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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2017-01-26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7-00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
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该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本次合作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本次合作期限较长,增加了合作
风险、管理风险和政策调整等风险。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于2017年
1月17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大照明工程的
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
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作为牵头人与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亚明”)、城开海纳(平潭)基础设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海纳投资”)、中财(平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管理”)
组成联合体(千百辉与上海亚明、海纳投资、中财管理合称“乙方”)中标乌海
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近日,公司收到千百辉通知,乌海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乌海执法局”或“甲方”)与乙方就上述中标项目签
署《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I期:大汗像及甘德尔山体照
明工程亮化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 具体内容如
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乙
方就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签订《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
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I期:大汗像及甘德尔山体照明工程亮化项目)框架协议》。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18180.09万元,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最终按
政府部门审批金额执行。

    本协议属日常经营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发〔2014〕44号)和“乌党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乌海市
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与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奥拓电子及千百辉与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发生类似
业务。

    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政府性单位,故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
力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较低。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19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君

    注册资本:51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04月15日
    经营范围: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标
识设计及工程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能源管理;照明灯具及电子产品的技术
研发;环境艺术设计;灯具、照明器材、装潢材料、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公司名称: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

    注册资本:338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6年03月10日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节能照明灯、灯用附件和灯具的制造,
照明电器的销售,照明成套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智能化集成领域的软件、
系统开发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提供自有房屋设备租
赁(金融租赁除外)、照明设备出售,仓储服务业务和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

    3、公司名称:城开海纳(平潭)基础设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商务总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城开海纳(平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09日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的投资、经营、管理、开发。

    4、 公司名称:中财(平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商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蒋先锋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2日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企业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
金融、证券、期货、财务);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化工
产品、农产品、水产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货运代理;配送服务、仓储服
务(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危化品);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
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通讯设备、机械设备、
汽车的租赁(不含营运);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
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四、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 合作项目

    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I期:大汗像及甘德尔山体照
明工程亮化项目)。

    1.2 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18180.09万元,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最
终按政府部门审批金额执行。

    1.3 项目建设周期

    合同期限(即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结合项目实际,项
目的建设期3个月,运营期为10年,运营期由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二个工作日
起计算。

    2、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
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PPP项目合同》,在特许经营期内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
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
构。

    3、投资范围
    乙方的投资范围包括项目从设计(优化)、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
移交的完整周期。其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成本、运营维护成本和相关税费。同时根
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相关特许经营权。

    4、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

    5、争议解决方式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
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
赔。若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
均提交给乌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
效。

       五、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千百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130.00万元,是一家集照明设备研
发、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照明工程公司。千百辉照明拥有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级施工资质、甲级照明设计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三级资质,以及完善的资信和质量保证体系,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项目经验,
具有跨区域开展业务的能力。综上所述,其具备执行上述项目的能力。

    本公司及千百辉与乌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协议的
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8,180.09 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293,16.73万元的 62.01%,占千百辉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2,531.40万元的
145.08%,若本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
影响。
    此项目采用PPP的运作模式。PPP项目是国家新形势政策下大力发展的创新模
式,鼓励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此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
千百辉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促进奥拓电子在照明板块的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
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该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本次合作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本次合作期限较长,增加了合作
风险、管理风险和政策调整等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乌海市城市灯光基础建设及灯光旅游PPP项目(I期:大汗像及甘德尔
山体照明工程亮化项目)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