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7-01-0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 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并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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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敏 王丽娜 贾广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