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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2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4 月 28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崔   军                    李   毅                李华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