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2013-06-2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增
补公司董事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董事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
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
本次公司董事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段忠先生为公司董事。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董
事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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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军 李 毅 李华雄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