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23-211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 托书见附件 1),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北区北环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蒋叶 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33,841,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4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14,684,7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32%。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 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9,156,8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 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 议以书面记名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454,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28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483,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0%;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260,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454,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28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454,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28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743,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95,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0822%;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917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9,03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9%; 反对 127,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65,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8.8064%;反对 127,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93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陈清州、蒋叶林、孙鹏飞、朱 德友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2,899,4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0%; 反对 942,1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弃权 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52,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1.1903%%;反对 942,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097%%; 弃权 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2,812,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5%; 反对 1,029,4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弃权 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64,9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0.3739%;反对 1,029,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260%; 弃权 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3,743,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98,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3,385,0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0%; 反对 10,456,5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童 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