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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未名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1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八)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各项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董事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前述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交所进
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交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