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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6-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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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4]第 0070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炯律师、肖剑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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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
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
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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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
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
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0,953,2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4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
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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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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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董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

     (1)吴涵渠先生 2013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615,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2)郭卫华先生 2013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票 48,339,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郭卫华先生回避表决。

     (3)赵旭峰先生 2013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615,1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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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董事 2012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票 49,533,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沈毅先生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757,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黄斌先生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2014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001,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股东吴涵渠先生、郭卫华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14、《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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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50,953,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
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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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4]第 007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张   炯



                                        肖 剑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