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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6-15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
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备案发行不超过 2 亿元(含 2 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
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
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向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等 5 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 11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授权董事长陈清州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
授信文件。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祥云                   陈 智                YING KONG
                                                       (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