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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6-3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
成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段忠先生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并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
资事项。




                                   1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并
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崔   军                      李   毅               李华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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