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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法律意见书2013-11-11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
                   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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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3)第 15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
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
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的披露
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定
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新增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新增交易对手方为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华电视”);根据深圳新华电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0 日

    注 册 号:440301503455245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锦才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股东名称: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




       二、新增交易对手签署合同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深圳新华电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深圳新华电视为依中国
法律在深圳市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
合法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具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其
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华电视履行和承担其在《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
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并由中国新华电视控
股有限公司和深圳新华电视向奥拓电子承担连带责任,且同意延长该合同履行期
限及变更产品单价。

    信达律师认为,《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深圳新华电视具
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肖   剑




                                   黄冬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