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审计团队 严谨敬业,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请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秀敏 王丽娜 贾广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