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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现行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合理控制经营风险。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同意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的情况下提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事
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按期按质完成了审计工作,保证了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服务,满
足公司 2023 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 年向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市
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均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刘晓迪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刘晓迪女士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刘晓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张连钵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张连钵先生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职责,不存在《公司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聘任程序合
法有效。同意聘任张连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段彪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段彪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聘任段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马涛、梁仕念、桑丽霞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