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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4-22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3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关于制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21日—2013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3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 T2 栋 A6-B
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
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237,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237,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会议召开没有收到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锁定期、可行权日/解锁日、标
的股票禁售期


                                  3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5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及行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和行权/解锁条件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
    1.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8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5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制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反对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未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6,237,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6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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