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2013-05-21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4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行权/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81元,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7.05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8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 1 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
姓 名 职 位
权份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比例
沈毅 董事、总经理 11.25 6.82% 0.1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杨四化 6.25 3.79% 0.06%
书
彭世新 财务总监 5.00 3.03%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42.50 86.36% 1.30%
(含控股子公司,共 105 人)
合计 165.00 100.00% 1.51%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
姓 名 职 位 股票股数 性股票总数
股本比例
(万股) 的比例
沈毅 董事、总经理 38.25 23.18% 0.35%
杨四化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75 11.36% 0.17%
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共
78.00 47.28% 0.72%
9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30.00 18.18% 0.27%
合计 165.00 100% 1.51%
5、行权/解锁条件和时间安排:
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
核指标和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均相同,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
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
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期权可行权份额,
并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
①等待期/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锁定期内,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 2 页
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行权期/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激励计划在 2013 年-2015 年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及各
期可行权/解锁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解 可解锁预留
行权时间/ 锁数量占 权益数量占
行权期/解锁 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时间 获授权益 预留权益总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2013年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5,511.81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万元,且与2012年相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比,净利润增长率不
期/首次授予限制性 25% —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低于11.56%;
股票第一次解锁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2013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1)2014年实现的净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利润不低于6,642.44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万元,且与2012年相
期/首次授予限制性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比,净利润增长率不
股票第二次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 低于34.44%; 35% 5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2)2014年加权平均
一次解锁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10.5%。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1)2015年实现的净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利润不低于8,197.05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万元,且与2012年相
期/首次授予限制性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比,净利润增长率不
股票第三次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 低于65.91%; 40% 5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2)2015年加权平均
二次解锁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11%。
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计划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
第 3 页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
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解锁的上一年度
考核结果达标在 C 级以上,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 70 分(含 70 分)才可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解锁期内所获授权益全部行权/解锁,否则,其相对
应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2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深圳市奥
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
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2月27日披露的《深圳市奥
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
修订,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吴涵渠先生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增加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提交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1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第 4 页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
6、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方法
1、原激励对象贺娟、彭兰岚和史丹敏共 3 人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依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8 人调整为 105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65
万份调整为 162.16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 11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仍为 135 万股,预留部分仍为 30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1)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
姓 名 职 位 期权份数
总数的比例 股本比例
(万份)
沈毅 董事、总经理 11.25 6.94% 0.10%
杨四化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25 3.86% 0.06%
彭世新 财务总监 5.00 3.08%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39.66 86.12% 1.28%
(含控股子公司,共 102 人)
第 5 页
合计 162.16 100% 1.49%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
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
姓 名 职 位 性股票股数
总数的比 股本比例
(万股)
例
沈毅 董事、总经理 38.25 23.18% 0.35%
杨四化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75 11.36% 0.17%
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共
78.00 47.28% 0.72%
9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30.00 18.18% 0.27%
合计 165.00 100% 1.51%
2、2013年5月7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
(1)股票期权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
资产:
派息:P=P0-V=14.81 元-0.2 元=14.61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81元调整为14.61元。
(2)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
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 6 页
派息:P=P0-V=7.05 元-0.2 元=6.85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7.05元调整为6.85元。
三、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行权或授予价格进行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
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由于原激励对象贺娟、彭兰岚和史丹敏共3人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对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5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165万份调整为162.16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1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仍为135万股,预留
部分仍为30万股。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在职人员,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 7 页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而未获
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
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奥拓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并确定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奥
拓电子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