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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3年2月)2013-02-2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一三年二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通过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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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
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
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
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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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
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
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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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深交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
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
以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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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
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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