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2-11-14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
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24 楼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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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
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2)第 14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
同》(以下简称“《定制合同》”)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
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的披露
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定
制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定制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新华电视”);根据 Conyers Dill & Pearman(Cayman)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中国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CNC Holdings Limited
中文名称: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3 月 15 日
公司编号:CT-238257
注 册 地:开曼群岛
主 席:吴锦才
法定股本:500,000,000 元港币
信达律师认为,中国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手签署合同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 Conyers Dill & Pearman(Cayman)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
新华电视为依开曼群岛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定制合同》
的合法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中国新华电视具备签署《定制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
在信达律师的见证下,奥拓电子法定代表人与中国新华电视执行董事签署
《定制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意见书
(二)合同内容
经核查,《定制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及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货物交付安装验收、货款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法律适
用及争议解决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定制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中国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中国新华电视具
备签署《定制合同》的合法资格;《定制合同》的签署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张 炯
肖 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