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12-2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沈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杨四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同意聘任彭世新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彭兰岚女士有关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的了解,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具备担任公司审计
部负责人的资格;同时彭兰岚女士具有良好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身体健康,具备全面负责公司审计部的能力。彭兰岚女
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董事会聘任彭兰岚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彭兰岚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崔 军 李 毅 李华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