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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3-0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激励计划
的授予对象由168人调整为162人,授予数量由560万股调整为555万股。

    二、关于向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秀敏                   王丽娜                   贾广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