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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阳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4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圣阳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持有其股权在 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
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经营决策、财务、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信
息披露与重大事项报告、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
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可以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该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做
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
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
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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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适当调
整。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通过后,由子公司按照其章程选举或聘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的绩效管理,并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定编定员由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执
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归档、管理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或
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
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
按照子公司章程相关的决策程序进行,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
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
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
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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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
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
不同情形经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
遵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前,应先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的决策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
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
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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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报告资金变动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
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
和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等。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
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
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定期核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
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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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相
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对外担保行为;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子公司章程修改;
    (十)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
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
工行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负责委派或推荐外,其他人员由子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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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聘。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独开立社保账户,自行组织员
工培训、办理员工入职和离职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
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
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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