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7-08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
总部大厦 10 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6,510,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6,503,7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36,510,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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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236,510,1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236,510,1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第3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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