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楼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5]第 045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炯律师、肖剑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8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 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05,489,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62%。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5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东名册的 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 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3,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 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28,00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8%;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 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28,00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8%;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79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逐项表决,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 (1)吴涵渠先生 2014 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365,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郭卫华先生 2014 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郭卫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0,923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赵旭峰先生 2014 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365,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其他董事 2014 年度薪酬 关联股东沈毅先生回避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2,811,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公司监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斌先生和邱荣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7,332,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2015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郭卫华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638,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7%;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5,445,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65%;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28,00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8%;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28,000,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8%;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2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5,650,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关于调整公司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和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365,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 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20,173,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01%;反对票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 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04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张 炯 肖 剑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