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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监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6-02-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
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
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
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深
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页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邱荣邦        黄    斌        颜春晓




                                                        2016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