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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2016-07-14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3

第一部分引言 ............................................................................................................... 6

第二部分正文 ............................................................................................................... 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4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 25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51

         六、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51

         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52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 56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0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62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奥拓电子股票的情况 ............................ 62

         十二、结论意见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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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重购字[2016]第 007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与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担任奥拓电
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必要的、可行的尽职调查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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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奥拓电子/公司/发行人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共 4 名自然人及 2 个合伙企业:沈永健、周维君、王
出让方
                       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及前海汉华源

广州中照               广州中照龙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汉华源             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不超过 10 名特
认购方
                       定投资者

交易对方               出让方和认购方

                       奥拓电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出让方合
本次交易               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并向认购方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奥拓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本次发行
                       套资金

标的资产               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

交易价格               奥拓电子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时千百辉名称
                       为深圳市劳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1999 年 5 月变更
千百辉                 为深圳市金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7 年 6 月变更
                       为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
                       中均统称千百辉。

千百辉北京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千百辉山西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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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辉昆明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千百辉重庆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千百辉珠海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千百辉武汉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千百辉广州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千百辉苏州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千百辉宁波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千百辉西安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千百辉青岛分公司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奥拓电子与出让方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签订的《发行
金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奥拓电子与出让方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签订的《关于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重组报告书(草案)》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               奥拓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标的资产过户至奥拓电子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
交割日
                         日

过渡期间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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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监委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同华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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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
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已得到奥拓电子、千百辉及出让方的下述保证,即:已向信达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
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
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奥拓电子、千百辉、出让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按照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随同奥拓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的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核和公告,
并同意就《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的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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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奥
拓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包括以下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奥拓电子拟向以下 6 名出让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按 11.25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具体如下:

         出让方    拟出售千百辉股   交易对价     支付现金对价 支付股份对价 支付股份数
序号
           名称        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量(股)
 1       沈永健          75.0877%    13,800.00               -    13,800.00   12,266,666
 2       周维君          16.6082%    10,800.00        6,150.00     4,650.00    4,133,333
 3       王亚伟          0.4982%        324.00           81.00       243.00      216,000
 4       罗晓珊          0.4982%        324.00           81.00       243.00      216,000
 5      广州中照         4.1520%      2,700.00         675.00      2,025.00    1,800,000
 6 前海汉华源            3.1556%      2,052.00         513.00      1,539.00    1,368,000
       合计              100.00%     30,000.00        7,500.00    22,500.00   19,999,999

       注: 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奥拓电子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14,360.13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是否成功,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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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将直接持有千百辉 100%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出让方为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
晓珊、广州中照及前海汉华源共计 6 名;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
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332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上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31,000.00 万元。以前述评估值为参考依
据,奥拓电子与出让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 30,000.00 万元。

    4、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广
州中照及前海汉华源共计 6 名;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7、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奥拓电子审议本次交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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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采用定
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
作为发行价格的基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2016年6月1日,奥拓电子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98313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为11.25元/股。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13.15 元/股。2016
年 6 月 1 日,奥拓电子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98313 元(含
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13.13 元/股。最终发
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8、发行数量

       (1)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为 22,500 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为
19,999,999 股,具体发行数量如下:

         出让方    拟出售千百辉股   交易对价     支付现金对价 支付股份对价 支付股份数
序号
           名称        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量(股)
 1       沈永健          75.0877%    13,800.00               -    13,800.00   12,266,666
 2       周维君          16.6082%    10,800.00        6,150.00     4,650.00    4,133,333
 3       王亚伟          0.4982%        324.00           81.00       243.00      216,000
 4       罗晓珊          0.4982%        324.00           81.00       243.00      216,000
 5      广州中照         4.1520%      2,700.00         675.00      2,025.00    1,800,000
 6 前海汉华源            3.1556%      2,052.00         513.00      1,539.00    1,368,000
       合计              100.00%     30,000.00        7,500.00    22,500.00   19,999,999

       注:发行股份的数量按照购买资产的股份对价除以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计

                                           9
                                                                 法律意见书



算结果如出现不足一股的尾数直接舍去取整。

       本次交易千百辉各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与拟出售千百辉股权比例不匹配的
原因如下:为促进千百辉经营发展,沈永健于 2015 年 10 月以 1 元/注册资本的
价格增资 3,000 万元,因此导致千百辉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千百辉全
体股东协商,对千百辉各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进行了差异化调整,调整方式为本
次千百辉 100%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3,000 万元归属于沈永健,其余 27,000 万元按
照 2015 年 10 月沈永健增资前千百辉各股东持有千百辉的股权比例(即沈永健、
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中照龙腾、汉华源投资分别持有千百辉 40.00%、40.00%、
1.20%、1.20%、10.00%、7.60%股权)进行分配。

       (2)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4,360.13万元,不超过本次
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依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
上述发行价格定价原则估算。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股数为
准。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9、本次交易的交割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奥拓电子和交易对方将根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相关约定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工
作。

       10、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前,若标的资产及标的公司发生
除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记载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现实、或有的债
权债务,除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外,该等未在评估报告中列明的现实、
或有的债权债务及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仍由出让方享有或承担。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奥拓电子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若交割日

                                     10
                                                               法律意见书



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
当月 15 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出让方转移至奥
拓电子。标的资产于交割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含过渡期间形成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标的公司
全体股东享有。

    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产生亏损的,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按各自持有的标的资产的
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奥拓电子补足该亏损部分。

    各方同意,如遇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手续未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的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
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

    11、锁定期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经奥拓电子及出让方同
意并确认,本次发行锁定期约定如下:

    1)沈永健、周维君承诺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后,其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以下条件后分
四期解禁:

    (A)第一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12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
行2016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
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


                                   11
                                                             法律意见书


除锁定。

    (B)第二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24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
行2017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
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
除锁定。

    (C)第三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36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已履
行2018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周
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
除锁定。

    (D)第四期:沈永健、周维君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已满48个月;且:沈永健、周维君各自
已履行其相应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沈永健、
周维君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的25%(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
解除锁定。

    2)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承诺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
各自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以下条件后一次性解禁。

    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股份于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名下之日起已满36
个月;且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各自已履行其相应《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全部千百辉业
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王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


                                  12
                                                                  法律意见书


源各自因本次发行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需减去各自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数)可解除锁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约定。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得转让。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调整的,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调整。

       特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解禁后,还应按《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
享。

       13、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待锁定期满后,本次
发行的股票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14、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议自奥拓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暨资产购买方奥拓电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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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奥拓电子的基本情况

    奥拓电子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委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的《营业执照》,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的详细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 T2 厂房 T2A6-B

法定代表人   吴涵渠

注册资本     37,843.0947 万元

实收资本     37,843.0947 万元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自助服务设备、金融电子产品、LED 光电产品、电子
             大屏幕显示屏、电子商务系统集成和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经营范围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
             子设备租赁;电子大屏幕显示屏工程设计与安装;照明工程设计与安装;
             节能投资与节能改造。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的总股本为 37843.0947 万股,其
中,吴涵渠持有奥拓电子 11,297.8642 万股,占奥拓电子总股本的 29.85%,为奥
拓电子第一大股东并任董事长,系奥拓电子实际控制人。

    2、奥拓电子的历史沿革

    (1)2009 年 12 月股份公司设立

    奥拓电子的前身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12 日;2009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将深圳市奥拓电
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1 月 26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09]204 号《验资报告》验证奥拓电子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2009 年 12 月 11 日,经深圳市市监委备案,奥拓电子由深圳市奥拓电子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4
                                                                  法律意见书



6,300 万元,总股本为 6,300 万股。

    (2)2011 年 6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 年 5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1]653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奥拓电子公开发行不超
过 2,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交所深证上[2011]172 号《关于深圳市奥拓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奥拓电子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奥拓电子”,股票代码“002587”,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400 万股;2011 年 7 月 27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增加至 8,400 万元。

    (3)2012 年 7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2 年 5 月 3 日,奥拓电子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奥拓电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本
25,2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09,200,000 股。

    2012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
[2012]01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6 月 21 日止,奥拓电子已将资本
公积金 2,520 万元转增股本。

    2012 年 7 月 23 日,经深圳市市监委员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均增加至 10,920 万元。

    (4)2013 年 7 月增资

    2013 年 4 月 22 日,奥拓电子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3 年 5 月 20 日,奥拓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

                                    15
                                                                 法律意见书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

    2013 年 5 月 27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国浩验字
[2013]832A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5 月 27 日止,奥拓电子已
收到 1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货币资金出资款人民币 9,247,500 元,增加
股本 135 万元。

    2013 年 6 月 6 日,奥拓电子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奥拓电子已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完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162.16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105 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5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1 人。

    2013 年 7 月 3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增加至 11,055 万元。

    (5)2014 年 3 月减资

    2013 年 11 月 15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原激励对象甘强因个人原因离职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奥拓电子注册资本将减少至 11,050.5
万元。

    2013 年 11 月 19 日,奥拓电子在《中国证券报》刊载了减资公告。

    2014 年 3 月 5 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7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14 年 3 月 5 日止,奥拓电子已减少股本 45,000 元。

    2014 年 3 月 18 日,奥拓电子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后奥拓电子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11,050.5 万股。

    2014 年 3 月 21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减少至 11,050.5 万元。



                                    16
                                                                  法律意见书



    (6)2014 年 8 月减资

    2014 年 4 月 3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原激励对象田海桥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奥拓电子注册资本将减少至
110,178,750 元。

    2014 年 4 月 8 日,奥拓电子在《中国证券报》刊载了减资公告。

    2014 年 6 月 3 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7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 2014 年 6 月 3 日止,奥拓电子已减少股本 326,250 元。

    2014 年 6 月 11 日,奥拓电子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后奥拓电子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11,017.875 万股。

    2014 年 8 月 21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减少至 11,017.875 万元。

    (7)2014 年 8 月增资

    2014 年 4 月 28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对象共 11 人认缴预
留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奥拓电子股份总数由 11,017.875 万股增至 11,047.875 万股。

    2014 年 6 月 3 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7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 2014 年 6 月 3 日止,奥拓电子已增加股本 300,000 元。

    2014 年 6 月 17 日,奥拓电子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奥拓电子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奥拓电子股份总数由
11,017.875 万股增至 11,047.875 万股。

    2014 年 8 月 21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增至 11,047.875 万元。

    (8)2014 年 8 月增资

                                        17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6 月 18 日,奥拓电子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奥拓电子截至
2014 年 3 月 24 日总股本 110,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2.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为 22,098.3683 万股。

    2014 年 7 月 22 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7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 2014 年 6 月 27 日止,奥拓电子已增加股本 22,098.3683 元。

    2014 年 8 月 26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奥拓电子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增至 22,098.3683 万股。

    (9)2015 年 10 月减资

    2015 年 4 月 8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原激励对象
汤铮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奥拓电
子注册资本将减少至 219,677,028 元。

    2015 年 4 月 10 日,奥拓电子在《中国证券报》刊载了减资公告。

    2015 年 5 月 26 日,瑞华出具瑞华验字[2015]4817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止 2015 年 5 月 26 日止,奥拓电子已减少股本 1,306,655 元。

    2015 年 6 月 9 日,奥拓电子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后奥拓电子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21,967.7028 万股。

    2015 年 10 月 16 日,深圳市市监委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
83756960 号),对公司申请的变更予以核准,注册资本由 22,098.3683 万元变更
为 21,967.7028 万元。

    (10)2015 年 10 月增资

    2015 年 5 月 8 日,奥拓电子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奥拓电子截至 2015


                                      18
                                                                      法律意见书



年 6 月 17 日总股本 21,967.702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为 37,345.0947 万股。

       2015 年 10 月 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2015]第 83759168 号),核准公司注册资本由 21,967.7028 万元变更为
37,345.0947 万元。

       (11)2016 年 6 月增资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8 人,涉及的标的股票为 560 万股奥拓电子股票。

    2016 年 2 月 26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168 人调整为 162 人,授予数量由 560 万股调整为 555 万股。

    2016 年 3 月 30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部分激励对象暂缓授
予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62 人
调整为 156 人,授予数量由 555 万股调整为 546 万股;同时暂缓公司副总经理
矫人全先生 4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016 年 6 月 2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6]
第 84478474 号),核准公司注册资本由 37,345.0947 万元变更为 37,843.0947 万
元。

       (二)本次交易的出让方

       本次交易的出让方系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的全体股东,具体
如下:



                                        19
                                                             法律意见书



    1、自然人

    (1)沈永健,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9251963******12,住所为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永
健拥有千百辉 75.0877%的股权,系千百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永健与
周维君系夫妻。

    (2)周维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9251965******25,住所为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维
君拥有千百辉 16.6082%的股权,任千百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千百辉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永健与周维君系夫妻。

    (3)王亚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127231977******93,住所为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亚
伟拥有千百辉 0.4982%的股权。

    (4)罗晓珊,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325241979******53,住所为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罗晓
珊拥有千百辉 0.4982%的股权。

    2、企业

    (1)广州中照

    根据广州中照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
州中照持有千百辉 4.1520%的股权,广州中照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101000348855

     名   称      广州中照龙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10 号 1211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照(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9 日



                                       20
                                                                             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类型
                    中照(深圳)基金
                                                 5,000         50%        普通合伙人
    出资比例          管理有限公司
                    中照(深圳)资产
                                                 5,000         50%        有限合伙人
                    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中照及其合伙人的确认,广州中照由其出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并未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
运营公司资产,相关投资决策均由内部决策机构做出,广州中照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投资基金。

    A.中照(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监委网站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照(深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4259148

      名   称         中照(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住   所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思源

   认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21 日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经营范围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马   彬                   700               70
     出资比例
                               刘瑞琪                    150               15
                               张考珍                    150               15



                                            21
                                                                           法律意见书



    B. 中照(深圳)资产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监委网站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照(深圳)
资产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4259148

         名    称       中照(深圳)资产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住    所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彬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30 日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
                        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
                        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
     经营范围
                        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
                        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
                        管理顾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
                        市咨询服务。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马   彬              8,000             80%
                                 谢建安               2,000             20%

    (2)前海汉华源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核查,前海汉华源为千百辉管理层及核心人
员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沈光远系沈永健与周维君之子。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海汉华源持有千百辉 3.1556%的股权,前海汉华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0602457661

    名    称        深圳前海汉华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经营场所
                    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文瑛



                                             22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646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5 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
                      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
   经营范围
                      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前海汉华源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沈光远            324.70        50.26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         姜海龙               54.40       8.4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3         龙   冲              35.70       5.5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4         史   盛              30.60       4.7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5         倪平达               28.90       4.4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6         徐月恒               22.10       3.4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7         高   坚              18.70       2.8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8         陈立勇               17.00       2.6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9         党春岳               15.30       2.37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0        肖兆尚               13.60       2.11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1        田宝雷               11.90       1.84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2        苏文瑛               10.20       1.58        货币        普通合伙人
  13        温云锋               8.50        1.3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4        周   维              8.50        1.3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5        冯志荣               8.50        1.3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6        谷艳明               8.50        1.32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7        徐国超               6.80        1.05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8        盛   佳              5.10        0.7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19        管   昊              5.10        0.7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0        梁玉玺               5.10        0.79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1        陈   琪              3.40        0.5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22        邱益霞               3.40        0.53        货币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46.00        100.00        -               -

       (三)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

                                             23
                                                               法律意见书


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奥拓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为 6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企业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进行本
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
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奥拓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 7 月 13 日,奥拓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A.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
    B.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C.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D.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E.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议案》;
    F.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G.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H.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意见的议案》;

                                   24
                                                                  法律意见书



   I.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议案》;
   J.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K.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L.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即期回报摊薄的说明》;
   M.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具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
允。

    2、千百辉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7 月 12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转让给奥拓电子,千百辉全体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奥拓电子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了奥拓电子董事会、千百辉股东
会的批准,尚需取得奥拓电子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
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

       (一)千百辉的基本情况

       千百辉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543423Y 的《营业执照》,根据千百辉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上述
《营业执照》以及深圳市监委网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其基本信息



                                    25
                                                                          法律意见书



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3008 号皇都广场 C 座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周维君

注册资本      5,130 万元

实收资本      5,13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8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
              级、园林绿化(凭相关资质证书经营);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环境艺术
经营范围
              设计;灯具、照明器材、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3,852            3,852      75.0877%     货币

  2          周维君                 852              852       16.6082%     货币

  3         广州中照                213              213       4.1520%      货币

  4        前海汉华源              161.88          161.88      3.1556%      货币

  5          王亚伟                25.56            25.56      0.4982%      货币

  6          罗晓珊                25.56            25.56      0.4982%      货币

           合计                    5,130            5,130       100%         -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千百辉的主要历史沿革

      1、1998 年 4 月设立

      1998 年 3 月 13 日,深圳公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公会验


                                            26
                                                                     法律意见书



字(1998)第 046 号),验证:截至 1998 年 3 月 12 日止,千百辉收到股东投入
的资本为 4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为 400 万元。

      1998 年 4 月 1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千百辉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千百辉的注册号为 27954342-3,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维
君。

      千百辉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周维君          240                240            60%        货币

  2       沈永健          160                160            40%        货币

        合计              400                400           100%         -


      2、1999 年 5 月股权转让

      1999 年 4 月 7 日,出让方周维君和受让方张子征、陆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转让方周维君将其持有千百辉 30%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受
让方张子征,将其持有千百辉 20%股权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受让方陆红,受
让方张子征、陆红均同意接受。1999 年 4 月,深圳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99)
深证经字第 490 号)对上述股权转让予以了公证。

      1999 年 4 月 20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周维君将其持有千百辉 30%
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张子征,将其持有千百辉 20%股权以 80 万元的价
格转让予陆红。

      1999 年 5 月 1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2023037,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160                160            40%        货币

  2       张子征          120                120            30%        货币

  3        陆红            80                 80            20%        货币

  4       周维君           40                 40            10%        货币




                                       27
                                                                      法律意见书



         合计               400               400           100%         -


      3、2003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03 年 3 月 19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张子征将其持有千百辉 30%
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周维君,股东陆红将其持有千百辉 20%股权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沈永健。
      2003 年 3 月 21 日,陆红、张子征与沈永健、周维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出让方陆红将其持有千百辉 20%股权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受让方沈永健,
出让方张子征将其持有千百辉 30%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受让方周维君。
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3)深证内叁字第 1144 号)对上述
股权转让进行了公证。
      2003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2023037。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240               240            60%        货币

  2        周维君           160               160            40%        货币

         合计               400               400           100%         -

      4、2004 年 6 月增资
      2004 年 6 月 15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800 万元,新
增的 400 万元由股东沈永健以货币出资 240 万元、股东周维君以货币出资 160
万元。
      2004 年 6 月 16 日,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深
国安内验报字(2004)第 457 号),验证:截至 2004 年 6 月 16 日止,千百辉已
收到股东沈永健、周维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4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400 万元。
      2004 年 6 月 23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2023037。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 万元。本次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8
                                                                      法律意见书



  1        沈永健           480               480            60%        货币

  2        周维君           320               320            40%        货币

         合计               800               800           100%         -

      5、2009 年 5 月增资
      2009 年 5 月 11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
新增的 200 万元由股东沈永健以货币出资 120 万元、股东周维君以货币出资 80
万元。
      2009 年 5 月 21 日,深圳瑞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瑞博验内
字(2009)309 号),验证:截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止,千百辉已经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
      2009 年 5 月 2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102955574,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600               600            60%        货币

  2        周维君           400               400            40%        货币

         合计               1,000            1,000          100%         -

      6、2012 年 5 月增资
      2012 年 5 月 7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300 万元,新
增的 300 万元由股东沈永健以货币出资 180 万元、股东周维君以货币出资 120
万元。
      2012 年 5 月 9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民支行出具《资信证明书》,证明:
截至 2012 年 5 月 8 日,收到周维君投资款 120 万元,沈永健投资款 180 万元。
      2012 年 5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102955574,注册资本变更为 1,300 万元。本次增资后的股东及股
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780               780            60%        货币

  2        周维君           520               520            40%        货币



                                        29
                                                                      法律意见书



         合计               1,300            1,300          100%         -

      7、2013 年 1 月增资
      2012 年 12 月 8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0 万元,
新增的 500 万元由股东沈永健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股东周维君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民支行出具《资信证明书》,证
明:截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收到周维君投资款 200 万元,沈永健投资款 3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102955574,注册资本变更为 1,800 万元。本次增资后的股东及股
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1,080            1,080           60%        货币

  2        周维君           720               720            40%        货币

         合计               1,800            1,800          100%         -

      8、2013 年 3 月增资
      2013 年 2 月 27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2,130 万元,
新增的 330 万元由股东沈永健以货币出资 198 万元、股东周维君以货币出资 132
万元。
      2013 年 3 月 9 日,中瑞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中瑞华正
验字(2013)第 005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3 月 6 日止,千百辉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30 万元。
      2013 年 3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440301102955574。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1,278            1,278           60%        货币

  2        周维君           852               852            40%        货币

         合计               2,130            2,130          10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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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15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2 日,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沈永健将占千百辉注册资
本 10%的股权以 849.87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广州中照;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7.6%
的股权以 645.9012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前海汉华源;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1.2%的
股权以 101.9844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王亚伟;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1.2%的股权以
101.9844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罗晓珊。其余股东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
      2015 年 5 月 25 日,沈永健与广州中照、罗晓珊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6 月 2 日,沈永健与王亚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5 年 6 月 3 日,
沈永健与前海汉华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让方沈永健将占千百辉注册
资本 10%的股权以 849.87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广州中照;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7.6%
的股权以 645.9012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前海汉华源;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1.2%的
股权以 101.9844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王亚伟;将占千百辉注册资本 1.2%的股权以
101.9844 万元转让给受让方罗晓珊。深圳市公证处分别出具了《公证书》(2015)
深证字第 85994、93625、92685、85995 号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公证。
       2015 年 6 月 1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编号为[2015]第 83441859
号《变更(备案)通知书》。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852             852            40%        货币

  2         周维君            852             852            40%        货币

  3        广州中照           213             213            10%        货币

  4       前海汉华源       161.88            161.88         7.6%        货币

  5         王亚伟          25.56            25.56          1.2%        货币

  6         罗晓珊          25.56            25.56          1.2%        货币

          合计              2,130            2,130          100%


      10、2015 年 10 月增资

       千百辉召开股东会,同意千百辉注册资本由 2,130 万元增加到 5,13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沈永健认缴。


                                        31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0 月 21 日,深圳瑞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瑞博验字[2015]03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千百辉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 3000 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

      2015 年 10 月 2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2015]83765921 号),对千百辉申请的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沈永健               3852            3852     75.0877%      货币

  2            周维君                852             852     16.6082%      货币

  3           广州中照               213             213      4.1520%      货币

  4          前海汉华源             161.88          161.88    3.1556%      货币

  5            王亚伟               25.56           25.56     0.4982%      货币

  6            罗晓珊               25.56           25.56     0.4982%      货币

             合计                   5,130           5,130      100%         -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千百
辉历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内部程序,并办理了必要的
变更登记,该等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合法有效。

      (三)千百辉的分公司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资料,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共有 11 家
分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1、千百辉北京分公司

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 1 号
注 册 号        110106010717549
负 责 人        周维君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8 年 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自 2008 年 1 月 3 日起至长期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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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照明设计;销售:灯具、照明器材、装饰材料、电
经营范围      子产品;环境艺术设计;园林绿化服务;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
              活动。(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2、千百辉山西分公司

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住所          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亲贤百万庄园 12 排 1-2 号
注 册 号      140105200143410
负 责 人      段可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至长期
              在总公司范围内为总公司承揽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千百辉昆明分公司

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          昆明市创意英国.格林威治 1 幢 4 单元 501 号
注 册 号      530111100170656
负 责 人      蒋汉勇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 年 6 月 4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3 年 6 月 4 日起至长期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按 B1584044030408-6/1 号《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经营);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按 A244006430-4/4 号《工
经营范围
              程设计资质证书》经营;园林绿化(凭机关资质证书经营);电子产品的
              技术开发,环境艺术设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

     4、千百辉武汉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营业场所      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南路 1 号省五建公司 2 栋 3 单元 1 层 1 号
负责人        王受雨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注册号        420111000396218
成立日期      2015 年 04 月 13 日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电子产品的研发,环
经营范围      境艺术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5、千百辉珠海分公司



                                             33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     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沿河东路399号(钰海名门)二层12#商铺之二
负责人       彭孝艳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号       440400000570006
成立日期     2015年4月20日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千百辉青岛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营业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与兴海路交界颐荣广场8栋4单元3楼东户
负责人       罗晓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
             913702113342026141
用代码
成立日期     2015年06月17日
             为上级公司联系业务;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性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千百辉重庆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营业场所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1栋1单元5-5号
负责人             王亚伟
类型               分公司
注册号             500108311082863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28日
                   为所隶属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千百辉苏州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营业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1504室
负责人             罗晓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MAF3N13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园林
                   绿化(凭相关资质证书经营);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环境艺术设
经营范围
                   计;灯具、照明材料、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千百辉西安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34
                                                                     法律意见书


营业场所           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5号敬业大厦1幢1单元8层10810号
负责人             倪平达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MA6TX7HCXM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25日
                   许可经营项目:五 一般性经营项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园林绿化;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环境艺术设计;灯具、照明器材、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
经营范围
                   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
                   经许可不得经营)

   10、千百辉广州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大舜商务中心 E102房(仅限办公用
营业场所
                   途)
负责人             罗晓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59BBUM57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
经营范围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千百辉宁波分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营业场所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 258 号 2103 室-2
负责人             罗晓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MA281R6565
成立日期           2016年04月07日
                   一般经营项目: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设计;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的技术开发;灯具、照明器材、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

   经核查上述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分公司均系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四)千百辉的主要资产

    1、租赁房产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资料,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向出租方租
赁了下列房产:

    2016 年 3 月 25 日,千百辉与周维君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周维

                                      35
                                                                      法律意见书



君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的 1901、1902、
1903、1904、1905、1906、1907、1908、1915、1916 房屋出租给千百辉使用,
租赁面积共计 619.31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55,000 元,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

      2016 年 5 月 6 日,千百辉与王玲、王振勇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王玲、王振勇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
的 1910、1911 房屋出租给千百辉使用,租赁面积共计 123.73 平方米,月租金总
额为 12,000 元,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租赁房屋用
途为办公。

      2016 年 5 月 10 日,千百辉与周维君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周维
君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的 2011、
2012 房屋出租给千百辉使用,租赁面积共计 122.66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12,000
元,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

      2016 年 5 月 17 日,千百辉与阮小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阮小梅将其位
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 3 号楼的 1912 房屋出租给
千百辉使用,租赁面积共计 60.8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6,448 元,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7 日,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

      2、商标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
结果并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拥有的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人            有效期限

  1                  1590357     第9类      千百辉       2011.6.21-2021.6.20


  2                  5399770     第 11 类   千百辉        2009.5.7-2019.5.6


  3                  5399785     第 11 类   千百辉        2009.5.7-2019.5.6


  4                  5399787     第 11 类   千百辉        2009.5.7-2019.5.6




                                      36
                                                                                 法律意见书



  5                         9690380        第 11 类    千百辉        2014.2.7-2024.2.6


       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对上述注册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3、专利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核查,截
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的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一种 LED 定角度洗
  1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394.X    千百辉     2014.4.4
                   墙灯

         一种支架隐形的 LED
  2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395.4    千百辉     2014.4.4
                  洗墙灯

         一种支架隐藏的 LED
  3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397.3    千百辉     2014.4.4
                  洗墙灯

  4        一种 LED 视频墙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441.0    千百辉     2014.4.4

          一种 LED 幕墙孔装
  5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443.X    千百辉     2014.4.4
                   饰灯

          一种 LED 花伞景观
  6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494.2    千百辉     2014.4.4
                    灯

  7        一种 LED 庭院灯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889.2    千百辉     2014.4.4

          一种 LED 超薄模块
  8                                   实用新型   ZL201420164890.5    千百辉     2014.4.4
                    灯

          一种 LED 异形视频
  9                                   实用新型   ZL201420165108.1    千百辉     2014.4.4
                    灯

          一种 LED 扶手电梯
  10                                  实用新型   ZL201420165107.7    千百辉     2014.4.4
                   灯带




                                                 37
                                                                 法律意见书



     一种 LED 灯支撑安
11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658.1   千百辉   2015.4.13
            装架

12    一种 LED 电光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645.4   千百辉   2015.4.13

     一种微型 LED 点光
13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027.X   千百辉   2015.4.13
             灯

14    一种 LED 混光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786.6   千百辉   2015.4.13


15    一种 LED 支架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785.1   千百辉   2015.4.13


16    一种 LED 模块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694.8   千百辉   2015.4.13


17   一种线缆防水硅胶圈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029.9   千百辉   2015.4.13


18    一种 LED 线条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539.6   千百辉   2015.4.13


19    一种新型壁灯支架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605.X   千百辉   2015.4.13


20    一种 LED 广告灯     实用新型   ZL201520220244.0   千百辉   2015.4.13

     一种方形 LED 洗墙
21                        实用新型   ZL201520219784.7   千百辉   2015.4.13
             灯

     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

22   的太阳能照明控制系   实用新型   ZL201520434057.2   千百辉   2015.6.23

             统

     一种太阳能可自动控

23   制调节的液晶屏背光   实用新型   ZL201520450883.6   千百辉   2015.6.29

             源

     一种基于蓝牙通信的

24   全自动太阳能跟踪系   实用新型   ZL201520500628.8   千百辉   2015.7.11

             统




                                     38
                                                                          法律意见书



         一种基于 GPRS 和可

  25     编程控制器的路灯照    实用新型   ZL201520501189.2     千百辉    2015.7.11

             明监控系统

         一种基于锌溴电池的
  26                           实用新型   ZL201520547422.0     千百辉    2015.7.27
         太阳能智能照明系统

         一种带有防盗功能的
  27                           实用新型   ZL201520579865.8     千百辉     2015.8.5
           太阳能 LED 路灯

          一种太阳能 LED 触
  28                           实用新型   ZL201520588485.0     千百辉     2015.8.1
              摸延时灯


       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
说明》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
拥有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权利
 序                                                   权利   开发完成    首次发表
               名称              登记号        取得
 号                                                   范围     日期        日期
                                               方式
        千百辉商业综合体
  1     夜景控制及管理系      2014SR179124     原始   全部   2014.8.18   2014.8.20
              统 V1.0
        千百辉 LED 远程照
  2       明管理系统软件      2014SR179375     原始   全部   2014.8.6    2014.8.8
                V1.0
        千百辉商业综合体
  3     夜景照明节能控制      2014SR179378     原始   全部   2014.8.16   2014.9.18
            系统 V1.0
        千百辉 LED 照明防
  4     漏工程智能管理系      2014SR180514     原始   全部   2014.8.8    2014.9.10
            统软件 V1.0

       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对上述软件著作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
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39
                                                                     法律意见书



       (五)千百辉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依据《公司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经核查,截至《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存在如下主要关联方:

       1、千百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千百辉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沈永健和周维君,沈永健和周维君合计持有千百辉
91.69%的股权。沈永健和周维君的基本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二、本次交易
各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2)与千百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沈永健和周维君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千百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千百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与千百辉的关联关系
        1                周维君                  执行董事、总经理
        2                魏   寅                       监事

       (2)与千百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千百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千百辉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千百辉的关联关系




                                     40
                                                                         法律意见书


       深圳前海升华源投资管理
 1                                        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周维君持股100%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鸿华源投资管理      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沈永健、周维君之子沈光远持股
 2
               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
 3                                 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周维君弟弟的配偶许红红持股90%
                 司

     (1) 深圳前海升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监委,深圳前海升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千百辉的实际控制
人周维君出资设立,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前海升华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1113001770

      名称    深圳前海升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住所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维君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29 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等业务);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
              金融外包业务、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审批
              的,需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金融软件的开发与信息咨询,受托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开
              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比例
                       周维君                  500.00               100.00

     (2)深圳前海鸿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深圳市监委,深圳前海鸿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千百辉的实际控制
人沈永健、周维君之子沈光远出资设立的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深圳前海鸿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41
                                                                        法律意见书



   注册号     440301113016411

    名称      深圳前海鸿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住所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光远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2 日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等业务);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
              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项
              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
  经营范围    件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装
              潢设计;展览展示策划;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设
              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
              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商旅咨询及服务;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
              活动;房地产经纪;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计算机软硬件与系统的技术开发、销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
              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与维护;信息技术管理;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
              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比例
                       沈光远                 1,000.00             100.00

   (3)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千百辉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核查,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由千百辉
的实际控制人周维君弟弟的配偶许红红与黄万花出资设立,截至《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1108232081

    名称      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


                                         42
                                                                              法律意见书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3008 号皇都广场 C 座 2012 室

 法定代表人       许红红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31 日

  经营范围        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装饰设计;照明工程设计;节能产品研发及销售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比例                 许红红                90.00                   90.00
                           黄万花                10.00                   10.00

       4、其他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序号          公司名称       报告期内与千百辉的关联关系                备注
          中山市横栏镇键     实际控制人周维君曾控制的个      2015年6月1日,周维君已将该
 1
          力恒照明灯具厂             人独资企业                     企业对外转让。
                                                             2015年5月27日,沈永健已将
          深圳市炫美科技     实际控制人沈永健曾持股70%,      其所持有的该公司70.00%的
 2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维君曾任监事      股权全部对外转让。2015年6
                                                                月17日,周维君辞任监事
                                                             2015年7月20日,由于其他股
                                                             东张义有增资,沈永健持股比
                                                             例被稀释下降至1.60%,2015
          深圳市巨彩科技     实际控制人沈永健曾持股40%,
 3                                                           年7月,沈永健将其持有该公
              有限公司               并曾任职监事
                                                               司的1.60%股权全部对外转
                                                             让。2015年6月1日,沈永健辞
                                                                       任监事。

       (1)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

       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由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周维君出资设立,截
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2000000689526

     名    称     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

     住    所     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 21 号第二幢 6-10 号铺位

     投资人       苏孝舜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        2012 年 7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组装、销售:照明灯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


                                           43
                                                                        法律意见书


               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2)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由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沈永健与张考辉出资设立,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1105451052

    名称       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 11 号 D 栋 402

 法定代表人    张考辉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 日
               LED 投光灯、LED 护栏管、LED 点光源、LED 室内灯具、LED 线灯的生
               产与销售(深南环批[2011]50398 号有效期至 2012 年 5 月 17 日);LED
  经营范围     显示屏、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租赁;城市及道路景观照明规划设
               计;园林绿化;环境艺术设计;照明器材的购销;其它国内贸易(以上均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3)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由千百辉的实际控制人沈永健曾持股的企业,且曾
任职监事的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
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440301104065200

    名称       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区工业二路 1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义有

  注册资本     1,2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9 日




                                          44
                                                                               法律意见书



                节能灯具、LED 灯具、太阳能灯具、风能灯具、LED 灯具数码管、LED
                灯招牌的生产和销售(凭有效的环保批复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
  经营范围
                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
                项目)。

    (二)千百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第 48170026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千百辉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2016 年 1-3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元)2014 年(元)
                                                   (元)
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       材料采购            -              -      1,326,272.00
   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            -         358,343.50 1,428,658.50
  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      225,000.00
   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        146,660.00         -      2,465,290.00

    (2)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情况
    2016 年 1 月,千百辉与周维君签订系列《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
将千百辉所持有的皇都广场 3 号楼房产(1905 室、1906 室、1907 室、1908 室)
计 247.34 平方米,以 4,177,651.04 元的价格转让给周维君。双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

    2、关联租赁

    2014 年-2016 年 3 月,千百辉作为承租人,承租周维君位于皇都广场 3 号楼
1901 室、1902 室、1903 室、1904 室、1915 室、1916 室、2011 室、2012 室作为
办公场地。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确认的   2014 年确认的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确认的租赁费(元)       租赁费(元)    租赁费(元)
   周维君             办公场地        135,000.00            492,000.00      396,000.00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股东周维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周
维君位于皇都广场 3 号楼 1901 室、1902 室、1903 室、1904 室、1905 室、1906
室、1907 室、1908 室、1915 室、1916 室作为办公场地,租赁期限 2016.4.1-2017.3.31,

                                          45
                                                                                法律意见书



月租金 55,000 元。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四、(四)千百辉的主要资产”
部分所述。

    3、关联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周维君、沈永健       12,000,000.00       2015.01.04      债务期满后二年         否
     合计            12,000,000.00

    2015 年 1 月 4 日,周维君、沈永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

支行签订编号为 8110052015000000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千百辉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 81200201400018216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 1 月 4 日,千百辉、周维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

支行签订编号为 8110620150000005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周维君名下的房产

为千百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

81200201400018216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担保。抵押期间 2015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 坏账      账面余   坏账
                             (元)         (元)         余额 准备        额     准备
     预付款项:
 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
                            590,659.00            -         -      -        -        -
         司
         合计               590,659.00            -         -      -        -        -
     其他应收款:
       周维君              4,496,651.04     224,832.55      -      -        -        -
       王亚伟                70,000.00       3,500.00
       罗晓珊                16,000.00        800.00
         魏寅                 655.40           32.77
         合计              4,583,306.44     229,165.32      -      -        -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维君已将上述 4,496,651.04 元款项偿还千
百辉。

                                             46
                                                                                  法律意见书


     (2)应付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项目名称            2016 年 3 月 31 日(元)
                                                             日(元)         日(元)
        应付账款:
  深圳市炫美科技有限公司                  -                      -          1,657,551.43
中山市横栏镇键力恒照明灯具厂          25,980.00             25,980.00        514,826.28
  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                -                      -           640,437.59
  深圳市巨彩科技有限公司             146,660.00             710,000.00      4,656,359.41
            合计                     172,640.00             735,980.00      7,469,174.71
        其他应付款:
          周维君                          -                                  850,007.89
  深圳市生义弘投资有限公司                -                                 4,300,000.00
            合计                          -                                 5,150,007.89

     (六)千百辉的业务

     1、千百辉的经营范围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543423Y 的《营业执照》,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园林绿化(凭相关资质证书经营);电子
产品的技术开发,环境艺术设计;灯具、照明器材、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购销
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

     根据千百辉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千百辉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千
百辉主要从事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景观照明工程的整体规划与
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与其《公司章程》及相关资质证书记
载、核准的营业范围相符。

     2、千百辉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持有下列有效资质:

序                                                                                  发证机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号                                                                                    构




                                          47
                                                                           法律意见书


                                                  可承担各类城
                                                  市广场、道路、
                                       城市及道                                广东省
                                                  公路、建筑物     2013.1.22
     建筑业企业                        路照明工                                住房和
 1                B1584044030415-6/2              外立面、公共        至
       资质证书                        程专业承                                城乡建
                                                  绿地等的照明     2018.1.22
                                         包壹级                                  设厅
                                                  工程(含变电
                                                  站、配电室)
                                                  可从事资质证
                                                  书许可范围内                 中华人
                                       照明工程   相应的建设工     2016.4.25   民共和
     工程设计资
 2                   A144006433        设计专项   程总承包业务        至       国住房
       质证书
                                         甲级     以及项目管理     2021.4.25   和城乡
                                                  和相关的技术                 建设部
                                                    与管理服务
                                                                               广东省
                                                                   2015.3.19
     安全生产许   (粤)JZ 安许证字                                            住房和
 3                                           -      建筑施工          至
         可证       [2015]020319 延                                            城乡建
                                                                   2018.3.19
                                                                                 设厅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
资质。

     3、千百辉的主营业务

     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48170026 号《审计报告》及千百辉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并经核查,千百辉的主营业务突出。

     4、千百辉的持续经营能力

     (1)千百辉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48170026
《审计报告》,千百辉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106,061,383.41 元、125,314,014.51 元、14,229,338.19 元。

     (2)根据千百辉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千百辉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千百辉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瑞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48170026《审计报告》、千百辉出具的声明与
承诺,千百辉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或法院依法受理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48
                                                                          法律意见书



         5、千百辉的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业务合同

         A、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卖方              签署时间      标的额(元)
                             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
     1      产品购销合同                                 2015.12.17     663,702
                                     有限公司
     2        订购合同       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      2015.11.20     197,610
     3        订购合同       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       2015.11.6     374,950
                             宁波升谱光电股份有限公
     4        订购合同                                    2016.3.7     426,270.13
                                         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
     5        订购合同                                   2016.3.24      596,640
                                       限公司

         B、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大设计合同
如下:

 序                                                                     标的额(万
                  合同名称                 发包人          签署时间
 号                                                                       元)
          梅州万达广场夜景照明方      梅州万达广场投资
 1                                                         2015.3.16        90
            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有限公司
          南昌新城吾悦广场(住宅及    南昌新城悦盛房地
 2                                                         2015.5.20       48.9
          商业)外立面灯光设计合同      产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新城吾悦广场灯光设      长春新城悦盛房地
 3                                                          2015.6.4      51.298
                    计合同              产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国际商业贸易中心设      广西旺达房地产开
 4                                                         2015.8.24     59.0865
                    计合同              发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金融传媒大厦项目室      珠海横琴新区南方
 5                                                          2015.8.7        50
            外灯光照明设计合同        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C、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千百辉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大施工合同
如下:

 序
              合同名称           总承包商/发包方         签署时间      标的额(元)
 号
          青岛万达城影都持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
 1        有一期万达茂夜景                               2015.3.1      13,576,377
                                      限公司
          照明工程合同文件
          安徽省源仁公路养    安徽省源仁公路养护材
 2                                                       2015.7.1      6,002,428
          护材料有限公司办          料有限公司


                                           49
                                                                        法律意见书


      公大楼夜景照明工
          程施工合同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
 3     分包合同协议书                                2015.9          5,650,000
                             有限责任公司
      香江金融大厦夜景   深圳市香江供应链管理
 4                                                  2015.2.3         6,980,000
      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有限公司
      南昌万达城四、六
      星酒店群夜景照明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      2014.8.21/
 5                                                                 7,359,386.29
      工程合同文件及补           限公司             2015.7.20
            充协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七)千百辉的纳税情况

     1、税务登记

     经核查,千百辉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543423Y 号《营业执照》。

     2、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48170026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千百辉适用的
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5%
          增值税              销售货物业务适用税率 17%,设计业务适用税率 6%
          营业税                           建筑业劳务适用税率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3、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根据瑞华出具的[2016]48170026 号《审计报告》及千百辉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享有 222,400.00 元的财政补助。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千百辉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适用的税种、税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千百辉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0
                                                                   法律意见书



    根据工商、安监、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千百辉
近两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不涉及千百辉的债权债务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将持有
千百辉 100%的股权,千百辉仍为独立存在的企业法人,具备独立享有或承担债
权债务的主体资格。




       六、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下述信息披露义
务:

    1、2016 年 4 月 19 日,奥拓电子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发布《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停牌。

       2、2016 年 4 月 26 日,奥拓电子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发布《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继续停牌。其后公司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定期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公告及延期复牌公告。

       3、2016 年 7 月 13 日,奥拓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
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3)《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1
                                                               法律意见书



    (5)《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议案》;

    (6)《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意见的议案》;

    (9)《关于本次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议案》;

    (10)《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12)《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即期回报摊薄的说明》;

    (13)《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已依法履
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千百辉确认并经核查,千百辉是一家主要从事照明设备研发、照明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公司,奥拓电子通过本次交易将持有千百辉 100%的股
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违反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千百
辉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信达
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2
                                                               法律意见书



    (2)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的股本总额为 37,843.0947
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奥拓电子股本总额不高于 398,430,946
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奥拓电子的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
《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332 号《资产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千百辉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31,000.00 万元。以上述评估值为
参考依据,奥拓电子与出让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确定本
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为 30,000.00 万元。奥拓电子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千百辉 100%的股权,根据出让方出具的承诺函
及深圳市监委网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并经核查,千百辉股权结构清
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千百辉的承诺,本次交易有利于奥拓电子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
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可能导致奥拓电子主要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千百辉将成为奥拓电子的全资子公司,未对奥拓电
子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独立性
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认为: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已经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组织机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奥拓电子上述法人治理
结构和规章制度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仍保

                                   53
                                                                 法律意见书



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千百辉的承诺,本次交易将提高奥拓电子的资产质量并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千百辉将成为奥拓电子的全资子公司,且出让方中
的沈永健、周维君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有利于奥拓电子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信
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瑞华出具的编号为瑞华审字[2016]48170017 号《深圳市奥拓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奥拓电子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奥拓电子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根据出
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千百辉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
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系奥拓电子向产业链下游的延伸,有利于增强与现有主营业
务的协同效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发行数量为 19,999,999 股,不考虑配
套融资,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2%,不会导致奥拓电子的控制
权发生变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奥拓电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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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易日奥拓电子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为 11.27 元/股。2016 年 6 月 1 日,奥拓电子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0.298313 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11.25 元/股。

    奥拓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奥拓电子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13.15 元/股。2016 年 6 月 1 日,
奥拓电子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98313 元(含税),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13.13 元/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沈永健、周维君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奥拓电子的股份,自该等股
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王
亚伟、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奥拓电子的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一、本
次交易的方案”部分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出让方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奥拓电子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严重损害公司的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

    3、根据瑞华出具的编号为瑞华审字[2016]48170017 号《深圳市奥拓电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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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奥拓电子出具的声明,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奥拓电子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奥拓电子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
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奥拓电子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奥拓
电子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
项之规定。

       6、根据瑞华出具的编号为瑞华审字[2016]48170017 号《深圳市奥拓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
定。

    7、根据奥拓电子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公司未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之规
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一)《支付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6 年 7 月 13 日,奥拓电子与出让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就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本次交易的具体安排、标的资产交割相关事
项、业绩补偿安排和奖励、协议的生效条件、实施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声明和
承诺、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出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奥拓电子。

    2、以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 332 号《资产评估报告》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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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定的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为 31,000.00 万元;协议各方同意,以评估值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确定为 30,000.00 万元。

    3、协议各方同意,奥拓电子向出让方支付 19,999,999 股公司股份和 7,500
万元现金购买千百辉 100%的股权。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奥
拓电子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奥拓电子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发行
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奥拓电子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奥拓电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5、沈永健、周维君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奥拓电子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于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沈永健、周维君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王亚伟、
罗晓珊、广州中照、前海汉华源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奥拓电子的股份,自该等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6、自协议生效且取得本次发行的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出让方应办理完毕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奥拓电子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奥
拓电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标的资产交割后,由奥拓电子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审计机构对千百辉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

    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产生亏损(不考虑过渡期内千百辉因股份支付造成的
亏损部分)的,自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让方以现金方
式向奥拓电子补足该亏损部分。

    8、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在千百辉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两年内
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9、如千百辉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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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出让方将对奥拓电子进行补偿,具体的业绩承诺和补
偿安排由双方另行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承诺期间届满后,如千百辉
在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实现的实际盈利数总和高于各年承诺盈利数总和的,奥拓
电子同意千百辉对其管理层进行奖励。

    10、协议自奥拓电子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之日起生效。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6 年 7 月 13 日,奥拓电子与出让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盈
利承诺、盈利补偿、减值补偿、协议的生效、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
条款内容如下:

    1、盈利承诺期间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出让方
承诺,千百辉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承诺盈利数分别为 2,300 万元、2,800 万元、
3,300 万元和 3,900 万元。

    2、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奥拓电子将在次年会计年度
4 月 30 日之前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千百辉当年实际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
见以确定在盈利承诺期间内千百辉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

    3、如千百辉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出让方应以其所持有的奥拓电子的股份向奥拓电子进
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盈利数-截至当期累积实际
盈利数)÷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盈利数总和×标的资产作价÷本次发行的
价格-盈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的股份总数-盈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的现金总额
÷本次发行的价格。

    如出让方所持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出让方以现金方式向奥拓
电子支付,计算方式如下:当期应补偿现金总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当期

                                   58
                                                               法律意见书



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价格。

    奥拓电子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1+转增或送股比
例)。

    补偿股份与补偿现金部分逐年分别计算,当期应补偿的总额=当期应补偿股
份总数×本次发行的价格+当期应补偿现金总额。

    奥拓电子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
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总数。

    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总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
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现金总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现金总额不冲回。

    4、承诺期间内每一年度届满后,如出让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的约定需要向奥拓电子进行补偿的,奥拓电子将就补偿股份的回购事
项依法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奥拓电子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项的,
奥拓电子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以 1 元的对价回购出让方当年应补偿股份并
予以注销。如奥拓电子的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项的,则出让方将依据
协议约定实施赠与。

    5、盈利补偿上限为出让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包括股份和现金在内的全部
对价。

    6、自盈利承诺期间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奥拓电子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确定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承诺期间内出让方已补偿股
份总数×本次发行的价格+盈利承诺期间内出让方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出让方应
以股份形式向奥拓电子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减值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价格-盈利承诺期间内
已补偿的股份总数。



                                   59
                                                                法律意见书



    7、协议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奥拓电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奥拓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出让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
让方均未直接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奥拓电子的股份,未担任奥拓电子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认为:出让方与奥拓电子不存在关联关系,奥拓电
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2、奥拓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票,奥拓电子及其关联方不参与询价及认购。信达律师认为:奥拓电子本
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完成后,奥拓电子与沈永健、周维君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后,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沈永健、周维君分别出具了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奥拓电子公司章程、
千百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涉及
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奥拓电子及千百辉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奥拓电子及千百辉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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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奥拓电子公司章程、有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程序。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拓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如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奥拓电子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

    根据出让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法律意见书》另有所述外,出让方不存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或控制其他企业的
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沈永健、
周维君、王亚伟、罗晓珊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其在千
百辉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沈永健、周维君、王亚伟、罗
晓珊、前海汉华源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的经营业务均系通过千百辉及其分
公司进行的,没有在与奥拓电子或千百辉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任何经营实
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与千百辉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奥拓电子的股东或董事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的关联方将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从事
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
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
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奥拓
电子及千百辉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61
                                                              法律意见书



    如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奥
拓电子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一)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广发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广发具
备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根据信达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的资格;经办律师张炯、肖剑、侯秀如均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的执业
资格。

    (三)审计机构

    根据瑞华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瑞华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
告及备考财务报表的资格;经办会计师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有合法的
执业资格。

    (四)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同华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中同华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
的资格;经办评估师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依法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
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奥拓电子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奥拓电子股票就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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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9 日)前 6 个月,自查范围包括奥拓电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千百辉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
股东,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出具
的《自查报告》,除下述情形外,其他自查主体在奥拓电子股票就本次交易首次
停牌日(2016 年 4 月 19 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奥拓电子股票的情形:

1、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姓名/名称      职务/关系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份数量
                                                                    (股)
                                       2015-11-11     卖出              22,000
                                       2015-11-12     卖出               6,000
                                       2015-11-13     卖出               2,000
                                       2015-11-16     卖出               2,000
                                       2015-11-17     卖出               5,000
                                       2015-11-19     卖出               3,000
                                       2015-11-23     卖出              10,000
                                       2015-11-24     买入               2,000
                                       2015-11-24     卖出               2,000
              矫人全 2016 年 1
                                       2015-11-25     卖出              12,000
              月 26 日被聘任为
   矫人全                              2015-11-26     卖出               5,000
              奥拓电子副总经
                                       2015-11-27     买入              10,000
                      理
                                       2015-11-27     卖出              10,000
                                       2015-11-30     卖出               3,000
                                       2015-12-11     卖出               4,000
                                       2015-12-14     卖出               2,000
                                       2015-12-15     卖出               2,000
                                       2015-12-16     卖出               2,000
                                       2015-12-17     卖出               4,000
                                       2015-12-18     卖出               2,000
                                       2015-12-23     卖出               4,000

2、本次交易对方减持/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2016-01-27     买入               2,300
   罗晓珊     千百辉副总经理
                                       2016-02-03     卖出               2,300


                                        63
                                                                     法律意见书



3、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减持/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无

4、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减持/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名称          职务/关系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份数量
                                                                    (股)
                                    2015-10-19         买入              3,900
                                    2015-10-19         卖出             13,900
                                    2015-10-20         卖出              5,000
                                    2015-10-21         买入             20,000
                                    2015-10-21         卖出             22,000
                                    2015-10-22         买入             14,000
                                    2015-10-22         卖出             24,000
                                    2015-10-23         买入             16,000
                                    2015-10-23         卖出              6,000
                                    2015-10-26         买入             20,000
                                    2015-10-26         卖出             20,000
                                    2015-10-27         买入             14,000
                                    2015-10-27         卖出             14,000
                                    2015-10-28         买入              8,000
                                    2015-10-28         卖出              8,000
                                    2015-10-29         买入              9,000
                                    2015-10-29         卖出             12,000
              奥拓电子副总经
   黄乐                             2015-10-30         买入             11,000
              理矫人全之配偶
                                    2015-10-30         卖出              7,000
                                    2015-11-02         买入              8,000
                                    2015-11-02         卖出              4,000
                                    2015-11-03         买入              4,000
                                    2015-11-04         卖出              6,000
                                    2015-11-05         买入              2,000
                                    2015-11-05         卖出              6,000
                                    2015-11-06         买入              7,000
                                    2015-11-06         卖出             10,000
                                    2015-11-09         买入              6,000
                                    2015-11-09         卖出             10,000
                                    2015-11-10         买入              4,000
                                    2015-11-10         卖出             12,000
                                    2015-11-11         买入             14,000
                                    2015-11-11         卖出              4,000
                                    2015-11-12         买入             17,000
                                    2015-11-12         卖出              9,000


                                      64
                                            法律意见书


                        2015-11-13   买入       4,000
                        2015-11-13   卖出       2,000
                        2015-11-16   买入       2,000
                        2015-11-16   卖出       5,000
                        2015-11-17   买入       2,000
                        2015-11-18   买入       1,000
                        2015-11-19   买入       2,000
                        2015-11-19   卖出       1,000
                        2015-11-20   买入       2,000
                        2015-11-20   卖出       5,000
                        2015-11-23   买入      12,100
                        2015-11-23   卖出       6,000
                        2015-11-24   买入       3,000
                        2015-11-24   卖出       7,100
                        2015-11-25   买入       3,000
                        2015-11-25   卖出       3,000
                        2015-11-26   买入       5,000
                        2015-11-26   卖出       5,000
                        2015-11-27   买入       8,000
                        2015-11-27   卖出       7,000
                        2015-11-30   买入       2,000
                        2015-11-30   卖出       2,000
                        2015-12-01   买入      11,000
                        2015-12-01   卖出       4,000
       奥拓电子副总经   2015-12-02   买入       2,000
黄乐
       理矫人全之配偶   2015-12-03   买入       2,000
                        2015-12-03   卖出       4,000
                        2015-12-04   卖出       2,000
                        2015-12-07   买入       4,000
                        2015-12-07   卖出       2,000
                        2015-12-08   买入       4,000
                        2015-12-08   卖出       2,000
                        2015-12-09   买入       4,000
                        2015-12-09   卖出       4,000
                        2015-12-11   买入       3,000
                        2015-12-14   买入       2,000
                        2015-12-15   买入       2,000
                        2015-12-16   卖出       2,000
                        2015-12-17   买入       2,000
                        2015-12-17   卖出       2,000
                        2015-12-18   买入       6,000
                        2015-12-18   卖出       6,000
                        2015-12-22   买入       2,000

                         65
                                              法律意见书


                          2015-12-22   卖出       4,000
                          2015-12-23   买入       2,000
                          2015-12-24   买入       6,000
                          2015-12-24   卖出       4,000
                          2015-12-25   买入       2,000
                          2015-12-25   卖出       2,000
                          2015-12-28   买入       4,000
                          2015-12-28   卖出       2,000
                          2015-12-29   买入       4,000
                          2015-12-29   卖出       4,000
                          2015-12-30   卖出       2,000
                          2015-12-31   买入       8,000
                          2015-12-31   卖出       6,000
                          2016-01-04   卖出       6,000
                          2016-01-04   买入       6,000
                          2016-01-05   买入      11,000
                          2016-01-05   卖出      11,000
                          2016-01-06   买入       4,000
         奥拓电子副总经
 黄乐                     2016-01-06   卖出       2,000
         理矫人全之配偶
                          2016-01-08   买入       6,000
                          2016-01-12   卖出       2,000
                          2016-01-14   卖出       4,000
                          2016-01-18   卖出       3,000
                          2016-01-21   卖出      10,000
                          2016-04-05   卖出       2,000
                          2016-04-08   买入         128
                          2016-04-12   买入       1,000
         千百辉董事长沈
沈玉萍                    2016-04-13   卖出       1,128
         永健的兄弟姐妹
                          2016-04-15   买入         500
                          2016-04-18   卖出         500
                          2015-11-12   买入         300
                          2015-11-13   买入         300
                          2015-11-16   卖出         600
                          2015-12-30   买入         400
                          2015-12-31   买入         400
                          2015-12-31   卖出         400
         千百辉财务经理
龙湘辉                    2016-01-04   买入         400
         龙冲的兄弟姐妹
                          2016-01-04   卖出         400
                          2016-01-12   买入         400
                          2016-03-02   卖出         800
                          2016-03-03   买入         400
                          2016-03-04   买入         400
                          2016-03-14   卖出         800

                           66
                                                                  法律意见书


                                   2016-03-23       买入                400
                                   2016-03-24       卖出                400
                                   2016-04-05       买入                400
                                   2016-04-07       买入                400
              前海汉华源的执       2015-12-07       买入                200
   苏文瑛
                行事务合伙人       2015-12-16       卖出                200

    2016 年 4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奥拓电子副总经理矫人全发出《关于
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矫人全配偶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58 号),奥拓电子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披露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矫人全的配偶黄乐在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卖出公司股票 2,000 股,交易金额 30,820 元。黄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
矫人全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
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1.8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2016 年 4 月 6 日、2016 年
4 月 12 日奥拓电子就上述事项分别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黄乐
上述交易系操作失误,矫人全及黄乐就上述违规坚持奥拓电子股票主动向公司说
明情况并诚挚道歉,公司要求矫人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批
评,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

    根据罗晓珊、沈玉萍、龙湘辉、矫人全、黄乐、苏文瑛的确认,其上述买卖
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奥拓电子市场公开信息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其未通过任何渠道获得任何内幕消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7
                                                               法律意见书



    2、奥拓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出让方为共计 6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企业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
监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的要求。

    3、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了奥拓电子董事会以及千百辉股东会的批准,尚需
取得奥拓电子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出让方合计持有的千百辉 100%的股权,标的资产
权属清晰,标的资产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6、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已依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要
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7、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质性条件。

    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签订
主体均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主要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经各方正式签署并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9、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出让方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出让方已承
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与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产生同业竞争。

    10、参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本页以下无正文)




                                  6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




                                            肖   剑   __________




                                            侯秀如    __________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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