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7-12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4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 T2 栋 A6-B 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股份 53,795,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8.6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奥
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文钊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段忠担任公司董事。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 53,795,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文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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