 歌尔股份 国有土地 约 100,000 电园二期、安丘厂区屋顶 3707002017G0037 号、建字第 3707002017G0038 结束,节能 号、建字第 3707002017G0039 号建设工程规划 效益分享 许可证 期为 20 年 5 海宁中民 汉林沙发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海 国有土地 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137201 号;海宁房权证 80,000 电站开工 52 宁汉林沙发有限公司屋顶 海房字第 00137202 号 之日起算, 及配套设施 20 年 租 赁 期限,期满 自动续约 5 年 电站开工 之日起算,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海 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300663 号;海宁房权证 20 年 租 赁 6 海宁中民 利贝奥 宁利贝奥沙发有限公司屋 国有土地 海房字第 00300660 号;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90,000 期限,期满 顶及配套设施 00300661 号、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313007 号 自动续约 5 年 电站开工 之日起算,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 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365974 号;海宁房权证 20 年 租 赁 7 海宁中民 瑞弗航空 侠路 118-1 号屋顶及配套 国有土地 11,957 海房字第 00397865 号 期限,期满 设施 自动续约 5 年 电站开工 之日起算,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海 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225615 号;海宁房权证 20 年 租 赁 8 海宁中民 星莹家具 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屋顶 国有土地 海房字第 00282132 号;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20,000 期限,期满 及配套设施 00282130 号 自动续约 5 年 电站开工 之日起算,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 海宁房权证海房字第 00268245 号;海宁房权证 20 年 租 赁 9 海宁中民 菱雪电子 侠路 111 号屋顶及配套设 国有土地 20,513 海房字第 00273407 号 期限,期满 施 自动续约 5 年 5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第 1、2、4 项屋顶租赁涉及的部分房屋存在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鉴于第 2、4 项之出租方已就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 该等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第 1 项租赁屋 顶之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等租赁合同存在被 认定无效的风险,鉴于该屋顶之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较小,占新能同 心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运营的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的比例为 3.46%,如租赁合 同被认定无效不会对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情形,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新能已出具承诺,保证如下:“若标 的公司及子公司因租赁的土地和/或房产不规范情形影响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该 等土地和/或房产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土地和/或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各 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标的公司及子公司 因租赁的土地和/或房产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政府部门要求收 回土地和/或房产或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土地和/ 或房产瑕疵的整改而发生任何损失或支出,本公司愿意承担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前 述土地和/或房产收回或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 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使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免受损害。此外,本公司将支持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向相应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标的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的屋顶中,有 3 处屋顶 之相关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会对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整体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固定资产 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 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54 3、知识产权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 4、对外投资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 能同心共有 4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见如下: (1)德州翔宇 根据德州翔宇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所查询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德州翔宇的基本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 德州翔宇太阳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00065935536M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马纲 住所 德州市德城区中茂家园 9 号楼 2 单元 102 号 注册资本 3,361.5 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及销售;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 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及销售;太阳能 经营范围 光伏产品及系统的集成、销售;光伏发电技术的研发及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04.08 经营期限 2013.04.08 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新能同心 3,361.5 100.00 (2)海宁中民 根据海宁中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所查询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宁中民的基本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宁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344058791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5 法定代表人 马纲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永昌路 28 号 2 号楼 注册资本 4,752 万元 光伏电站建设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06.19 经营期限 2015.06.19-2065.06.18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新能同心 4,752 100.00 (3)潍坊中民 根据潍坊中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所查询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潍坊中民的基本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MA3C6GN577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马纲 住所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 6888 号燕园科技园 B1 号楼 504 室 注册资本 7,250 万元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02.18 经营期限 2016.02.18-2046.02.17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新能同心 7,250 100.00 (4)长丰日盛 根据长丰日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所查询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长丰日盛的基本状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丰日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3940865125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6 法定代表人 马纲 住所 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 注册资本 4,992 万元 新能源发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新能源电力 经营范围 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与电力生产相关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涉及前置许 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4.09.18 经营期限 2014.09.18-2039.09.17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新能同心 4,992 100.00 根据新能同心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5、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及其 控股子公司相关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如下: 借款本金 公司名称 借款单位 借款性质 抵押、质押物 借款期限 (万元) 发电设备抵押, 陕西鼎盛裕和 新能同心 100% 2016.01.08- 新能同心 融资租赁有限 融资租赁 50,000.00 股权质押,电费 2028.01.07 公司 收费权质押 中民国际融资 2016.06.20- 新能同心 租赁股份有限 融资租赁 发电设备抵押 50,000.00 2028.06.20 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 55%货币资金 2018.03.15- 新能同心 承兑协议 1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 2019.03.15 中信金融租赁 设备抵押,电费 2016.03.29- 德州翔宇 融资租赁 7,668.60 有限公司 收费权质押 2026.03.29 设备抵押,电费 收费权质押、潍 2017.09.30- 10,600.00 坊中民 100%股 2020.09.30 中信金融租赁 权质押 潍坊中民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设备抵押,电费 收费权质押、潍 2017.12.22- 5,014.22 坊中民 100%股 2020.12.22 权质押 江苏金融租赁 设备抵押,电费 2018.06.28- 长丰日盛 融资租赁 1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收费权质押 2025.05.25 57 授信额度为 设备抵押,电费 12,771.00 万元, 北京银行股份 综合授信 收费权质押、海 截至本法律意 自首次提款日 海宁中民 有限公司西单 合同 宁中民 100%股 见出具之日,借 起 12 年 支行 权质押 款本金共计 7,836.36 万元 (五)新能同心的重大合同 1、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 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新能同心生产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如下: (1)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授信 合同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附件一:《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 款合同、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协议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附件二:《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在履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3)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 同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附件三:《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 租赁合同》。 (4)重大经营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 同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附件四:《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 经营合同》。 58 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上述各项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约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 2、关于报告期内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合同未履行招标程序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基础设施项目。因此,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相关采购, 依法应履行招标程序。 根据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核查,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存在 部分采购未履行招标程序的情况,具体如下: 未招投合同金额 公司名称 涉及光伏发电项目 未招投标合同 (万元) 1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10,907 德州翔宇 4823K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监理合同 10 0.7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逆变器采购合同 822.87 潍坊中民 19.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76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监理合同 21 EPC 总承包合同 13,800 长丰日盛 长丰县红旗水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监理合同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 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59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前述,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部分采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形,存在被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1)该等 采购涉及的合同已履行完毕,相应项目均已竣工并投产运营,不存在与承包人之 间产生争议和纠纷的情况;(2)经本所律师核查涉及未招标情形的公司所在地主 管机关官方网站,该等公司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标程序事项而被相应主管机关进行 行政处罚的情况;(3)新能同心的控股股东中民新能并出具承诺,保证:若标的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所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阶 段,而被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保证将为标的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因前述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 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进 行采购的情形不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新能同心控股股东亦承 诺承担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六)新能同心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收购德州翔宇 2018 年 9 月,上海新能将其持有的德州翔宇 100%股权以 3,729.52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新能同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能同心持有德州翔宇 100%的股权。 2、收购潍坊中民 2018 年 9 月,上海新能将其持有的潍坊中民 100%股权以 7,829.12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新能同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能同心持有潍坊中民 100%的股权。 3、收购海宁中民 2018 年 9 月,上海新能将其持有的海宁中民 100%股权以 5,036.71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新能同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能同心持有海宁中民 100%的股权。 60 4、长丰日盛 2018 年 9 月,上海新能将其持有的长丰日盛 100%股权以 4,987.05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新能同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能同心持有长丰日盛 100%的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收购行为未造成新能同心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新能同心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共有3名董事、3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 员。新能同心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1 范程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婷玉 董事 3 魏超 董事 4 刘冬 监事会主席 5 王堃 监事 6 李睿 监事 7 马纲 副总经理 8 叶兰 财务总监 根据新能同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 心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新能同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对外兼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对外兼 职情况如下: 61 兼职单位与 序 在新能同心的任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新能同心的 号 职 关系 1 范程 董事长、总经理 / / / 投融资部总经理助 2 黄婷玉 董事 中民新能 关联方 理 综管部总经理、研 中民新能 关联方 究院院长助理 中民新能物联股 监事 关联方 份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宁夏盐 监事 关联方 池有限公司 3 刘冬 监事会主席 中民阿拉善盟新 监事 关联方 能源有限公司 中民奈曼旗新能 监事 关联方 源有限公司 中民光扶宁夏盐 监事 关联方 池有限公司 中民能控有限公 财务部副总经理 关联方 司 4 魏超 董事 中民新能天蓝 (北京)新能源 监事 关联方 有限公司 靖边县中民光扶 5 王堃 监事 监事 关联方 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 新能同心控 德州翔宇 董事 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 新能同心控 海宁中民 董事 股子公司 6 马纲 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执行 新能同心控 潍坊中民 董事 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 新能同心控 长丰日盛 董事 股子公司 7 叶兰 财务总监 / / /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① 董事变化情况 自新能同心设立至2018年9月1日前,新能同心未设董事会,其执行董事为范 程。 2018年9月1日,公司股东中民新能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设董事会,由范程、 黄婷玉、魏超3人组成。 2018年9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范程为董事长。 62 新能同心目前的董事为3人,分别为由范程、黄婷玉、魏超,其中范程为董事 长。 ②监事变动情况 自新能同心设立至2018年9月1日前,新能同心未设监事会,监事为刘冬。 2018年9月1日,新能同心职工大会选举王堃作为职工代表监事;2018年9月1 日,公司股东中民新能作出股东决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委派刘冬、李 睿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监事王堃共同组成新能同心第一届监 事会。 新能同心目前的监事为3人,分别为刘冬、李睿、王堃,其中刘冬为监事会主 席。 ③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自新能同心设立至 2018 年 9 月 1 日前,新能同心设置高级管理人员 1 名,为 总经理范程。 2018 年 9 月 1 日,新能同心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范程为总经理,聘任马纲 为副总经理,叶兰为财务总监。 新能同心目前共有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范程、副总经理马纲, 财务总监叶兰。 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新能同心自设立起一直从事光伏电站的开发、 建设及运营,经营 200MWp 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为了继续大力推进公司新能源 光伏产业发展战略,集中光伏发电业务板块力量,中民新能决定以新能同心为核 心光伏发电业务平台,对相关业务及人员进行整合,提升新能同心业务实力,并 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新能同心于 2018 年 9 月设立了董 事会、监事会,新增 2 名董事、2 名监事、2 名高管。 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本次人员整合,主要是以新能同心为核心平台, 将原来实际履行光伏发电业务板块管理职责的主要人员调整到新能同心任职,完 善新能同心的人员设置及治理结构。 63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核查,新能同心董事长范程自新能同心设立起即 担任新能同心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具有丰富的光伏发电行业管理经验,长期负 责新能同心的经营管理工作。本次新增董事黄婷玉自 2014 年起即在中民新能集团 体系内任职至今,主要负责中民新能光伏发电业务板块的投融资管理工作;新增 董事魏超自 2015 年起即在中民新能集团体系内任职至今,长期负责光伏发电业务 板块相关的财务工作。 新增高管马纲在此次人员调整前已长期在新能同心任职,实际履行新能同心 高管职责,长期负责新能同心的经营管理工作,且拥有 10 年以上新能源发电行业 经营管理经验;新增高管叶兰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担任新能同心财务总监 之前即负责中民新能在宁夏地区多家下属公司的财务工作。 基于上述,新能同心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实管理团队等原因而发生,通过新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建立起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公司管理体系;报告期内新能同心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此外,公司管理架构中范程始终 是董事会、高管层的核心,新增董事、高管均长期从事光伏发电业务,实际参与 新能同心的经营管理,是对原有管理架构的有效补充,上述变动未影响新能同心 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报告期内新能同 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及其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属于 “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新能同心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新能同心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亦未涉及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64 2、新能同心现任监事中不存在兼任新能同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 形;新能同心 3 名监事中包含 1 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占新能同心监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规定。 3、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均为三年,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合同聘任制, 其任职期限均符合《公司法》及新能同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及新能同心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新能同心的税务 1、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新能同心的确认及《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 年及一期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 按 16%、17%的税率计缴 水利建设基金 上年商品销售收入 0.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2、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 近三年及一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81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 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核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可享受上述增 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文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65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公司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 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能同心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9 月 适用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新能同心子公司潍坊中民、德州翔宇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 1-9 月免征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海宁中民、长丰日盛 2017 年度、 2018 年 1-9 月免征企业所得税。 3、纳税合规情况 根据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新能同心审 计报告》、《税务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办 理税务登记,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新能同心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新能同心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 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尚未审结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20 日,潍坊中民为实施歌尔二期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与华电科工签 订《潍坊歌尔二期 12MW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暂定合 同价 5,875 万元,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2017 年 9 月 8 日,潍坊中民向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华电科工消极怠工导致项目工程严重超期,请求判令华电科工向潍坊中民支付 66 违约金 322.59 万元。2017 年 12 月 8 日,华电科工向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潍坊中民向华电科工赔偿损失 118.23 万元。 2018 年 7 月 10 日,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 证据不足驳回潍坊中民的本诉和华电科工的反诉。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潍坊中民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行政处罚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共有 1 起,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1 月 20 日,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对新能同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国土资罚[2018]093 号),针对新能同心建设光伏发电厂项目过程中存在的未 批先建情形,对新能同心处罚如下:对非法占用的 17,663 平方米土地共处以 171,475 元的罚款。 2018 年 11 月 20 日,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被处罚行为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应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能同心前述行政 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圣阳股份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股份,每股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且为同等价格,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7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标的为 新能同心 100%股权,新能同心主营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规定。 本次标的公司新能同心所从事业务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 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标的资产/(四)新能同心的主要资产/1、土地、房产”。对于标的资产新 能同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瑕疵,本次交易相关方已作出相关承诺和安 排,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次交易不存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之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份数 将增至 563,751,104 股。根据当前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10%,圣阳股份仍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之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68 根据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 案)》,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 相关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圣阳股份独 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定价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 意见,对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性给予了认可。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款之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根据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 持有的新能同心 100%的股权。根据新能同心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及相关工商登 记资料,新能同心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对方已将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该质权人同意,本 次交易事项获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在交易对方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后,将配合交 易对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中民新能书面承诺将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预计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五、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主体资格/2、新能同心的现行法律状况/(2) 关于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情况的说明”之相关内容。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的标 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对方中民 新能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不影响新能同心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债权债务仍由新能同心享有 或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款之规定。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9 根据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 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能同心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款之规定。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 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保持了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 交易前,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已独立于控股股东新能 电力、中民新能及中民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完整经营性资产,收购完成后上市 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新能电力、中民新能和中民 投及其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款之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 的议事规则,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 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 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七款之规定。 70 8、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前,新能电力直接持有公司5.01%的股份,并拥有公司16.32%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1.33%;中民新能为新能电力控股股东, 持有新能电力100%股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与中民新能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能同心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目前情况,预计上 市公司将存在少量的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新能电力、中民新能及 中民投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新能电力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同业竞争,中民新能及其关联方中民投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二)同业竞争”之相关内容。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电力、 中民新能、中民投已经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次交易亦不会 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9、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0、根据圣阳股份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圣阳股份控股股 东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查询,圣阳股 份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或曾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11、交易对方已将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该质权人同 意,本次交易事项获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在交易对方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后,将 配合交易对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中民新能书面承诺将提供相应的担 保措施,预计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五、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主体资格/2、新能同心的现行法律状 况/(2)关于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情况的说明”之相关内容。除该质押情况外, 交易对方依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益,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能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12、根据圣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文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为 5,8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最终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价格为准。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 13、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函》,交易对方明确承诺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圣阳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 内不进行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方案/(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6、股份锁定期安排”之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 72 14、中民新能已经承诺: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圣阳股份的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圣阳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该等股份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 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本次交易取得的圣阳 股份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质性条件。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圣阳股份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圣阳股份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 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 性条件。 73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主体资格 (1)如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 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新能同心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 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 (2)新能同心设立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续经 营时间已超过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持续经营时间之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 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新能同心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新能同心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新能同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新能 同心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心自设立至今的主营业务为光伏电站的开 发、建设及运营,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二)关于新能同 心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三)新能同心的业务/(七)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披露,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能同 心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新能同心最近三年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过一定调整, 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交易对方已将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该质权人同 意,本次交易事项获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在交易对方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后,将 配合交易对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中民新能书面承诺将提供相应的担 保措施,预计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五、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一)新能同心的主体资格/2、新能同心的现行法律状 况/(2)关于新能同心 100%股权质押情况的说明”。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74 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对方中民新能 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除上述股权质押情况外,中民新能已依法履行对新能同心的出资义务,对所 持有的新能同心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主体资 格方面之规定。 2、规范运行 (1)根据新能同心公司章程等文件及说明,新能同心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董事 会、监事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能同心将变更为圣阳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圣阳 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之规定。 (2)根据新能同心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新能同心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承诺,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以下各项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75 (4)根据《内控报告》及新能同心提供的《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新能同心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之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新能同心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新能同心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制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及审议程序。根据新能同心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新能同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7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运 行方面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及新能同心的确认,新能同心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及新能同心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新能同心的内部 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新能同心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新能同心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内控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 及新能同心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新能同心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 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新能同心的确 认,新能同心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报 告期内,新能同心与其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 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及新能同心的确认,新能同心 2015 至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积超过 3,000 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新能同心注册资本 66,2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 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77 20%;新能同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 (7)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和确认、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的证明以及《新能 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申报文件以及 新能同心的书面确认,新能同心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申报文件以及 新能同心的书面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能同心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 ① 新能同心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新能同心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新能同心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新能同心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新能同心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新能同心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78 ⑤ 新能同心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新能同心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财务与 会计方面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发 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1、2018年11月12日,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2018年11月12日,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8年11月29日,圣阳股份以及新能同心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4、2018年11月29日,圣阳股份与中民新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协议的形式、内容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生效后,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一)标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能同心将成为圣阳股份持股100%的控股子公司, 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二)标的资产涉及的职工安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标的资产新能同心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新 能同心的人员现有劳动关系主体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变化。 7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1、2018年8月25日,圣阳股份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2018年11月13日,圣阳股份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披露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文 件;同日,圣阳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公告并披露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 文件。 3、2018年11月29日,圣阳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圣阳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圣阳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其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电力直 接持有圣阳股份5.01%的股份,并拥有圣阳股份16.3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 有圣阳股份表决权比例为21.33%,为圣阳股份控股股东,中民新能持有新能电力 100%股权,为圣阳股份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80 2018年11月12日和2018年11月29日,圣阳股份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及相关议案,关 联董事宋斌、高运奎、隋延波、王平、杨玉清、宫国伟在表决时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予以认可。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 估值为基础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圣阳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 情形。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予以认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圣阳股份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圣阳股份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本次 交易予以认可,该等关联交易已取得圣阳股份董事会的批准,关联董事在表决时 已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要关联方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能同心将成为圣阳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其关联 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新能同心的主要 关联方如下: (1)新能同心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 交易对方中民新能持有新能同心 100%股权,为新能同心控股股东,与新能同 心的关联关系为控制关系;同时,中民投持有中民新能 100%股权,为新能同心间 接控股股东,为新能同心最终控制方。 (2)新能同心控股股东中民新能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中民阿拉善盟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 中民奈曼旗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3 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4 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5 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6 中民新能天蓝(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81 7 中民新能横山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8 中民新能礼泉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9 中民新能澄城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0 中民新能格尔木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1 中民通泰张家口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1-1 康保县中民通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2 康保县中民通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 河南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2 中民光扶宁夏盐池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3 鲁山中民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4 中民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5 中民光扶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6 中民新能淳化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7 潍坊天恩荣辉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8 鲁山中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9 中民新能平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0 中民鄂托克前旗新能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1 中民华中清丰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2 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2-1 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2-2 中民新能平山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3 中民光扶盐池农牧业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4 中民裕丰(吴忠)农牧业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2-15 山西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 上海新能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1 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2 中民新能(江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3 中民保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4 中民新能(龙游)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82 13-5 中民新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6 石家庄中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7 聊城中民新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8 龙游中民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9 田林县民衍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10 寿光尚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3-11 博白县易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4 中民新能木垒电力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5 中民新能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6 睿烜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6-1 睿烜(控股)投資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7 北京中民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7-1 北京中民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8 中民新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8-1 中民新能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9 中民新光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9-1 中民新光物联科技(常熟)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9-2 新光金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9-3 中民智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19-4 中民新光(鲁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中民新科(北京)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 20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公司 21 中民理业(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2 中民新农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2-1 广西中民投海洋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2-2 中民光扶(宁陕)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2-3 中民新能(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23 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新能控制 受中民新能实际控制,但目前股转手 24 枣庄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 续尚未办理完成 受中民新能实际控制,但目前股转手 25 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续尚未办理完成 83 受中民新能实际控制,但目前股转手 26 安阳中广昊诚电力有限公司 续尚未办理完成 注:上述公司中,序号 12-11 中民华中清丰电力有限公司正在注销过程中;序号 14 中民新能 木垒电力有限公司、序号 15 中民新能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已转让给第三方,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序号 16-1 睿烜(控股)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港股上市公司中国智慧能源 (1004.HK)的 6.93%股权。 (3)新能同心最终控制方中民投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中民乡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 中民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3 中民新时代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4 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5 中民投北方(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6 天津中民筑友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7 中民投(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8 中民投(广西)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9 上海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0 中民投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1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2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3 中民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4 中民香山(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5 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6 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7 中民金服科技投资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8 北京中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19 中民创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0 天津民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1 中民华恒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2 中民投亚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3 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4 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84 25 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6 中民投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7 中民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8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29 亿达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3639.HK)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30 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00245.HK)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31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01207.HK)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32 中民筑友智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0726.HK)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思诺国际保险(Sirius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Group, Ltd) 33 同受中民投最终控制 (SG.O) (4)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新能同心的关联自然人,该等人员 名单详见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七)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新能同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亦为新能同心的关联方。 (5)新能同心的控股子公司 新能同心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标的资产/(四)新能同心的主要资产/4、对外投资”部分。 (6)中民新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1 董事长、总裁 何正荣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柯小星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秦玲 4 董事 史玉伟 5 董事 贾文广 6 独立董事 王锐强 7 独立董事 王健 8 监事 赵柯 9 监事 江航翔 85 10 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 11 高级管理人员 马少寅 12 高级管理人员 高国领 13 高级管理人员 陈瑞军 (7)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天津众赢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监事江航翔担任其董事 2 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董事史玉伟担任其董事 由中民新能董事贾文广控制,并担任董事、 3 北京汇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4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1799.HK)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锐强担任其独立董事 5 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总裁 6 海西中乾盐业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经理 湖南新楚擎天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 7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 司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总经 8 冷湖俄北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理 9 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 10 海西正乾锂业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独立董事王健担任其董事 11 大唐南皮投资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勇担任其董事 12 大唐(青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勇担任其董事 13 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勇担任其董事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 14 中民新能高管陈勇担任其董事 司 15 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勇担任其高管 16 京能(迁西)发电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长 17 盈江华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长 腾冲县猴桥永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 18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长 司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19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 司 20 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 21 北京能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高管陈瑞军担任其董事长 关联方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限公司持 22 中民光扶(宁夏)售电有限公司 股 49%,报告期内与新能同心存在关联交 86 易 关联方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 23 旻投电力 期内与新能同心存在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 根据《新能同心审计报告》、新能同心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同心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名称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容 采购运维服 旻投电力 393.02 16.72 -- -- 务 中民新能电力 采购运维服 275.59 673.01 113.08 -- 工程有限公司 务 上海新能 费用分摊 228.91 309.97 68.92 -- 中民光扶(宁 夏)投资有限公 费用分摊 21.86 81.62 13.71 -- 司 光伏组件采 中民新能 74.87 146.68 319.27 7,641.99 购 中民新能宁夏 关联租赁 3.09 -- -- -- 盐池有限公司 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中民新能(北京)新能 光伏组件销售 -- 96.27 -- -- 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 光伏组件销售 67.42 164.98 3,913.33 3,339.32 中民光扶宁夏同心有限 光伏组件销售 678.10 467.55 -- -- 公司 中民光扶(宁夏)售电 光伏组件销售 -- 177.90 -- -- 有限公司 根据新能同心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上述关联交易有关交易定价情况如下: 1)运维服务 报告期内,关联方中民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旻投电力为新能同心及其子 公司提供了电站运维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电站发电系统、生产设备的日常运 87 行维护工作、管理光伏电站备品备件等。其中,中民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份之前为新能同心提供运维服务,旻投电力 2018 年 5 月至今为新能同心、 2017 年 8 月至今为海宁中民提供运维服务。 2)关联租赁 经原出租方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将 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 A 座九层 901、902、903、904、905、906、 907、908、909、910、913 号(共 11 间房)转租给新能同心作为办公使用,房屋 总面积 848.75 平方米,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租期内租金共计 13.58 万元。该租赁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 价公允。 在上述租赁协议履行完毕后,若中民新能直接与原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租赁 相关房产,上述关联交易将不会再发生。 3)光伏组件采购及销售 本次交易前,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均为光伏发电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为 便于管理,中民新能通过在地区间设立“平台公司”对各项目公司进行管理。由 于中民新能旗下电站项目较多,且开工建设时间较为集中,为降低采购成本、提 高管理效率,中民新能通过集采的方式采购相关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站设备, 并按照需求,在平台下各项目公司之间进行调拨。调拨的光伏组件的采购、销售 基本按照“平进平出”的原则进行定价。 当前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交易完成 后,随着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断增强,该部分因设备调拨产生的 关联交易将不再存在。 4)费用分摊 本次交易前,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均为光伏发电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为 便于管理,中民新能通过在地区间设立“平台公司”对各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新 能同心曾经由平台公司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德州翔宇、潍坊中 民、长丰日盛、海宁中民曾经均由上海新能进行管理。项目公司基本不设正式员 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通过平台公司统一支出。因此,为合 88 理划分报告期内新能同心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成本,新能同心按照“可 直接归集至具体项目公司的费用归属于具体项目公司、无法直接归集到具体项目 公司的费用按照电站规模平均分摊至平台公司下各项目公司”的原则,对费用进 行了分摊。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生了与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新能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于中民新能,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断规范,未来该费用分摊的关联交 易将不再存在。 (2)其他关联交易 ①关联担保 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 如下: 1)2015年12月8日,新能同心与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DSYH-2015-008《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物为公司发电设备,抵押期限自2016 年1月8日至2028年1月7日,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0.00元。截至2018年9月30 日,纳入上述抵押合同项下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合计为429,366,346.80元。 2016年1月5日,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编 号为2110099992015113172《租金保理合同》。 2016 年 1 月 5 日 , 中 民 新 能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110099992015113172BZ01《保证合同》,中民新能为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在2110099992015113172《租金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1 月 5 日 , 中 民 新 能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110099992015113172ZY01《股权质押合同》,中民新能将其持有的新能同心100% 的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为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 2110099992015113172《租金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2016年4月29日,新能同心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CMIFL-2016-019-SB-HZ《融资租赁合同》,抵押物为公司发电设备,抵押期限 89 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8年6月20日,担保最高本金余额518,395,741.47元。截至2018 年9月30日,纳入上述抵押合同项下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合计为405,720,079.33元。 2016年4月29日,中民新能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CMIFL-2016-019-SB-HZ-BZ《法人保证合同》,中民新能对CMIFL-2016-019-SB-HZ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新能同心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4月29日,中民新能、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 行签订了编号为2110099992016111555BZ01《保证合同》,中民新能为中民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编号为2110099992016111555《租金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新 能 同 心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110099992016111555DY0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新能同心将在“中民投同心 200MWp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中 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2110099992016111555《租金保理合同》项下的债 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新 能 同 心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110099992016111555ZY0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收费权质押)》,新能同心将在 “中民投同心200MWp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进出 口银行,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2110099992016111555《租金保理合 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新 能 同 心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110099992016111555TG02《账户质押托管合同》,新能同心将在中国进出口银行 陕西省分行开立的2110000100000182293的存款账户及账户内的款项质押给中国 进出口银行,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2110099992016111555《租金保 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3 )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潍 坊 中 民 与 中 信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ITICFL-C-2017-0104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为租赁设备清单中载明 的资产,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106,592,100.00元,租赁期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20 年9月30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还租期为12期,每3个月为一期,租赁利率为 90 5.035%,本金为人民币106,000,000.00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22,248,504.45元,租 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2017 年 9 月 30 日 , 中 民 新 能 与 中 信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ITICFL-C-2017-0104-G-BZA 的 《 法 人 保 证 合 同 》 , 中 民 新 能 同 意 对 CITICFL-C-2017-010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潍坊中民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 )2017 年12 月22日,潍坊中民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 CITICFL-C-2017-0105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为租赁设备清单中载明 的资产,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50,142,206.00元,租赁期间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20 年12月22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还租期为12期,每3个月为一期,租赁利率为 5.5575%,本金为人民币50,142,206.00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8,626,016.54元,租 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中 民 新 能 与 中 信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ITICFL-C-2017-0105-G-BZA 的 《 法 人 保 证 合 同 》 , 中 民 新 能 同 意 对 CITICFL-C-2017-0105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潍坊中民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 2016 年 3 月 8 日 , 德 州 翔 宇 与 中 信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ITICFL-C-2015-0069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为租赁设备清单中载明 的资产,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76,686,026.00元,租赁期间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6 年3月29日,租赁期限为120个月,还租期为38期,租前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租 前期之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赁利率为5.733%,本金为人民币76,686,026.00元,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49,899.62元。 2016 年 3 月 8 日 , 中 民 新 能 与 中 信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ITICFL-C-2015-0069-G-05的《保证合同》,中民新能同意对CITICFL-C-2015-0069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德州翔宇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018年6月22日,长丰日盛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苏 租(2018)租赁字第293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为租赁设备清单中 载明的资产,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138,000,000.00元(含税),租赁期间为2018年6 91 月28日至2025年5月25日,租赁期限为83个月,还租期为28期,每3个月支付一次, 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34,760,000.00元。 2018年6月22日,中民新能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苏租 (2018)保证字第293号的《保证合同》,中民新能同意对苏租(2018)租赁字第 293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长丰日盛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关联担保尚在 履行过程中。 ②关联方资产转让 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为扩大新能同心总体并网容量、实现中民新能 部分优质光伏发电业务资产的进一步整合,报告期内,中民新能向关联方上海新 能收购了德州翔宇、潍坊中民、长丰日盛以及海宁中民四家公司100%股权。具体 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六)新能同心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具体定价依据如下: 被收购公司 交易作价 作价依据 潍坊中民 7,829.12 万元 潍坊中民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 德州翔宇 3,729.52 万元 德州翔宇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 海宁中民 5,036.71 万元 海宁中民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 长丰日盛 4,987.05 万元 长丰日盛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 ③关联方往来款项情况 单位:万元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018 年 9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中民新能 -- 8,345.13 8,345.13 -- 中民光扶宁夏同心有限公司 -- 580.23 -- -- 中民光扶(宁夏)售电有限公司 -- 208.14 -- -- 92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2018 年 9 月 30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日 日 日 31 日 中民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 264.82 621.44 7.63 -- 司 旻投电力 203.75 17.73 -- -- 上海新能 237.28 487.95 8.37 -- 3)其他应收款 2018 年 9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中民新能 -- 6,248.33 16,891.87 -- 根据新能同心的说明及确认,2018年9月,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合计收到国家 财政部下拨的国补资金16,845万元。由于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电站建设工作已经全 部完毕,目前阶段亦并无重大投资计划,因此账面现金暂无短期用途。2018年10 月12日,因新能同心收到国补资金无明确使用用途,经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商谈 确定,由新能同心向中民新能支付6,170万元,其中3,732万元用于归还新能同心对 中民新能的欠款,2,438万元作为关联方借款拆借给中民新能。 新能同心就该笔借款与中民新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的年化利率 为8%。2018年11月26日,中民新能已将上述款项本息偿付完毕。 4)其他应付款 2018 年 9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中民新能 3,976.51 17,437.04 1,598.65 24,108.15 上海新能 -- 4,501.17 112.18 -- 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 3.09 500.00 -- -- 中民阿拉善盟新能源有限公 -- 200.00 -- -- 司 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限 -- 81.62 13.71 -- 公司 93 2018 年 9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中民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0.45 106.10 -- 中民新能平定光伏发电有限 -- 10.00 -- -- 公司 5)长期应付款 2018 年 9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关联方名称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 40,572.01 45,500.70 48,660.49 -- 份有限公司 4、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 (1)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新能同心股东已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 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其他与规范关联交易有关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 定。 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建立了完善的规范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参照公司现 行的同类关联交易的合理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本次交易完成后,如 需发生关联交易,将继续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中民新能、中民投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中民新能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依照法律法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94 ②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③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民投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依照法律法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②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 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 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 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 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前述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95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及应急储能用电池、备用电池、动 力用电池等铅酸蓄电池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新能电力,新 能电力为中民投全资孙公司,因中民投无实际控制人,故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间接控股股东、关联方中民投、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均未从事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新能电力及 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及控股股东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能同心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营业范围增 加了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新能同心成为该新增业务的运营主体。新能 同心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 公司名称 光伏发电项目名称 业务类型 新能同心 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 1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全额上网) 德州翔宇 德州翔宇太阳能有限公司 4823kwp 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自发自用、余 发电项目 电上网) 0.7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9.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自发自用、余 潍坊中民 1.76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电上网) 潍坊中民歌尔光电 2 期 1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 潍坊中民歌尔安丘 4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 海宁中民 海宁中民新能源 25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全额上网) 长丰日盛 长丰县红旗水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全额上网) 96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新能电力变更为中民新能,由 于中民新能为中民投全资子公司、中民投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 2)与中民投同业竞争情况的分析 根据中民新能的说明及确认,中民投是国内大型的民营实体产业投资集团, 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实业投资、资产 管理、投资咨询等。按照业务类别划分,中民投主要业务板块包括: 业务名称 业务情况说明 中民投所从事的保险业务主要由其子公司中民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所 保险业务 有的思诺国际保险集团负责经营。 该业务主要由中民投下属子公司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国际资 本有限公司以及中民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其中境内投资业务由中民 资本管理与股权投 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亚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民资产管理 资业务 有限公司负责,境外投资业务由中民投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和中民投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负责。 中民投综合物业销售业务主要由其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 营,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已成功进入商业地产以及医疗健康产业等 综合物业销售及管 领域。 理业务 物业管理业务主要由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其业务涵盖 5 类业态,分别为住宅社区、公共场馆、商业场所、园区场地和办公楼宇。 该业务主要通过中民投子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亚联公务机有 公务机托管业务 限公司负责运营。 该业务主要通过中民投子公司中民新能负责经营。中民新能主要服务于新 新能源业务 能源领域的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方面。 中民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由其子公司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和中民国际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 如上表所示,除新能源业务板块以外,中民投其余业务板块公司均不从事与 新能源相关的业务,与新能同心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与中民新能同业竞争情况的分析 ①中民新能下属公司及业务概况 根据中民新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民新能源业务板块实施主体为交易对方 中民新能。中民新能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是中民投在绿色产业领域的专业 投资平台,其主营业务是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在新 能源领域,中民新能主要从事地面光伏太阳能发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 收购与运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新能同心及其下属子公司外, 中民新能控制的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97 中民新 注册资本 能直接/ 当前实际主营业务、是否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间接持 拥有光伏发电项目 股比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 在内蒙古地区拥有地面 中民阿拉善 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敖 1 盟新能源有 2,609 100% 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 伦布拉格 50MWp 并网光 限公司 生产;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 伏发电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一)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 中民奈曼旗 光热发电项目开发、投资、承建、设计、采购、技术推广服务;(二)太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2 新能源有限 50 100% 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三)农作物生产经营;农业项 电项目 公司 目开发;农业科技服务 在宁夏地区拥有地面集 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盐池 380MWp 光伏发电项 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中民新能宁 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园艺、农作物种植加工;现代农业 目“长流墩村 3MWp 光 3 夏盐池有限 科技服务;新能源发电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依法 92,000 100% 伏扶贫试点项目”、“隰 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堡 9.1MWp 光伏扶贫 试点项目”、“南梁村 2.5625MWp 光伏扶贫试 点项目” 在鲁山县地区拥有集中 式光伏发电项目“鲁山梁 洼 20MW 分布式光伏电 中民新能(鲁 太阳能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项目、农光一体化项目的前期开发、投资、 站项目”、“鲁山马楼 4 山)电力有限 50 100% 建设和运营。 20MW 农光一体化光伏 公司 发电一期项目”、“鲁山 磙子营 20MW 农光一体 化光伏发电项目” 98 在余江县地区拥有地面 余江县金余 太阳能及光伏产品的销售、光伏系统的施工及维护;太阳能发电(依法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 5 电力有限公 3,160 100%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县 20MWp 地面分布式 司 光伏并网发电站” 中民新能天 太阳能发电;技术开发;项目投资;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蓝(北京)新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主要从事户用分布式相 6 3,000 100% 能源有限公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关业务 司 动。) 中民新能横 太阳能光伏发电、光热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沼气、天然气发电的项目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7 山电力有限 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00 100% 电项目 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新能礼 太阳能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项目、农光一体化项目的前期开发、建设和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8 泉电力有限 50 100% 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项目 公司 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 中民新能澄 沼气、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9 城电力有限 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 50 100% 电项目 公司 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电、风能、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凡 中民新能格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相关许可经营)。太阳能产品的技术研发。蔬菜、藜麦、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0 尔木电力有 枸杞的种植、销售。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中 50 100% 电项目 限公司 介服务)、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 沼气、天然气发电、新能源供热、储能、电能替代项目的开发、投资、总 中民通泰张 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 11 家口投资有 100,000 85% 主要从事户用光伏业务 产;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房地 限公司 产项目的开发、投资业务;旅游产业开发、投资;土地治理项目开发、投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9 康保县中民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太阳能组件及太阳能相关产品的技术研 通泰新能源 11-1 发及销售;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200 85% 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科技有限公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康保县中民 太阳能发电;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太阳能组件及太阳能相关 通泰太阳能 产品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 11-2 200 85% 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发电有限公 运营、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司 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研发、咨询;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力供应;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 中民能控有 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12 500,000 100% 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限公司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 沼气、天然气发电、新能源供热、储能电能替代技术研发;新能源项目开 河南中民新 发、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新能源产品及技术的研发、推广;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2-1 能源有限公 施工总承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100 100% 电项目 司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天然气城市管网建设,天 然气管道的铺设、维修;天然气设备及配件的维修;天然气设备及配件销 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天然气工程设施的管理。 在宁夏地区拥有光伏发 中民光扶宁 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园艺、农作物种植加工;现代 电项目“盐池 12-2 夏盐池有限 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太阳能发电项目筹建;***(依法 53,280 100% 233.766MWp 光伏扶贫设 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点村级电站项目” 鲁山中民能 太阳能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项目、农光一体化项目的前期开发、投资、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2-3 源电力有限 50 100% 建设和运营。 电项目 公司 100 工矿工程建筑;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太阳能、风能、海洋能、 光电一体化、光伏发光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设备产品的开 中民新能电 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电 主要提供光伏电站建设、 12-4 力工程有限 设备的维修、改造、试验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租赁;仓储服 30,000 100% 运维服务 公司 务;旅行社服务;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新型可 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在宁夏地区拥有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同心 中民光扶宁 太阳能(光伏、光热和建筑)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 20MWp 屋顶分布式光伏 12-5 夏同心有限 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依法须 50 100% 扶贫发电项目”、“同心 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菊花台 4.4MWp 光伏扶 贫试点工程项目” 在陕西省淳化县拥有地 中民新能淳 太阳能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项目、农光一体化项目的前期开发、投资(限 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6 化电力有限 以自有资金出资)、建设和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5,392.8 100% “淳化 20MWp 农光互补 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太阳能发电(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 在山东潍坊拥有地面集 潍坊天恩荣 光伏系统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水果、谷子种 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潍坊 12-7 辉综合能源 11,300 100% 植和销售;零售:水果、蔬菜、粮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天恩荣辉 50MW 荒山农 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光伏一体化项目” 在河南省鲁山县拥有分 鲁山中民光 太阳能光伏并网离网发电系统项目、农光一体化项目的前期开发、投资、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背孜 12-8 伏电力有限 480 50% 建设和运营。 3MW 光伏扶贫发电项 公司 目” 风力、太阳能光伏和光热;沼气及天然气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 在山西省平定县拥有集 中民新能平 太阳能及相关新能源发电项目、农林业光伏一体化项目;农业和设施农业 10,492.64 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阳泉 12-9 定光伏发电 100% 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5 领跑者 50MWp 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12-10 中民鄂托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地区新能源领域内的水电、风力发电、 1,000 100%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01 前旗新能有 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 电项目 限公司 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 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 中民华中清 太阳能发电;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维护;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施工;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2-11 丰电力有限 100 80%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电项目 公司 对农业、畜牧业、新能源的投资及咨询、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 中民光扶(宁 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建筑 12-12 夏)投资有限 1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施工;仓储服务;新能源产品的研发、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新能宁 在宁夏地区拥有地面集 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 夏盐池光电 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盐池 12-12-1 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依法须经 3,000 100% 能源有限公 400MWp 地面式光伏电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站项目” 中民新能平 在河北省拥有分布式光 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太阳能产品的研发。(依法须经批 12-12-2 山电力有限 600 100% 伏发电项目“平山村级光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伏扶贫电站项目 4.5MW” 中民光扶盐 牛羊肉的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农业、畜牧业投资(不得吸收公众存 12-13 池农牧业有 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1,000 100% 农牧业 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 中民裕丰(吴 牛羊肉的加工及销售;牛羊养殖;农作物种植;清真食品的销售;对农业、 12-14 忠)农牧业有 畜牧业的投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 10,000 100% 农牧业 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研发与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山西中民新 出口;代理进出口;现代农业及技术咨询与服务;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 12-15 能投资有限 包;热力供应;电力供应(以上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计算机系统服 2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公司 务;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中民新能(上 新能源投资、开发、建设和咨询;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计算 13 2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海)投资有限 机系统集成,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102 公司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天然气发电项 在广西地区拥有分布式 博白县民衍 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 光伏发电项目“博白林场 13-1 能源投资有 50 100% 技术研发;园艺、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 60MWp 农业光伏大棚项 限公司 技服务。 目” 中民新能(江 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太阳能 主要从事用户分布式相 13-2 山)光伏科技 发电设备的销售、租赁;电力工程施工、维护;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 650 100% 关业务 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保定新 光伏发电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光伏发电产品 主要从事用户分布式相 13-3 能源科技有 销售、租赁;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5,000 100% 关业务 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新能(龙 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电力工程 主要从事用户分布式相 13-4 游)光伏科技 设计、施工、维护(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500 100% 关业务 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企 中民新能(北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主要从事用户分布式相 13-5 京)新能源科 5,000 100%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关业务 技有限公司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石家庄中民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的技 主要从事用户分布式相 13-6 新能源科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的销售、租赁; 50 100% 关业务 有限公司 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聊城中民新 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太阳能 13-7 能光伏科技 发电设备的销售、租赁;电力工程施工、维护;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 50 100% 用户分布式 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龙游中民新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的销 在浙江龙游县拥有屋顶 13-8 能源有限公 售、租赁;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50 100% 分布式“龙游县教育系统 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田林县民衍 对能源行业的投资;发电技术的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 13-9 5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能源投资有 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 103 限公司 寿光尚辉光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施 13-10 伏科技有限 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100 100% 光伏设备销售 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天然气发电项 博白县易农 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3-11 能源投资有 50 100% 技术研发;园艺、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 电项目 限公司 技服务。 中民新能木 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项目的投资、总承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4 垒电力有限 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 10,000 100% 电项目 公司 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 中民新能木 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项目的投资、总承 当前未投资建设光伏发 15 垒新能源有 包、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太阳能产业链的产品技术研发和投资生产; 50 100% 电项目 限公司 农作物生产经营;现代农业观光项目开发;现代农业科技服务。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房地 睿烜投资(上 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事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 16 15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海)有限公司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睿烜(控股) 10,000HK 16-1 投資有限公 -- 100% 投资管理业务 D 司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服务、咨询、开发、转让;供热服务(燃煤燃 油热力生产除外);销售食品;房地产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供应;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北京中民智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17 慧能源投资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10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有限公司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供应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4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 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 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北京中民智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慧投资基金 17-1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1,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管理有限公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 司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中民新能资 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企业信用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18 产管理有限 10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中民新能投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经 18-1 资管理(天 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3,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津)有限公司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电力、互联网、物联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 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 中民新光有 19 赁),研发、销售太阳能逆变器、风电逆变器、电源产品、太阳能电源系 50,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限公司 统、风力发电系统、新型电子元器件,从事电源监控管理软件及硬件的设 计、开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中民新光物 物联网、新能源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19-1 联科技(常 供应链管理;新能源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 5,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熟)有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光金福(上 新能源、电力、互联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19-2 海)科技有限 务,电力设备的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30,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公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智荟(上 网络技术、新能源科技、移动互联网、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19-3 3,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海)科技有限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105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民新光(鲁 太阳能技术研发及推广;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前期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 19-4 山)能源科技 2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有限公司 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农业科 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热力供应;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 中民新科(北 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 京)能源技术 20 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 10,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研究院有限 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电力供应。(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从事新能源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中民理业(上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煤炭、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 21 海)能源科技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 10,000 100% 提供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代农业、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热力供应;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教育咨 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设计; 中民新农有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旅游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餐饮管 22 100,000 100% 农牧业 限公司 理;产品设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食用农产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不 含汽车租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广西中民投 对海洋产业项目的投资,虾苗的繁育,远洋捕捞,速冻食品的生产、销售, 22-1 10,000 100% 农牧业 海洋产业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农业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 106 资管理有限 技术成果转让,农业生态旅游观光,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公司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供应,财务信息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 询、投资信息咨询(以上三项不含金融、信贷信息咨询),投资项目的管 理,企业重组策划及咨询服务,私募基金管理服务。 农业生产;畜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新能源投资(限自有资金)、 中民光扶(宁 咨询、管理、服务;商务贸易、电子商务、文化产业信息咨询服务;建筑 22-2 陕)投资有限 10,000 100% 新能源投资 工程承包及施工;仓储服务;科技产品、新能源产品研发、咨询、服务。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农业产业园区投资、开发与管理;现代 农业项目投资、农业技术应用与推广;特色小镇建设与运营;城市五网工 中民新能(海 程;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与卫生服务;新能源的技术开发、 22-3 南)投资有限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发展; 10,000 100% 农牧业 公司 热力供应;电力供应;城市亮化工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 污水处理;股权投资;投融资业务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资产重组、并购、 项目融资业务的咨询;企业和资产托管。 以自有资金对电力行业进行投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太阳能、 风能、海洋能、光电一体化、光伏发光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 中民新能电 关设备产品的开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 23 力投资有限 100,000 100% 投资管理业务 务、转让;机电设备的维修、改造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租赁; 公司 仓储服务;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公司中,序号 12-11 中民华中清丰电力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中;序号 14 中民新能木垒电力有限公司、序号 15 中民新能木垒新能源有限公 司已转让给第三方,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序号 16-1 睿烜(控股)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港股上市公司中国智慧能源(1004.HK)的 6.93%股权。 107 如上表所示,中民新能下属子公司业务主要类别包括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 投资管理及技术服务、农牧业等。尽管较多公司营业范围中包括“太阳能光伏发 电”,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仅有部分子公司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电站。 除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外,中民新能下属子公司中,拥有光伏发电项目的公 司及项目情况如下: 序 项目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项目名称及备案容量 业务类型 号 盐池 380MWp 光伏发 集中式 电项目 长流墩村 3MWp 光伏 分布式 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 扶贫试点项目 1 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 公司 隰宁堡 9.1MWp 光伏 分布式 扶贫试点项目 南梁村 2.5625MWp 分布式 光伏扶贫试点项目 180MW 盐池 233.766MWp 光 中民光扶宁夏盐池有限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全资 集中式 2 伏扶贫设点村级电站 公司 子公司 /53.766M 项目 W 分布式 同心 20MWp 屋顶分 布式光伏扶贫发电项 分布式 中民光扶宁夏同心有限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全资 目 3 公司 子公司 同心菊花台 4.4MWp 光伏扶贫试点工程项 分布式 目 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 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 盐池 400MWp 地面式 4 集中式 能源有限公司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光伏电站项目 中民新能淳化电力有限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全资 淳化 20MWp 农光互 5 分布式 公司 子公司 补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余江县 20MWp 地面 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 6 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 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 分布式 司 站 中民阿拉善盟新能源有 敖伦布拉格 50MWp 7 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 集中式 限公司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鲁山梁洼 20MW 分布 集中式 式光伏电站项目 鲁山马楼 20MW 农光 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 一体化光伏发电一期 集中式 8 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 限公司 项目 鲁山磙子营 20MW 农 光一体化光伏发电项 集中式 目 潍坊天恩荣辉 50MW 潍坊天恩荣辉综合能源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全资 9 荒山农业光伏一体化 集中式 有限公司 子公司 项目 10 博白县民衍能源投资有 中民新能(上海)投资有 博白林场 60MWp 农 集中式 108 限公司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业光伏大棚项目 中民新能平山电力有限 中民光扶(宁夏)投资有 平山村级光伏扶贫电 11 分布式 公司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站项目 4.5MW 鲁山中民光伏电力有限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控股 背孜 3MW 光伏扶贫 12 分布式 公司 子公司(持股 50%) 发电项目 中民新能平定光伏发电 中民能控有限公司全资 阳泉领跑者 50MWp 13 集中式 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 龙游县教育系统分布 龙游中民新能源有限公 屋顶分布 14 上海新能全资子公司 式光伏发电项目(实 司 式 际容量 0.17108MW) 枣庄市海川实业有限公 目前未持股,但由中民新 枣庄 40MW 地面光伏 15 集中式 司 能实际控制、运营 电站项目 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 目前未持股,但由中民新 新左旗 40MW 光伏电 16 集中式 源科技有限公司 能实际控制、运营 站项目 汤阴娄湾 20MW 光伏 集中式 安阳中广昊诚电力有限 目前未持股,但由中民新 发电项目 17 公司 能实际控制、运营 汤阴荣光 100MW 光 集中式 扶发电项目 注 1:上述电站项目中,序号 2 的“盐池光伏扶贫 233.766MWp 项目”、序号 3 中的“同心 20MWp 项目”、序号 4 的“盐池 400MWp 地面式光伏电站项目”、序号 9 的“博白 40MWp 项目”以及序 号 12 的“阳泉领跑者 50MW”项目为在建项目。 注 2:序号 15、16、17 所涉电站项目均为建设移交合作项目,即合作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建设电 站项目,中民新能在电站项目完成投资建设至并网发电后,按照协议约定受让合作方在项目公司 中的 100%股权,以此实现中民新能拥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并通过项目公司拥有全部光伏电站资 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民新能已参与“枣庄 40MW”、新左旗 40MW”、汤阴娄湾 20MW”、 “汤阴荣光 100MW”电站的实际运营,项目公司枣庄市海川实业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中广昊诚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至中民新能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注 3:上述电站中,序号 1-4 电站均为宁夏自治区内电站,其余电站均为宁夏自治区外电站。 ②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根据中民新能的说明及确认,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历史沿革、资 产、人员、业务、技术、专利、商标取得、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 对新能同心的独立性影响如下: a.历史沿革情况 新能同心原为中民新能开发运营“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而专 门设立的项目公司,成立至今未参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投资,中民 新能下属其他公司的成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转让过程均独立于新能同心,与 新能同心无关,不影响新能同心的独立性。 b.新能同心资产、人员、业务、技术、专利、商标取得情况 新能同心电站建设完成后即独立运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 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与中民新能旗下其他电站不存在共用 109 生产经营场地、升压站设备等资产混同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新能同心任职并领取 薪酬,未在中民新能及其下属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 在中民新能及其下属其他企业领取薪酬。新能同心与其员工签署了相应的劳动合 同,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能同心已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和运营体系, 自主开展发电业务,独立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光伏电站发电及运维业务较为简单,无专有技术、专利。 新能同心无商标,且不存在使用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商标的情况, 不存在混同或相互依赖商标的情形。 c.新能同心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新能同心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太阳光,无需对外采购,主要原材料 方面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电站无共用采购渠道及供应商的情况;生产方面, 新能同心旗下光伏电站已独立与运营维护商签订了运营维护合同,生产过程独立 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电站。 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当地电网(全额上网部分及余电上网部分) 及工商业用户(自发自用部分)。同一区域内发电并入电网的,虽然客户均为当地 电网,但由于我国电力体制运行特点,区域内电力调度均由当地电网统一安排, 新能同心及中民新能下属其他电站均无法参与到当地电力电量分配或对电价进行 竞争,也无法参与跨省电量调配。客户为当地工商业用户时,相关光伏发电组组 件架设在用户建筑物屋顶、所发电量优先供企业主使用,若存在剩余电量则并入 当地电网公司。因我国电力体制运行特点、光伏电站实际运行发电方式等原因, 一般情况下,新能同心于中民新能及其下属电站在客户方面是不存在竞争的。 但由于近年来宁夏自治区内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扩张较快,为规范宁夏自治区 电力中长期交易,西北能源监管局核发的《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 求意见稿),将宁夏自治区内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分为电网保障收购部分与保障外部 分。保障内收购部分不参与市场竞争,仍由电网统一收购;保障外部分上网电价 及电量以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因此存在潜在的客户渠道的竞争。 110 d.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文),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将进 一步鼓励市场化竞购绿色电力,保障清洁能源优先上网。根据中民新能的说明及 确认,从发电方式看,除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外,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中民新 能及其下属企业均未开展火电、水电、风电、生物能发电、核电等其他常规能源 业务或可再生能源业务,因此不会因能源结构优先劣后顺序产生同业竞争。 电力产品由于其特殊属性,属于高度管制的产品。根据我国电力体制的运行特 点,并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如前所述,新能同心及其下属子公司电站包括地面式光伏电站(集中电站)及 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 对比中民新能下属电站项目,针对与新能同心及其下属电站项目可能构成同业竞 争的情况分析如下: 地面式光伏电站(集中电站) 是否与新能 同心及其下 地区 属子公司构 原因 成潜在同业 竞争 按照《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每年由宁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确定 全网统调发电企业保障性收购电量计划,再由宁夏电网根据确 定的收购电量计划对各新能源电站年度基数小时进行逐月分 配,原则上该年内不再进行调整。基数小时内所发电量即为电 网公司保障收购部分,由宁夏电网公司直接收购,同时发电企 宁夏地区 不构成同业 业与电网公司签订相应的购售电协议。此外,该保障收购部分 保障内收 竞争 所售电量的售电价格是以当地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新 购部分 能源电站发电价格进行核定,发电企业无法决定上网电价。 此种业务模式下,宁夏地区发电企业均无法自主决定、影 响各自下属电站保障收购部分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因此, 新能同心及中民新能均不存在通过调整或限制销售电价、发电 量进行市场竞争的情形,中民新能控制的下属电站保障收购部 分与新能同心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竞争关系。 宁夏地区 保障外部分上网电价及电量以市场化交易的方式确定。宁 构成潜在同 保障外收 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当年电网主要负荷输送通道 业竞争 购部分 情况、直接交易电量需求、跨省外送电量需求以及各统调发电 111 企业发电能力等信息,预测当年市场交易计划,宁夏电网公司 根据市场电力交易需求,组织“发电侧”企业就此部分电量进 行交易。保障外部分交易主要分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新能源 替代发电、现货交易和超发等模式,其中现货交易和超发由电 网公司统一组织并分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新能源替代发电 模式是由新能源发电企业借助电量交易平台、售电公司及自身 资源等渠道,自行与交易对手方沟通电量及电价并签订交易合 同,然后向交易中心进行申报,经交易中心校核后即可执行合 同。 在此种业务模式下,宁夏地区各类集中式光伏发电站都可 以借助电量交易平台、售电公司、及自身资源,与电力需求方 进行沟通。因此,此种情况下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下属宁夏地 区其他集中式电站存在客户重合的情形,存在竞争关系,构成 潜在同业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 法》和《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等 相关电力行业文件的规定,在当前的电力管制体制下,发电企 业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核定,各发电企业不具备 调整或影响上网电价的能力。同时,我国发电端的电力调度由 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电力政策、电力供需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统 一调度,各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所属电网签订的 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网电量调度政策, 宁夏以外 不构成同业 基本没有左右电网公司电力调度的能力。 地区 竞争 因此,在当前电力管理体制与市场条件下,标的公司及中 民新能下属的其他光伏电站均各自与电站所在地当地的电网公 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当地电网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平调度 原则以及当地区域电力需求等情况决定当地各电站上网电量的 分配与调度。新能同心所发电量均直接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 跨省电力调度的电量和电价由各省电网公司之间协商确定,新 能同心无法直接参与跨省电力调度。 此种业务模式下,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下属宁夏自治区外 的其他光伏电站之间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分布式光伏电站 是否与新能 同心及其子 业务模式 原因 公司构成潜 在同业竞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 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 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 网企业全额收购……。”在当前政策下,分布式光伏电站上网 部分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不存在“保障外部分”或市场 “全额上 不构成同业 化交易部分。 网”模式 竞争 对于“全额上网”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其所发电量 全部并入当地电网,由当地电网公司按照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 门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购。标的公司及中民新能下属的其他光伏 电站均无法通过调整或限制销售电价、发电量进行市场竞争, 因此,中民新能控制其他的“全额上网”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 电站与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 “自发自 不构成同业 “自发自用、全额上网”模式下,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发电 112 用、全额 竞争 量优先供应给光伏设备所在屋顶的所有者,余电全部并入当地 上网”模 电网系统。屋顶所有者吸纳部分电量和电价由屋顶所有者及发 式 电企业双方以协议约定方式确定,并入当地电网系统的部分由 电网公司全额收购,余电收购电价按照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门 核定的脱硫燃煤标杆电价确定。 在此种业务模式下,中民新能下属其他光伏电站在销售客 户方面与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合,因此不存在竞 争关系。 基于上述,除保障外部分电量销售方面,新能同心与宁夏自治区内其他中民新 能下属集中式电站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以外,其他情形下新能同心与中民新能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当前中民新能控制的下属光伏发电项 目中,位于宁夏自治区内的“盐池 380MWp 光伏发电项目”、“盐池 233.766MWp 光伏扶贫设点村级电站项目”、“盐池 400MWp 地面式光伏电站项目”保障外收购 部分与新能同心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其余电站项目、宁夏自治区内光伏电站 在保障收购部分与新能同心及其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3)同业竞争资产未纳入本次交易的原因 根据中民新能的说明及确认,由于光伏发电行业惯例及历史原因等因素,与新 能同心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中民新能宁夏盐池有限公司下属盐池 380MWp 光伏发 电项目、中民光扶宁夏盐池有限公司下属盐池 233.766MWp 光伏扶贫设点村级电 站项目、中民新能宁夏盐池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盐池 400MWp 地面式光伏电站 项目在主体资格、盈利能力、合规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暂不符合本次交易的 条件,因此未纳入本次交易。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为解决上述电站的同业竞争问题,中民新能已经对上述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相 关电站资产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优先注入上市公司,若无法注入上市公司则 通过委托给上市公司经营或对外出售等方式予以解决,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完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电站,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民新能亦将合法合规、盈 利能力强的电站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中民新能运作电站 资产的平台,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能电力、交易对方中民新能及其控股股东中民投分别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新能电力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没有从事与上 市公司、新能同心(含其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范围内从事 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运营与销售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不再投资或新设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果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竞争或可能发生竞 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 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4、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 效。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愿意承担 因未履行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 出。” (2)中民新能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上市公司作为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范围 内从事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运营与销售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2、就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目前控制的除新能同心(含其下属企业, 下同)以外的其他光伏电站开发、运营与电力销售相关资产和业务,本公司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切合理努 力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对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光伏电站相关资产及业务符合条件的优先注入上市公司。若无法注入上市 公司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资 产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等一切有助于 114 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不再从事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3、除目前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主体未从事光伏电站开发、运营与电力销售相关的其他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并保 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不再投资或新设任何与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果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 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 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4、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并愿意承担 因未履行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 出”。 (3)中民投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旗下公司按照业务类别主要分为建筑业板 块、金融业板块、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板块、新能源业务板块、综合类板块及信息、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板块。除中民新能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外,本公司其余下 属公司均未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含光伏电站开发、运营与电力销售相关的业务 或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 将继续以中民新能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范围内从事新能源业务的唯一 平台。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 将继续以中民新能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范围内从事新能源业务的唯一 平台。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115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不符,则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补充出具相关承诺”。 上述承诺真实、有效,若中民新能严格履行上述程序,可有效解决潜在同业 竞争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能电力、新能同心控股股东中民 新能及其控股股东中民投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前述承诺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 利于规范同业竞争问题。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后圣阳股份的股本结构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后圣阳股份的股本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354,057,227 股。按照本次交 易方案,本次拟发行 209,693,877 股股份用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的总股本从 354,057,227 股增加至 563,751,104 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姓名 股份数量 比例 权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权股份数 比例 量 量 中民新能 -- -- -- -- 209,693,877 37.20% 209,693,877 37.20% 新能电力 17,755,800 5.01% 75,536,179 21.33% 17,755,800 3.15% 75,536,179 13.40% 小计 17,755,800 5.01% 75,536,179 21.33% 227,449,677 40.35% 285,230,056 50.60% 宋斌 25,704,287 7.26% -- -- 25,704,287 4.56% - - 高运奎 5,249,908 1.48% -- -- 5,249,908 0.93% - - 李恕华 3,114,146 0.88% -- -- 3,114,146 0.55% - - 隋延波 5,073,545 1.43% -- -- 5,073,545 0.90% - - 孔德龙 3,647,193 1.03% -- -- 3,647,193 0.65% - - 杨玉清 2,988,870 0.84% -- -- 2,988,870 0.53% - - 王平 1,494,482 0.42% -- -- 1,494,482 0.27% - - 于海龙 1,192,191 0.34% -- -- 1,192,191 0.21% - - 116 宫国伟 1,489,671 0.42% -- -- 1,489,671 0.26% - - 青岛融创 7,826,086 2.21% -- -- 7,826,086 1.39% - - 小计 57,780,379 16.32% -- -- 57,780,379 10.25% - - 其他股东 278,521,048 78.67% 278,521,048 78.67% 278,521,048 49.40% 278,521,048 49.40% 合计 354,057,227 100% 354,057,227 100% 563,751,104 100% 563,751,104 100%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圣阳股份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能电力直接持有5.01%的股份,并拥有 上市公司16.3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圣阳股份表决权比例为21.33%,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民新能将直接或间接通过新能电力持有上市公司40.35% 股权,并通过新能电力获得上市公司57,780,37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中民新能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50.6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民新能,上 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十一、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查验 (一)查验情况 经核查,圣阳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能同心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圣阳股份的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经办人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机构及自然人(以上合称 “自查主体”)均填写了自查报告,机构的自查报告中已列明机构的名称、股票 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已列明自然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经核查上述自 查主体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等文件,上述自查主体在圣阳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 性公告》(2018年8月25日)前6个月至2018年11月28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17 核查期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情况 名称/姓名 职务/身份关系 日期 买卖数量 结余股数 新能同心监事刘 2018-9-7 +2700 2700 丁凤琴 冬的母亲 2018-9-13 -2700 0 (二)对上述机构或人员买卖圣阳股份股票情况的查验 1、丁凤琴针对其自查期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本 人买卖圣阳股份股票(002580)行为系本人基于对圣阳股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 析、对圣阳股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在圣阳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之前,本人并未获 知圣阳股份进行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本人的儿子刘冬也从未向本人透露任何有 关圣阳股份进行重组的任何保密信息。同时,本人保证,在圣阳股份本次重组实 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任何圣阳股份股票买卖行为”。 2、刘冬针对其母亲在自查期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母亲丁凤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002580)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圣阳股份已 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圣阳股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在圣阳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之前,本人并未获知圣阳股份进行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本人也从未向本人的近 亲属或任何其他方透露任何有关圣阳股份进行重组的保密信息。同时,本人保证, 在圣阳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不再进行任何圣阳股份 股票买卖行为”。 本所律师并对丁凤琴和刘冬进行了访谈核查,该2人分别确认丁凤琴在自查期 间内买卖圣阳股份股票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圣阳股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 圣阳股份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在圣阳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 示性公告》之前,刘冬并未获知圣阳股份进行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也未向其近 亲属或任何其他方透露任何有关圣阳股份进行重组的保密信息;刘冬和丁凤琴均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具 备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118 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该自然人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不会 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 、 根 据 天 风 证 券 持 有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100711894442U)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11894442U),天风证券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2 、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持 有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1592354581W)、《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号:11010136)、《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000198)及经办会计师路清、江建 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信永中和具备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资质,其经办会 计师江建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3 、 根 据 天 健 兴 业 持 有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2722611233N)、《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号:0100014005) 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张勇、洪若宇持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天健兴业具备担任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其经办资产评估师张勇、洪若宇具备相应的业务 资格。 4、根据本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1101199410195156) 及签字律师李怡星、姜蓓蕾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经办律师李怡星、姜蓓 蕾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 服务的资质。 十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圣阳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 易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19 3、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待取 得相关授权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4、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新能同心100% 股权对应的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通知》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 的其他发行条件,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5、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其约定的 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圣阳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其尚需根据本次交 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前述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前述承诺的 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问题。 9、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具备内幕交易 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该自然人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0、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质。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李怡星 姜蓓蕾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121 附件一: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一)借款及授信合同 授信额度/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名称 编号 授信/贷款期限 担保措施 (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 中民新能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新能 1 份有限公司银川 《综合授信协议》 54521801006 10,000 2018.03.15-2019.03.14 证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同心 分行 号:54521801006ZB001)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海宁 北京银行股份有 2 《综合授信合同》 0417585 12,771 2017.06.14-2019.06.13 0417585_002);《最高额质押合 中民 限公司西单支行 同》(编号:0417585_003) 海宁 北京银行股份有 3 《借款合同》(注 1) 0419736 2,000 自首次提款日起 12 年 —— 中民 限公司西单支行 海宁 北京银行股份有 4 《借款合同》(注 2) 0419740 9,000 自首次提款日起 12 年 —— 中民 限公司西单支行 注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下共分 3 次提款,分别为 2017 年 7 月 7 日提款 10,000,000.00 元,2017 年 7 月 12 日提款 3,770,000.00 元,2017 年 8 月 3 日提款 6,230,000.00 元。 注 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同下共分 3 次提款,分别为 2017 年 8 月 3 日提款 26,362,294.00 元,2018 年 1 月 19 日提款 20,293,572.80 元,2018 年 5 月 24 日提款 11,707,740.00 元。 (二)担保合同 (1)关联方为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的合同 序 债权人/质 保证担保 合同名称 保证人/出质人 债务人 主债权金额(元) 主债权合同 号 权人 方式 122 中国光大 新能同心最高限 银行股份 连带责任 《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民新能 新能同心 额 100,000,000 元 有限公司 保证 54521801006ZB001) 的债权 银川分行 中民国际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法人保证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 连带责任 CMIFL-2016-019-SB-HZ) 2 中民新能 新能同心 66,717.036002 CMIFL-2016-019-SB-HZ-BZ 股份有限 保证 公司 《股权质押合同(编号: 中国进出 连带责任 《租金保理合同》(编号: 3 中民新能 新能同心 67,473.871666 2110099992015113172ZY01) 口银行 保证 2110099992015113172) 《保证合同》(编号: 中国进出 连带责任 《租金保理合同》(编号: 4 中民新能 新能同心 67,473.871666 2110099992015113172BZ01) 口银行 保证 2110099992015113172) 中信金融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编号: 连带责任 5 中民新能 租赁有限 德州翔宇 101,649,899.62 CITICFL-C-2015-0069) CITICFL-C-2015-0069-G-05) 保证 公司 中信金融 《保证合同》(编号: 连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6 中民新能 租赁有限 潍坊中民 122,248,504.45 CITICFL-C-2017-0104-G-BZA) 保证 CITICFL-C-2017-0104) 公司 中信金融 《保证合同》(编号: 连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7 中民新能 租赁有限 潍坊中民 59,428,291.74 CITICFL-C-2017-0105-G-BZA) 保证 CITICFL-C-2017-0105) 公司 江苏金融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编号:苏租[2018] 连带责任 8 中民新能 租赁股份 长丰日盛 134,760,000 苏租[2018]租赁字第 293 保证字第 293 号) 保证 有限公司 号) (2)抵押合同 序 合同名称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物 主债权合同 号 123 《设备抵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1 德州翔宇 光伏组件、夹具/支架等设备 CITICFL-C-2015-0069-G-03)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5-0069) 《设备抵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2 潍坊中民 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 CITICFL-C-2017-0104-G-ZLW)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7-0104) 《设备抵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3 潍坊中民 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 CITICFL-C-2017-0105-G-ZLW)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7-0105) 北京银行股份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4 有限公司西单 海宁中民 组件、逆变器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17585) 0417585_002) 支行 《抵押合同》(编号:苏租[2018] 抵押字 江苏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苏租 5 长丰日盛 组件、逆变器等光伏发电系统 第 293 号) 股份有限公司 [2018]租赁字第 293 号) (3)质押合同 序 合同名称 质权人 出质人 质物 主债权合同 号 “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 中国进出口银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 1 新能同心 电项目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 2110099992015113172ZY02) 行 号:DSYH-2015-008) 收账款 “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 中国进出口银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2 新能同心 电项目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 2110099992016111555ZY0J01) 行 CMIFL-2016-019-SB-HZ) 收账款 “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收费权质押)》(编 中国进出口银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3 新能同心 电项目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 号:2110099992016111555ZY02) 行 CMIFL-2016-019-SB-HZ) 收账款 新能同心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陕 《账户质押托管协议》(编号: 中国进出口银 西省分行开立的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4 新能同心 2110099992016111555TG02) 行 2110000100000182293 存款账户 CMIFL-2016-019-SB-HZ) 及账户内的款项 124 德州翔宇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 《电费质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5 德州翔宇 司德州供电公司享有的电费收 CITICFL-C-2015-0069-G-02)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5-0069) 益权 《存单质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德州翔宇其拥有的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6 德州翔宇 CITICFL-C-2015-0069-G-04);(注 1) 有限公司 4308703 的存单 CITICFL-C-2015-0069) 潍坊中民向歌尔股份、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和国 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 公司提供售电服务而根据与电 《电费质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7 潍坊中民 费付款方已经签署或将来签署 CITICFL-C-2017-0104-G-DF)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7-0104) 的相关购售电合同或主合同期 限内事实供电关系而享有的电 费收益权、收取全部电费以及相 关款项的权利 潍坊中民向歌尔股份、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和国 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供电 公司提供售电服务而根据与电 《电费质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8 潍坊中民 费付款方已经签署或将来签署 CITICFL-C-2017-0105-G-DF)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7-0105) 的相关购售电合同或主合同期 限内事实供电关系而享有的电 费收益权、收取全部电费以及相 关款项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编号: 中信金融租赁 9 新能同心 潍坊中民 100%股权 CITICFL-C-2017-0104、 CITICFL-C-2017-0105-G-GQA-02) 有限公司 CITICFL-C-2017-0105) 北京银行股份 海宁中民对国网浙江省海宁市 10 《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0417585_003) 有限公司西单 海宁中民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17585) 供电公司享有的电费收费权 支行 11 《最高额质押合同》 北京银行股份 新能同心 海宁中民 100%股权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17585) 125 有限公司西单 支行 长丰日盛持有的位于合肥市长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编号:苏租 江苏金融租赁 丰县下塘镇红旗水库的 20MW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苏租 12 长丰日盛 [2018]质押字 293-2 号) 股份有限公司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的电费收费 [2018]租赁字第 293 号) 权 注 1:根据德州翔宇的说明及确认,该存单质押合同实际未执行,未办理过质押登记手续。 126 附件二: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承兑金额 序号 申请人 承兑人 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措施 (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中民新能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最 1 新能同心 份有限公司银川 —— 4,000 议》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4521801006ZB001 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 中民新能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最 2 新能同心 份有限公司银川 54521804016 6,000 议》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4521801006ZB001 分行 127 附件三: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租赁成本(元) 租金(元) 期限 备注 号 1、2016 年 1 月 5 日,陕西鼎盛裕和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编号为 2110099992015113172《租金保理合同》 2、中民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文件: 2110099992015113172BZ01《保证合同》) 3、中民新能以新能同心 100%股权为《租金保理合 陕西鼎盛裕 《融资租赁 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文件: DSYH-2015-0 144 个 1 新能同心 和融资租赁 合同(售后 500,000,000 674,739,716.66 2110099992015113172ZY01《股权质押合同》) 08 月 有限公司 回租)》 4、新能同心以“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 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为《租金保理合同》 及 DSYH-2015-008《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 供 质 押 担 保 ( 担 保 文 件 : 2110099992015113172SFQZYDJ01《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协议》、2110099992015113172ZY02《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 1、中民新能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新能同心 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文件: CMIFL-2016-019-SB-HZ-BZ《法人保证合同》) 2、中民新能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民国际融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融资租赁 CMIFL-2016-0 144 个 2 新能同心 资租赁股份 500,000,000 667,170,360.02 司签订的编号为 2110099992016111555《租金保理 合同》 19-SB-HZ 月 有限公司 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文件: 2110099992016111555BZ01《保证合同》) 3、新能同心以“中民投同心 200MWp 光伏发电项目 电费收费权”项下的应收账款为《租金保理合同》 项 下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担 保 文 件 : 128 2110099992016111555ZY0J01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2110099992016111555ZY02《应收账款质押合 同(收费权质押)》) 4、新能同心以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开立的 2110000100000182293 的存款账户及账户内的款项 为《租金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 保文件:2110099992016111555TG02《账户质押托 管合同》) 1、德州翔宇出质其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 电公司享有的电费债权(担保文件: CITICFL-C-2015-0069-G-02《电费质押合同》) 2、德州翔宇以其拥有的光伏组件、夹具/支架等设 备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担 保 文 件 : 中信金融租 《融资租赁 CITICFL-C-20 120 个 3 德州翔宇 76,686,026 101,649,899.62 CITICFL-C-2015-0069-G-03《设备抵押合同》) 赁有限公司 合同》 15-0069 月 3、德州翔宇出质其拥有的编号为 4308703 的存单, 担 保 文 件 名 称 :《 存 单 质 押 合 同 》( 编 号 : CITICFL-C-2015-0069-G-04);(注 1) 4、中民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文件名 称:CITICFL-C-2015-0069-G-05《保证合同》) 1、潍坊中民出质其向歌尔股份、国网山东省电力 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 供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而根据与电费付款方已经 签署或将来签署的相关购售电合同或主合同期限 CITICFL-C-20 内事实供电关系而享有的电费收益权、收取全部电 《融资租赁 中信金融租 17-0104、 费以及相关款项的权利(担保文件: 4 潍坊中民 合同》及其 106,000,000 122,248,504.45 36 个月 赁有限公司 CITICFL-C-20 CITICFL-C-2017-0104-G-DF《电费质押合同》) 补充协议 17-0104-A-01 2、潍坊中民以其拥有的单晶硅光伏组件、逆变器 等 设 备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担 保 文 件 : CITICFL-C-2017-0104-G-ZLW《设备抵押合同》、 CITICFL-C-2017-0104-G-ZLW-A-01《设备抵押合同 补充协议》) 129 3、中民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文件: CITICFL-C-2017-0104-G-BZA《保证合同》) 4、新能同心以潍坊中民 100%股权为《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文件: CITICFL-C-2017-0105-G-GQA-02《股权质押合同》) 1、潍坊中民出质其向歌尔股份、国网山东省电力 公司潍坊供电公司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市 供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而根据与电费付款方已经 签署或将来签署的相关购售电合同或主合同期限 内事实供电关系而享有的电费收益权、收取全部电 费以及相关款项的权利(担保合同: 中信金融租 《融资租赁 CITICFL-C-20 CITICFL-C-2017-0105-G-DF《电费质押合同》) 5 潍坊中民 50,142,206.00 58,626,016.54 36 个月 赁有限公司 合同》 17-0105 2、潍坊中民以设备作为抵押(担保文件: CITICFL-C-2017-0105-G-ZLW《设备抵押合同》) 3、中民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文件: CITICFL-C-2017-0105-G-BZA《保证合同》) 4、新能同心以潍坊中民 100%股权为《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文件: CITICFL-C-2017-0105-G-GQA-02《股权质押合同》) 1、长丰日盛出质其持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下塘 镇红旗水库的 20MW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的电费收 费权(担保文件:苏租[2018]质押字 293-2 号《应 江苏金融租 《融资租赁 苏租[2018]租 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 6 长丰日盛 赁股份有限 100,000,000 134,760,000 83 个月 合同》 赁字第 293 号 2、长丰日盛以设备作为抵押(担保文件:苏租[2018] 公司 抵押字第 293 号《抵押合同》) 3、中民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文件: 苏租[2018] 保证字第 293 号《保证合同》) 注 1:根据德州翔宇的说明及确认,该存单质押合同实际未执行,未办理过质押登记手续。 130 附件四:新能同心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 (一)调度并网协议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签署方 合同相对方 合同期限 1 《并网调度协议》(编号:GD-0427-2016) 新能同心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吴忠供电公司 2017.12.15-2020.12.14 2 并网调度协议 德州翔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2015.12.07-2020.12.06 2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海宁汉林沙 3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2017.06-2019.06 发一期光伏电站) 1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海宁汉林沙 4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发二期光伏电站) 2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海宁利贝奥 5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2017.06-2019.06 沙发一期光伏电站) 1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利贝奥二期 6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光伏站) 2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瑞弗航空光 7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伏站) 10 千伏并网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中民投星莹 8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光伏站) 9 并网调度协议(长丰红旗光伏站) 长丰日盛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 未载明 (二)购售电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售电方 购电方 合同期限 131 《2016-2018 年宁夏电网购售电合同》(编号: 1 新能同心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2016.01.01-2018.12.31 SGNX0000JYGS1600091)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A 类) 德州翔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供电公司 2016.03.07-2021.03.06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D 类) 德州翔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 2016.03-2019.03 2017.01.24 签署,有效期为 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供电公司 5年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2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5 期 385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3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6 期 3168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同(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科技园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7 1765.5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1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8 期(户 2)3437.5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电声园 3、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9 4 期 2805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同(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电声园 1 2017.01.04 签署,有效期为 10 期 858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1 2017.01.24 签署,有效期为 11 期(户 1)7953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发电合同(D 类) 2017.12.23 签署,有效期为 1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供电公司 5年 132 2017.12.23 签署,有效期为 1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丘供电公司 5年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2 2017.12.15 签署,有效期为 14 期(户 1)3591.94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2 2017.12.15 签署,有效期为 15 期(户 2)1020.8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压发电合同(D 类) 潍坊中民新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光电园 2 2017.12.15 签署,有效期为 16 期(户 2)3292.08K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 潍坊中民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5年 压发电合同(D 类)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海宁汉林沙发一 17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期光伏电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海宁汉林沙发二 18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期光伏电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海宁利贝奥沙发 19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一期光伏电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利贝奥二期光伏 20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瑞弗航空光伏 21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站) 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中民投星莹光伏 22 海宁中民 国网浙江海宁市供电公司 未载明 站) 23 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 长丰日盛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长丰县供电公司 未载明 (三)采购合同 133 序 合同名称/编号 买方/接受劳务方 卖方/提供劳务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定价原则(万元) 合同有效期 号 委托运维服务采购 委托提供电站的运维 1 新能同心 旻投电力 1,690.8676 2018.03.10-2020.03.09 合同 服务 优得新能源科技 委托提供电站的运维 2 运维委托合同 德州翔宇 86.2310 2018.06.10-2019.06.09 (宁波)有限公司 服务 山东安迅电力运维 委托提供电站的运维 3 运维委托合同 潍坊中民 137.2992 2018.04.23-2019.04.22 有限公司 服务 运维委托合同及其 委托提供电站的运维 4 海宁中民 旻投电力 35.7441 2018.08.01-2018.12.31 补充协议 服务 运维委托合同及其 甘肃上航电力运维 委托提供电站的运维 5 长丰日盛 90 2017.11.01-2018.12.31 补充协议 有限公司 服务 (四)能源管理协议 序 屋顶业主 项目单位 项目地址 容量 支付对价 合同期限 号 1 晶彩瓷业 德州翔宇 陵县开发区南环路南侧 10MW 按 4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2014.09.25-2034.09.24 实际用电量乘以供电时间段对 应电网工业用电实际 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 2 晶华药玻 德州翔宇 4.82 MW 电价乘以折扣之积。正式运营 2014.08.07-2034.08.06 888 号 后,前 25 年内享受 85 折的折扣; 25 年后无需支付对价 前 20 年屋顶业主按实际用电量 乘以优惠电价 0.635 元/kWh 来支 歌尔电声园、光电园、科 3 歌尔股份 潍坊中民 21.03MW 付电费,如遇国家电网电价浮 2016.04.12-2036.04.11 技园、安丘厂区屋顶 动,在基础电价变化净值基础 上,按变动净值*0.5 上下浮动; 134 20 年后节能效益分享期满,项目 财产以 1,000 元销售给歌尔股份 前 20 年屋顶业主按实际用电量 乘以优惠电价 0.54 元/kWh 来支 付电费,如遇国家电网电价浮 歌尔光电园二期、安丘厂 4 歌尔股份 潍坊中民 10.93MW 动,在基础电价变化净值基础 2016.11.30-2036.11.29 区屋顶 上,按变动净值*0.5 上下浮动; 20 年后节能效益分享期满,项目 财产以 1,000 元销售给歌尔股份 2015.06.22 签署,租赁期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5 汉林沙发 海宁中民 8.34MW 按 2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限自电站开工建设之日 吉盛路 6 号 起 20 年 2015.06.22 签署,租赁期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6 利贝奥 海宁中民 9.3MW 按 2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限自电站开工建设之日 金利路 6 号 起 20 年 与浙江菱雪电子机 2016.05.23 签署,租赁期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7 瑞弗航空 海宁中民 械有限公司合计 按 6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限自电站开工建设之日 仙侠路 118-1 号 2.94MW 起 20 年 2016.05.28 签署,租赁期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8 星莹家具 海宁中民 1.3MW 按 2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限自电站开工建设之日 水兴路 6 号 起 20 年 与浙江瑞弗航空航 2016.08.17 签署,租赁期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9 菱雪电子 海宁中民 天技术装备有限公 按 6 元/平方米/年计取租金 限自电站开工建设之日 仙侠路 111 号 司合计 2.94MW 起 20 年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