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内部控制专项报告2015-04-1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专项报告
瑞华核字[2015]48170006 号
目 录
一、 内部控制专项报告 1-2
二、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3-7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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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专项报告
瑞华核字[2015]48170006 号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
公司”及其子公司(统称“贵集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2014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和评价了奥拓电子公司与上述财务报表编制相关
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奥拓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研究和评价是依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结合财务报表审计目的而进行的,其目的是
对上述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并不是专
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作为我们为了对上述财务报表整
体发表审计意见之目的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一部分,在研究和评价过程中,我
们结合奥拓电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和评价程序。
由于任何内部控制均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阅读了由奥拓电子公司编写并后附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于作为我们为了对上述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之目的而实施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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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程序的一部分而对该说明中所述的与奥拓电子公司上述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我们未发现奥拓电子公司编写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所述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相关情况与我们对奥拓
电子公司就上述财务报表的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的不一致。
本报告仅为针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之目的而出具,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赖玉珍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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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
子”)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层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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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
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LED视频显示系统、LED信息发布和
指示系统、LED照明产品、电子回单系统、LCD广告屏、自助回单打印终端、预填单机、软
件开发及服务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销售与收入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
及仓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薪与人事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全面预算
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业务层面的管理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公司层面的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
的原材料价格和质量波动风险、销售的市场竞争风险、成本费用管理、国际贸易政策环境风
险、汇率变化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同时考虑了量化和非量化因素,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文件规定,参考
奥拓电子《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指标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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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①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
2%。
②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2%。
③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或等于营业
收入的1%。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指标
衡量。
①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2%。
②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2%。
③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或等于资产
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与财务相关的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
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的,
认定为重大缺陷:
a.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内部控制却未能发现该错报;
d.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与财务相关的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可能性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的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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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c.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
实、准确目标。
d.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以外的其它与财务有关的内控缺陷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
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②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③一般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
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
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b.内部控制评价为重大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c.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d. 安全、环保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
形。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
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的缺陷。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b.内部控制评价为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整改;
c.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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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吴涵渠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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