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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未名医药:《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022-11-1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以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
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涉密人员,以及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
计数据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
分子公司、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法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1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
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
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需
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
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按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
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逐级审批
后,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其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并要求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签署回执(回执详见附件三)。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
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处将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政府行政主管单位,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
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提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登记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人员应
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
                                   2
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3
附件一: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时间

 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及经办
 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
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
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
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
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特此回执。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