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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2015-08-03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奥拓电子”)于2015
年7月31日下午收市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46号):“我
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
和解释。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
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关于深圳市奥拓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2015 年 7 月 9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以锁价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千百辉智能楼宇亮化系统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补充千百辉及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以及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截至2015
年一季度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6,249.98万元,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为
12,754.48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15.12%,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
32.94%。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
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必要性及金额测算依据。2)结合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情况,补充披露以确定价
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3 )补充披露锁价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包括广发资管设立的广发原
驰奧拓电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拉芳九号基金,目前尚未设立。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上述认购方设立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认购人员名单及份额、认
购资金到位时间。2)认购资金来源、参与认购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代持或结构
化产品的情形。3)上述认购方是否应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如是,请在提
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前完成备案。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5月22日,沈永健分别将其持有的千百辉10%、7.6%、
1.2%、1.2%的股权转让给中照龙腾、汉华源投资、王亚伟、罗晓珊。本次股权转
让价格依据为参考千百辉2014年净利润的4.94倍PE确定,即每元出资额转让价格
为3.99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该次
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上述行为不涉及股份支付的理
由;如涉及,请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并
补充披露对千百辉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否顺利实现业务整合,能否充
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你公司结合主要客户、
核心技术、管理模式等,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千百辉如何实现协同效应。请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千百辉管理层预测2015年营业收入为15,694万元,同比增
长48%,净利润2,038万元,同比增长13%。请你公司结合2015上半年新增合同情
况、收入确认比率等,补充披露千百辉2015年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及2015年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

    6.申请材料显示,千百辉2013年、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04%、
41.98%。请你公司:1)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千百辉毛利率变化情况及主要影响因
素。2)补充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比较与
千百辉的差异并说明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
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 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