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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2-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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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2]第 0099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彭文文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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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
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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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
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
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63,066,3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2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信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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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A、选举吴涵渠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B、选举王鹏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C、选举邓志新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D、选举郭卫华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选举沈毅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F、选举赵旭峰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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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A、选举李毅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B、选举李华雄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C、选举崔军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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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邱荣邦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黄斌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06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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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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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2]第 009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