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法律意见书2015-01-09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
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
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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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4]第 047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
称“《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
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
补充协议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的披露
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定
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法律意见书
下:
一、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交易对手方为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新华电视”)及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新华电视”)。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网站查询结果,中国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CNC Holdings Limited
中文名称: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日期:2010 年 5 月 12 日
公司编号:F0017599
注 册 地:开曼群岛
主 席:张浩
法定股本:500,000,000 元港币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查询结果,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0 日
注 册 号:440301503455245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邹陈东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股东名称: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手签署合同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 Conyers Dill & Pearman(Cayman) Limited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
国新华电视为依开曼群岛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
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查询结果,中国新华电视现状
为仍注册;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查询结果,深圳新华电视为依中国法律在深圳市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
司,具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合法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具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合法资
格。
三、《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核查,《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中国新华电视、深圳新华电视与
奥拓电子均同意延长《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 以下简称“原
合同”)履行期限,原合同及《<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信达律师认为,《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新华电视的基本情况真实;深圳新华电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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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签署《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合法资格;《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户外 LED 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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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张 炯
肖 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